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静 刘雅倩 翟一竹 许 楠 马怡宁

太原工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8

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企业和家庭之间不通过正规金融体系筹借资金的融资活动。因为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不够完善,投资品种太少,有闲置资金的人想通过投资来获得更多的收益,缺乏资金的人和企业又极度需求别人的投资和资金供应,民间借贷就应运而生了。但是,民间借贷在弥补我国经济体制的同时,还会发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等行为。

比如近年发生的于某辱母杀人案,由于社会舆论的引导,大部分人将关注点落在了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上。但是,究其背后的原因,还是因为民间借贷,这个案子中是因为高利贷。由于借款逾期不还,放贷人便采取了各种极端手段,例如非法拘禁、侮辱于某和他的母亲,这其中很多都触犯了刑法。因此,刑法规制民间借贷很有现实必要性。

一、刑法规制民间借贷的必要性

(一)我国现行刑法对民间借贷规制的不完善

从很多年前的吴某集资诈骗案,再到近年的于某案,民间借贷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对民间借贷中的一些借贷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因此,我国法律制裁民间借贷行为十分困难。我国《刑法》规定了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以存款的形式吸收资金,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予高回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集资诈骗罪。还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罪。[5]还有很多其他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有所规定,但是这些罪名所规制的行为和民间借贷的区分界限,《刑法》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这就容易让人们无法有正确的法律认识,进而实施违法行为,触犯刑法。

(二)刑法作为规制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得以发展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企业对于资金的极切需求,但是民间借贷过度盛行,会给社会带来很多危害。主要是因为其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受政府监督,所以只要一出现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便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这不仅仅会导致企业的衰败,更重要的是极大地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对于违法行为,我国都是先在民法上进行民事赔偿,行政法上承担行政责任,只有违法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最后再用刑罚进行制裁。由于刑事制裁最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甚至剥夺其生命权。因此,较其他法律而言,刑法也具有更大的威慑力。但是在民间借贷上,刑法所涉及的罪名以及规制措施都很少,很不完善,所以从刑法上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定、性质定义、和入罪标准十分重要,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三)民间借贷伴随着很多的刑事违法行为

除了上文提到的民间借贷不合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情形,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外,民间借贷还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资金需求者如果能够按期归还所借资金和利息,那也就只是财产方面的纠葛。但是如果其不能归还,或逾期归还,现实中资金出借者甚至动用黑社会力量恐吓,威胁借款人。比如“裸贷”,出借人可能会把其裸照发给借款人身边的亲朋好友,严重侵犯其隐私权。还有出借者可能会实施故意伤害,侮辱等严重侵犯借款人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的行为。也就是说民间借贷还伴随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一系列刑事罪名,这些必然需要刑法来进行规制。

二、我国对民间借贷刑法规制的现状

(一)规制民间借贷的法条不统一,有所冲突

目前在我国也有一些法律有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比如《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等。然而,关于民间借贷是否合法的问题还是存在很多的冲突。《宪法》中有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即公民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出借利率的高低都不影响公民的自由处分权。其实这就是一种双向选择,借出方想要约定高利率,得到高回报。借用方想要快速得到资金,以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所以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论约定的具体内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解贷的问题上,发布了一个规定,要求民间借贷双方只能将利率约定在36%以下,超过这个范围约定的利率没有效力,其那一部分产生的利息也当然不受保护。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发布过关于处理民间借贷的通知,主要内容是不经过法定有权机关的批准,所有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从事发放贷款的活动。众所周知,宪法在我国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任何违背《宪法》规定的法律都

无效,都不能被作为处罚行为的根据。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法律都作为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依据得以广泛适用。

(二)民间借贷的泛刑法化

民间借贷泛刑法化,是指由于民间借贷行为是罪、非罪界限不清,导致很多经济行为都入罪,非常不公平。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民间借贷行为都被认定为犯罪。例如,很多的高利贷犯罪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或者很多融资行为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其实出现这种现象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不完善。我国目前几乎是“一刀切”,即将很多未经批准的集资行为一律认定为破坏金融秩序罪。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刑法规制

(一)刑法应尽量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

因为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而且,在根本大法《宪法》中有明确规定,所以《刑法》首先应该认定正常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保护正常的借贷行为。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只要民间借贷的利率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且双方之间借贷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借贷合同的基本要求,则都应该受到保护。由此可知,刑法应平衡好民间借贷和金融安全的关系,不仅规制民间借贷,更要积极推动正常的民间借贷发挥其经济带动作用,推动经济发展,推动企业壮大。[2]

(二)刑法规制民间借贷应保持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凡是只要用其他法律能够规制此种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就尽量不要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只要其他法律制裁方式足以规制这种行为,就不要采用刑罚这种比较重的制裁方式。就好像非常具有影响力的刑法学教授赵秉志的观点,提倡适度的犯罪,不提倡过度的犯罪。因此,《刑法》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要尽量控制其限度范围。处罚范围太宽,力度太重,也不一定会减少民间借贷行为,相反可能会影响经济发展,违背人民的意愿。[3]

(三)刑法应严厉打击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的犯罪行为

民间借贷伴随的两个行为是借钱和要钱。而前者借钱的前提便是有资金,这就会衍生出很多违法犯罪行为。当民间借贷出现逾期不还的情形时,为了要钱,便会出现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为了牟利,民间借贷组织也会出现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等违法行为。而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刑法更应该严厉打击这些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同时,维持社会稳定和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