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颖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现如今,行政处罚实施违法行为这一环节得到较多学者的关注,结合当前行政处罚实践,探索可行的违法行为纠正途径是极为必要的,这不仅能够积累丰富的行政处罚实践经验,而且还能加快行政处罚实施进程。由此可见,本文这一论题具有探究必要性,论题探究如下。

一、常见阻力

纠正行政处罚实施违法行为时,存在行政处罚理念淡薄、经济利益失衡处理、行政处罚程序单一等现实问题,如果现有问题处理不当,那幺违法行为会不断出现,影响《行政处罚法》的完善。下文针对已有问题具体分析,以便为纠正途径制定提供思路。

(一)行政处罚理念淡薄

行政处罚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受报应和平衡理念影响较大,最终所执行的法律制度片面考虑公民利益,这对社会秩序维护有不利影响,并且还会错失违法行为纠正的最佳机会。从社会秩序长期维护角度考虑,应合理调整行政处罚理念,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制度[1]。

(二)经济利益失衡处理

《行政处罚法》完善的过程中,通过执行分离制度来处理利益化倾向问题,虽然能够从微观层面解决利益化倾向问题,但经济利益问题仍明显存在。再加上,行政处罚主体处理罚款的方式不同于以往,目前多数罚款受支配系统管控,相对来讲,国库罚款数量逐渐减少,长此以往,会打破利益格局,导致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三)行政处罚程序单一

行政处罚实施时,参照指导性条款执行实施行为,但所制定的指导性条款内容较抽象,并且条款执行核心目的即处罚教育,并且违法行为纠正程序不够规范。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违法行为纠正无需走法律程序,仅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对其处理,意味着违法行为处罚受主观意识影响较大,导致处理行为失去理性和公正性。

二、具体途径

要想真正提高行政处罚实施中违法行为纠正效率,取得良好的纠正效果,从以下几方面措施入手,这不仅能够减少行政处罚实施中违法行为纠正阻力,而且还能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避免违法行为重复出现。

(一)具结悔过方法

所谓具结悔过方法,指的是书面纠正方式的一种。从主观层面来讲,违法行为人意识到自身行为不当之处,并带有真实负罪感;从客观层面来讲,违法行为人具备忏悔之意。应用这一方法予以纠正,能够直观显示当事人、违法者的关系,违法者自愿悔改的同时,还应一法律形式予以约束,以免违法行为重复发生。

(二)恢复原状方法

《国家赔偿法》与《行政处罚法》在赔偿方式确定方面存在差异,从中能够看出,行政处罚实施违法行为的原状恢复法有待完善。因此,今后立法工作应在恢复原状方法方面适当完善,以免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失。恢复原状方法使用条件为物质具备可还原性,如果物质不具备可还原性,那幺该方法适用性较差,这种方法应用时,无需违法者具备强烈的心理忏悔意识。

(三)退还原物方法

据相关法律内容可知,如果违法者实施哄抢、盗窃、抢夺、诈骗等行为,导致当事人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者应依法偿还。目前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现有法律仅以制裁违法者为关注点,相对来讲,违法则返还物品的法律尚未健全,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相关立法工作应进一步完善。要想真正处理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应做好公权和私权保护工作,避免出现权力失衡现象。

(四)违法行为秩序化纠正

违法行为纠正的过程中,以公序良俗为依据,针对违法行为制定行政法,通过行政法执行使违法行为回到秩序状态,同时,处罚措施暂缓执行,这对法律秩序有序推进有重要意义,以免法律秩序混乱,弱化法律执行效果,导致违法行为重复出现[2]。

(五)其他纠正措施

由于违法行为纠正过程较繁琐,主要是因为违法行为具有动态性和瞬间性,对此,应制定行之有效的纠正路径,即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合理化、可行的纠正措施。现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实施违法行为定位失准,如果没有法律支撑,那幺务必遵循纠正原则以及纠正程序。与此同时,在处罚决定实施前、当事人与侵害对象和解过程中、处罚执行后、处罚终结后后序跟踪阶段具体落实违法行为纠正措施。除此之外,还应为违法纠正行为奠定良好的法理基础,主动向发达国家借鉴法理完善措施,针对性创新纠正理念,确保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得到约束。

三、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正处于法治化建设的关键阶段,要想加快法治化建设进程,强化国民维权意识,务必针对行政处罚实施中违法行为制定合理的纠正措施,这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要,而且还能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此外,相关法律研究者能够以此为借鉴,这对行政处罚法理论内容完善、法律执行力度增强有促进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