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琴梅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4

从公民自身的角度出发,所谓三元交叉是指“公民法治素养”与“公民法律素养”、“公民法制素养”这三个概念的涵义与外延存在交叉,民众将三者混为一谈的情况。这三个概念的涵义虽然有所相似,但是也存在区别。结合“法治”和“素养”的定义,界定公民法治素养的内涵为公民在日常的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中,不仅仅能够了解法律知识,以法律作为行动的最低准则,还指接受法律价值的指引,改造发展法律以促进国家和个人的发展。

公民法治素养的特点有:首先,公民法治素养不仅仅指对法律一味遵循,还应当指自觉参与到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实践过程中去,积极主动地创建、改变和废除法律,推动法律朝向目标发展。其次公民是法治素养实践的主体,政府不是主要实施者。公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授权,公民是公权力行使的天然监督者,实施依法治国的最终归宿是实现良法善法之治,充分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可以说公民的参与和支持是实现法治不可或缺的,促进公民法治素养的大幅提升,需加大其主体意识,公民是高水平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者,应当自觉参与并锻炼能力。法治国家以全民守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为运行的基础,后三项项标准要求公民参与法律制定听证大会,利用各种途径为法律草案的制定提供建议;科学参与执法过程践行自主制定的法律;尊重法院等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独立性促使司法公正。最后,着重强调对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学习,提升公民的宪法修养,确立宪法信仰价值。

公民的法治素养对公民提出了以下能力要求:一是能够认识到法律与自身和社会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二是能够对法律知识有常规的知识了解而;三是能够理解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演变;四是了解法律问题解决的一般程序,并且能够对法律进行批判性讨论。而当下缺存在着把“法制素养”、“法律素养”与“法治素养”混同的观念与行为,出现三元交叉的情况,对“法治素养”的理解与实践仅仅停留在“法制素养”与“法律素养”阶段。对比“法律素养”与“法治素养”,部分存在以下的情况:1.公民主要着眼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而未加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防范进而产生影响。2.公民自认为是国家治理的对象,而将法律视为既有的规则,仅仅是不加思辨地一味遵守,而未将自己视为国家治理、法治国家建设授权、监督的权益、力量主体3.公民安于现状,比较缺乏改革进取的精神,用静态的维方式来认识法律的,只接受已成的法律。4.相比于道德而言,法律对公民行为的要求衡量标准较低,因此出现公民的行为未触犯法律但违背了某种道德要求的情况,当今社会出现了公民了解法律制度后利用法律规则漏洞钻空子为自己谋利就是上述情况的典型。法律是在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完善的,难免有其缺陷,而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秩序人权的核心价值从没改变,如果一味地追求法律上的技巧二忽视其背后的价值,未接受更为广泛的规范体系的约束和公平、正义、人权等法治价值的约束和指引,也就无法提升法治素养了。

结语:上述对公民法治素养的几何学研究,其本质并不是抽象的数字和形状,而是这些数字和形状背后所体现出的社会分化与整合的具体形态特征。本文仅从一个角度对是中国法律系统的社会形态进行分析,篇幅有限,其他重要问题将留待未来的研究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