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彬彬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6

随着我国法制进步,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被建立起来,那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则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另一重要表现。

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国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购买法律服务,由法律援助律师、社会职业律师或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不审查其经济状况和所涉案请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1]

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

(一)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其的补充完善

2014年8月,首次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建立值班律师制度。2018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见已经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将适用值班律师制度落实,也表明了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

《刑诉法》第三十五条阐释了法律援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适用条件有严格的要求。全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仍不足30%,有些省市甚至只有12%。[2]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则没有那样苛刻的适用范围要求。凡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权利。弥补了法律援助制度只为贫弱的受援人提供帮助这一局限性。

(二)保证了控、辩、审三者的和谐关系

我们都知道,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审)、检察官(控)、被告人(辩)呈“三足鼎立”局面。只有被告人一方的法律知识是可能缺乏的。如若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则完全处于弱势地位。独自面对来自比自身强大无数倍的国家公权力的控告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也缺乏有效证据的来源以及相应的诉讼能力。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出台,则很好地改善了这一问题。使其有一定的实力和信心去参与到诉讼的各个环节中来。帮助他们尽可能的与国家公权力平等对抗,促进司法公正。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局限性

(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能参与诉讼的全过程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值班律师可以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提出意见(包括书面意见)并记录在案。对于从宽处罚的建议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且还有一定的阅卷权(法条中并没有具体说明)。

相比《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能,有了初步的扩大。仅限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在其他案件中,值班律师仅提供法律咨询,针对案件发表意见。表明其与社会职业律师享有的权利是极大不同的。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需求上存在缺口,准入门槛过低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来源大多是社会职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还有社会法律志愿者等。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起步较晚,到2014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仅有不到15万人,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达到24万余件。[3]足以见法律值班律师的需求供给矛盾之大。

此外,我国的值班律师,目前在试点城市中表现出来的只需经过简单的培训直接上岗。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权缺乏保障,值班律师服务方式较为单一,积极性较低

值班律师制度自试点实施到现在,很多人不知道有这个制度,整个的运营体系是怎样的,导致此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纰漏。而具体的办案机关也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那幺值班律师就不能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目前,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大多采取在法院、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律师按排班表值班这种传统方式。提供的服务方式较为单一。

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不代表国家或者法律援助部门不给其提供相应的补贴。笔者统计得出,值班律师所能得到的经济补偿与做专职律师的工资相差甚远。办理一件案件的全国平均费用在200元左右,导致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不高。

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之所以会产生并发展到现在,其存在是有价值有意义的。我国应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权利,拓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主体范围、把控准入门槛,保障受援人的知情权,来推动该制度更好的实施。

三、结语

法律援助属于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4]同时,也是各国之间的共识。我国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笔者期待未来的刑诉法的再修改,可以明确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纳入进去,以响应当今的司法改革,切实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