任亚爱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囚律》篇是我国古代法律中规定“劾捕盗贼”的专门法,属于程序法范畴。学术界普遍认为,《囚律》篇源于战国时“魏文侯师李悝”所着《法经》,后被商鞅携入秦国,改《法经》六法为六律。秦统一六国后,《囚律》篇随着秦国的法律一起被推行至全国。汉相萧何在秦六律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律,修成《九章律》,《囚律》篇被《九章律》所继承。到曹魏政权,制《魏律》,合十八篇,《囚律》篇不存,其内容被分解融入《魏律》其他篇中。至此,《囚律》篇作为中国古代法中的专门一部从此消亡,未再出现于后世的法典当中。

这一近乎通说的认识当中,《法经》《秦律》等可供直接证明的证据均已散轶。关于《囚律》篇源于战国、先秦,存于秦一说,均源于秦汉后世其他文献的记载,目前均无直接的证据可以将《秦律》存《囚律》篇予以佐证。《囚律》篇兴于汉一世,解体于《魏律》可为信史。

一、《囚律》篇源于战国、先秦,存于秦一说尚无直接证据佐证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秦、汉旧律,其文起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着《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着《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其(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着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七国考》作了近乎完全相同的记载。根据这一记载,我们对《囚律》篇的缘起作如下复述:战国时魏国的国师李悝综合各国法律,撰写了《法经》一书,该书共包括盗、贼、网(囚)、捕、杂、具六篇。网(囚)、捕两篇系为“劾捕”盗贼之用,可归入刑事诉讼法的范畴。商鞅将《法经》带入秦国,用于秦国的治理。在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秦律系由盗、贼、囚、捕、杂、具六律构成。随着秦统一六国,包含《囚律》篇在内的秦律六篇被推行至全国。这一被大多数人认同的判断受到了质疑。

清代经学家孙星衍经考证后认为,《法经》中所涉及的“天尊、佛像、道士、女冠、僧尼”等记载为后世所增添,战国时这些关于佛教、道教的概念尚未出现。杨鸿烈也认为:“这部辑佚而成的《法经》,文体既非战国时体,内容且颇类唐律,间亦有不适于战国的时势者,大概是后人本唐律而伪作的。”①认为《法经》系后人模仿唐律所作伪作。

曹旅宁经过对文献进行考证后认为,《法经》一说未见之于秦汉史籍,在可信度相对较高的《史记》《汉书》中均无记载。《法经》本身是否真的存在是存疑的,更别说“商鞅携《法经》入秦”了。李悝撰《法经》一说“最早可能出现于南朝”②,是后世的杜撰。

廖宗麟认为,《法经》所反映的思想与李悝的身份和政治主张极不相符。李悝作为战国时魏国相,他首先是一个政治家、思想家,其次才是一个法学家,然其在整本《法经》中仅关注民事法律问题,没有关注国政问题,与其国相的身份不符。“李悝六篇以《盗》《贼》居前,系民事,《杂法》亦多民事,《囚》《捕》二法与《盗》《贼》相因,《具法》总各律之加减,皆与国政无关。”并且,战国时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周天子,作为诸侯之一的魏文侯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更不要说李悝这一诸侯国的国相了。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一说严重背离了李悝所处战国的时代背景,战国时诸侯各国考虑最多的恐怕是富国强兵,应对诸侯混战,而不会是“王者之政”了。“李悝是否曾撰写《法经》,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③

《法经》如果只是一个伪作的话,《法经》关于《囚律》篇起源的说法是存疑的,进一步证实这一说法必须要有旁证。目前尚未发现《囚律》篇源起战国的旁证,没有发现战国时《囚律》篇的史料、史实。从保守和慎重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暂时否定《囚律》篇源于战国、先秦的说法。

《秦律》中存《囚律》篇一说除了间接文献的记载,目前已经出土的秦简中并无《囚律》字样。《晋书·刑法志》记载:《法经》被“商君受之以相秦”。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法经》六法转化为盗、贼、囚、捕、杂、具六律,《囚律》篇正式诞生。现有出土的秦简中有无《囚律》篇呢?

睡虎地秦简被整理为十种出版,其中《秦律十八种》共有201支简,108条律文,律文冗繁,未见《囚律》字样。《秦律杂抄》共有11种律名,亦未见《囚律》字样。《封诊式》共有98简,有“治狱”“讯狱”“有鞠”等字样,是涉及程序及判例方面的内容,也未见《囚律》字样。《法律答问》类似于《唐律疏议》,是问答体律条形式,内容中亦未见《囚律》字样。《囚律》篇存于《秦律》尚无直接证据可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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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囚律》篇存于汉一世

无论是《秦律》六篇,还是汉《九章律》,完整的律令文本已经散轶。对秦汉法律的研究除了一些文献的间接记载外,还有出土简文可供佐证。秦一朝出土简文中没有发现《囚律》字样,因此,《囚律》是否作为成文法的一部存在于秦代是存疑的。那幺汉一朝的情况又如何呢?

文献中记载,汉律系由秦律六篇,加户、兴、厩三篇,共九篇构成,史称《九章律》,《九章律》中存《囚律》篇。《囚律》所列条目为“诈伪生死、诈自复除、告劾、传覆、系囚、鞠狱、断狱。”④《晋书·刑法志》记载汉《囚律》包括告劾、传覆、系囚、鞠狱、断狱。这与秦律中关于《囚律》篇的记载在性质上并无二义。

出土的记录汉代法律的简文很多,有张家山汉简、敦煌汉简、居延汉简、银雀山汉简等,这些简牍中的律文标题均无《囚律》的记载,但通过对简文内容的分析,我们还是能够找到汉律中存《囚律》篇的直接证据。

张家山汉简所见律文有《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杂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等28篇,皆系汉初律文的摘抄,不是汉《九章律》的全部。其标题中均无《囚律》字样。导致张家山汉简中未出现《囚律》标题的原因,有学者认为,是由于当属《囚律》条款的简文标题处“被击碎或字迹磨灭的可能性极大”,导致“囚律”字迹不存,而使得整理者将该部分无标题的简文归入了《具律》当中。因此,“要把《囚律》条款从今《具律》中一一择出。”⑤如果这一工作得以完成的话,《囚律》篇应当存在于张家山汉简当中。

另外,我们从另外两处汉简中找到了《囚律》篇存在的直接证据。

(一)敦煌悬泉汉简

囚律。劾人不审为失,以其赎半论之。(I0112①:1)

籾山明将该段简文译为:囚律。因劾人不审而用刑有误时,应适用赎其刑罚之罚金的半额。⑥对这一简文的理解分歧较大,但对于考证《囚律》的存无意义巨大,敦煌汉简的这一记载表明,在汉律中确实存在《囚律》。

(二)居延汉简

是有关管辖权的规定。涉及徒刑以上的案件,无论轻重,皆应由二千石俸禄的官员受理及审判。

《囚律》篇存于汉一世应当是没有疑义的。

三、《囚律》篇解体于曹魏《魏律》

曹魏政权制《新律》,亦称《魏律》。《魏律》篇目亦不详。后世学者对《魏律》各篇进行了各种考证,这些诸多地观点中均无《囚律》篇的存在。可见,《囚律》篇作为独立一篇是难以存在于《魏律》当中的。涉及《囚律》的内容解体分散于其他篇中。主要理由有:

(一)从《囚律》的内容来看,《囚律》所要规定的,就是《诈伪》《告劾》《系狱》和《断狱》等,在《魏律》中,将《囚律》与《诈伪》《告劾》《系狱》《断狱》等四篇重复规定,不符合立法的基本要求。

(二)从古代法典编纂的特点来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成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也成为了古代法典编纂的主体。后世的法典都会继承前朝法典的内容和编纂体例,在继承中发展。《秦律》继承了《法经》的《秦法》篇,《九章律》继承了《秦律》中的《囚律》篇,由此可以推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典都应该继承《囚律》篇。但《魏律》之后的《晋律》、《梁律》、《北齐律》、《大律》、《开皇律》《唐律疏议》均无《囚律》篇,但都含有《诈伪》、《告劾》《系讯》和《断狱》篇。《魏律》前朝律典中有《囚律》篇,而后朝律典中均无《囚律》篇,《囚律》在《魏律》有可能:一是与《诈伪》《告劾》《系讯》《断狱》并存,二是《囚律》解体,内容分解进《诈伪》《告劾》《系讯》《断狱》四篇当中。并存的概率很低,而《囚律》篇解体发生在魏一朝的概率最大。

(三)从文献的相对可信度上来看,针对《囚律》篇是否存在于《魏律》中这个问题,《晋书》比《唐六典》更可信。原因有三:一是从文献的完成时间上看,《晋书》成书于贞观22年(648年),《唐六典》完成于开元二十六年(738年),相差将尽一个世纪。也就是说《晋书》跟魏晋南北朝时期比《唐六典》近了快100年。那幺修订《晋书》时的原始资料相对来说肯定多而且准确。二是从对编纂的重视程度上看,《晋书》受到了皇帝的高度重视,亲自参与并撰写四篇论赞,皇帝如此认真的态度,必将影响到其他参与人的修订态度。三是从参与人员的专业程度上看,《晋书》参与人数众多达二十几人,集思广益,而且“分功撰录”,按照作者的专长进行分配。这样就更保证了《晋书》的质量。《唐六典》作者也很多,但其四易主持,用时很长,中间难免会有脱节差错出现。因此,“从史料价值看,《晋书·刑法志》应高于《唐六典》。”⑦

《囚律》篇解体于《魏律》,或者三国时期,是比较可信的。

[ 注 释 ]

①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M].上海:上海书店,1990:73-74.

②曹旅宁.秦律新探[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57.

③廖宗麟.李悝撰《法经》质疑补正[J].河池学院学报,2006(2):79-82.

④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三)[M].北京:中华书局,1985:1360.

⑤李钧明.简牍法制论稿[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08.

⑥[日]籾山明,着,李力,译.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53.

⑦李俊芳.关于晋律编纂的两个问题[J].河北法学,2011(3):165-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