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莎

铁岭市委党校,辽宁 铁岭 112000

乡村振战略,是新时代党章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的重点。这充分说明农村工作非常重要,加强乡村振兴战略应作为一项长远的任务去执行。乡村振兴战略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挑战,要从法律角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制度,保证乡村振兴战略得以顺利实施。

一、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法律角度来看,农村征地常常与政府挂钩,一旦政府决定征地,总会以公共利益为切入点。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却难以真正受益,加之失去土地的农民保障制度不够完善,补偿制度与标准不完善,因此,现有的征地制度时常被人诟病。要对《土地管理法》进行完善,保证其相关条款能够更加合理,满足农民的合法权益。该法律中的第43条规定将政府作为唯一的建设用地提供主体,因此,要将这一条款废除,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能够有农村集体土地有开发和经营的权限,使其能够从中获得合法收益,符合乡村振兴战略方针。如果国家需要征收土地,则需要明确具体事由,真正保证公共利益。如果用地涉及到非公共利益,就要根据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和农民获取的收益,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补偿时要遵循市场经济条件,原则上是要保证等价交换。要对《土地管理法》第47条内容进行修改,在国家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就要提高补偿标准,又要明确征地程序,使被征收人的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不会影响其正常的生活[1]。

二、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新的权利与职能

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农村的土地资源与资金始终是人们所关注的焦点。我国经济发展离不开农业的支持,更需要大量的农村土地做后盾。为了促进新型产业发展,实现新农村建设,就要从农村集体用地入手,不断完善法律制度,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更多权利和职能,吸引更多社会投资力量,合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同时农民也可摆脱传统的增收模式,除传统耕地渠道与进城务工外,还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创业,创造更大的效益。

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包括三种,首先是各种公共设施建设用地,这些设施大多有很强的公益性;二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是农民宅基地用地。尽管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限进行限制,但还是会存在非法用地的现象。因此,党和政府正不断在试点区推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截止到2018年底,全国有33个试点区得到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争取到更多权益,使其能够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待遇。少部分城市成为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的试点区,使更多对住房有需求的人受益,还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2]。

在大力倡导乡村振兴的新时代下,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会在上述试点区的带领下获得更多宝贵经验。从法律角度来看,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补充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漏洞。要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第63条的规定,保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受同等权利,不仅能够正常租赁和转让,还能够作为抵押和入股的内容。通过修改条款,可以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其享受应有的土地财产权。

现有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已经做出明确规定,不过,其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更多是围绕农民居住展开规定,并以此作为宅基地的主要功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内容说明,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对集体所有土地具有使用权利和占有权利。也就是说,即使建设住宅和相关设施,其行为同样符合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说明,每一用户拥有一宅,已明确限制数量;同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并没有资格无偿取得使用权;在农户建设住宅居住的情况下,即使有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人也并无资格获得收益[3]。不过,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对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却与现行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差别。改善后的土地法律制度要在保障农户享有正常居住权的情况下,使其享受到宅基地的财产权。现行法律对农户的宅基地财产权做出很多限制,这样就会导致其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土地收益。在乡村振兴战略下,法律必须要强调农户有宅基地财产权,能够正常经营宅基地,还可以随时转让宅基地,这样就可以吸引更多优质资源,保证宅基地不会浪费,使其产生更多价值。除了上述权利之外,法律还要明确宅基地的抵押担保权。农户可以自行处理具有居住权和经营权房屋与宅基地,将其作为抵押,从而获得银行的融资,拓宽融资渠道。法律要明确退出机制,使处于限制阶段的宅基地得到妥善处理。在“一户一宅”的基础之上,要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宅基地收回,统一利用,或者转让给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的农户,使其获得该宅基地的相应权利[4]。

三、农村承包土地完整权能法定化

农村承包土地完整权能法定化充分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也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主要举措。其中,首当其冲的权利就是的是要保证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所有成员组成的,这些成员将会集体拥有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从而对土地依法进行承包和经营。坚持这一权利,将会有效保证农民反而合法权益,其将享受到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5]。

农户需享有土地承包权,这样才能为后续权利与行为提供有效保障。法律需对土地承包权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首先,要从法律上充分保证土地承包期限。既要保障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又要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满后再延长30年纳入法律之中,这样可以保证农民有稳定的承包权,并享受到相应的经营权流转。第二,要保证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权。现行法律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是以分开的方式进行规定,这意味着组织成员的正常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因此,要从法律上明确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使其享受到正常的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结合成员的进入、退出情况,合理调整承包权限和土地资源。集体经济经济成员是在有资格承包土地的前提下,才会获得承包权,因此,如果成员退出组织或者加入,必然会导致土地资格权发生变化[6]。如果按照现行法律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旦有新成员加入,就意味着其土地承包权将会面临许多限制,损害新成员的利益。因此,要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正,保障农村集体组织新增成员的土地承包权。对承包周期定期进行调整,制定一个循环周期,结合成员的增减情况设定合理周期,保证土地调整不会过分频繁,还可以有效维护相关者的权益。第三,要明确承包地退出机制。退出机制可分成两种,一是部分退出,二是全部退出。部分退出和全部退出均视情况而定,前者是主动放弃承包权,或者因成员死亡自动失去权利;后者强调农户全家不在农村,全部落户城镇,并具有完善的生活保障。

要保障土地的经营权。首先,要确认土地经营权,并从法律上进行严格的界定。尽管在现行法律中对于承包经营权已经有所界定,但其规定却于当下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除了承包农户有土地经营权之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本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经营主体均享有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实践中的土地经营权与现行法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很大区别。要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的内容,使经营主体有稳定的经营关系,保证经营主体能够积极投入到土地经营之中。土地经营权要有法律的保护,拥有健全的法律环境,才能真正实现乡村振兴。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具体内容,其实就是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充分、依法运用权利提高收入,有更多的机会实现融资和创收,继而形成良性循环。关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规定,最好可以结合实践经验,选择入股、出租等方式,这样就可以保证权利得到合理利用的同时,还能有更多收益。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权是经营主体应享受到的重要权利[7]。融资意味着广大农户将会得到更多的资金,提高收益。十一届三中全会高度重视农民承包经营权抵押与担保权的拓展,国务院等重要部门对融资担保权做出明确规定,并提出具体实施的方法。这充分说明经营主体的资金问题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这对于提高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在大力振兴乡村的今天,一些颇具规模的经营主体在有力政策的支持下,也会获得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稳步向前。

由此可见,法律在已经确定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必须要进一步保证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权。要保证不同经营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运用完善、成熟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激发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使其能够全身心投入到振兴乡村之中,为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国家需要加强乡村建设,既要做到高瞻远瞩,又要立足当下。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需从法律角度切入,使相关法律更加健全。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农户收入,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其创造更多的机会,同时,还可以吸引更多投资,使我国农村经济稳步向前,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农民真正发家致富,步入全面小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