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相芝

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党校,广东 深圳 518000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序幕,改革大潮在神州大地风起云涌。从农村到城市、从沿海向内地,一个个“地标”撬动起的改革开放大潮,以雷霆万钧之势席卷960 多万平方公里的辽阔大地。根据IMF 数据显示,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总量占世界GDP 的份额从1978 年的1.8%(全球第10 位),上升到2018 年的15.9%(第2 位),中国GDP 约13.46 万亿美元。深圳从鲜为人知的小渔村,到充满活力的大都市,从1979 年GDP 仅 为1.97 亿 元,到2018 年2.42万亿元,猛增1.22 万倍。深圳就是凭着敢闯敢试、主动进取的改革精神,在全球4000 多个经济特区中跃为“成功典范”的头名,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实现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的生动缩影。

40 年的辉煌成就和生动实践,印证了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复兴中华民族的必由之路。

一、改革创新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必须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当今中国正处在发展关键期、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深刻、史无前例、创造性的社会变革,处于爬坡过坎的紧要关口。“发展起来以后”的新问题、新矛盾相互叠加、交织呈现。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落到实处,哪一项都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按部就班不行,循规蹈矩也不行,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创新,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

改革创新是硬任务,但也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摸着石头过河,脚被石头绊倒是常有的事。在推进改革创新的过程中,一些改革措施遭遇“中梗阻”,一些重大战略难以落实。伴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的强力推进,有些干部顾虑重、动力弱,干事创业放不开手脚,有些“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心态,滑向“怕困难怕出事、怕犯错怕担责”的“无为之谷”。这些都表明纪律处分、行政问责与绩效管理有些分离,一体化、法治化程度不够,责任判定标准不够具体,相关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

全面深化改革,遇到的“硬骨头”和“险滩”躲也躲不过、绕也绕不开,迫切需要一大批改革创新的闯将干将,因此,必须保护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旗帜鲜明地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合理“容错”,给创业者“松绑”,增强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信心和勇气。

二、中央出台《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①。要让改革者毫无后顾之忧地“撸起袖子加油干”,切实把干部队伍的活力激发出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2018 年5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专门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明确“三个区分开来”,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六个方面,具体把握四个原则(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回答了“哪些错该容、怎幺去容、容错和纠错怎幺有机统一”的问题。这是中央首次作出制度层面的相应规定。

容错纠错机制是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的“减压阀”,消除他们想干事却担心犯错误被问责的顾虑,让大家在改革创新中激发热情、放开手脚大干快干;容错不等于“纵错”,不是搞纪律“松绑”。容错纠错机制是从严治党的有效制度保障证,亟待从责任追究和绩效管理进行构建,在判断标准的一体化、系统化、法治化、精准化等方面构建相关机制,不断加强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并行机制,以保障公平、激发动力,将改革进行到底。

三、正确把握和合理运用容错纠错机制

(一)准确把握,容错纠错之“错”之内涵

“容错”不是“纵容”,不等于豁免一切失误和责任,不代表容忍无底线、无条件的蛮干乱干。容错纠错之“错”是指行为本身无违法违纪情况下,干部在干事创业的改革创新中,由于主观上的过失导致工作达不到预期要求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只要是不谋私利勤勉尽责,不违反党纪国法,而且能及时纠改的,都应不作负面评价,可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这样可以关心和保护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的干部。

“容错免责”不是“法外施恩”,必须“坚守底线”。要与违法违纪明确区分,明晰“错”的边界,把纪律挺在前面,严守纪律底线,警醒投机取巧、偷奸耍滑者。在实施中,在对干部关心爱护同时,也要对干部从严要求,对政治立场有问题的坚决否定,对党风廉洁上有问题的绝不容忍,确保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容错。既要避免僵化教条,对容错纠错作限定性解释,使得容错纠错机制形同虚设;又要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把容错纠错当成干部胡乱作为甚至违法违纪的“保护伞”,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科学界定,明确“可容”与“不容”之界限

实践是正确把握“容错纠错”尺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谁容错,对谁问责,群众心中自然有杆秤。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宽严相济原则,区别对待探索失误和违纪行为。严格按照容错规定认真研判,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将因大胆履职、改革创新而出现的工作失误同各种违纪行为区分开来,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办法》还明确了政策界限、规范实施程序,便于基层操作和实践。《办法》指出,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②。并在“三个区分开来”的基础上做到“六看”:一看问题性质,是有禁不止还是探索创新,分清是违纪违法还是失误错误;二看工作依据,是故意曲解还是界限不明,分清是肆意妄为还是先行先试;三看主观动机,是假公济私还是出于公心,分清是明知故犯还是无心之过;四看决策过程,是个人专断还是民主决策,分清是滥用权力还是依规履职;五看履职取向,是无视规律还是开拓进取,分清是好大喜功还是积极作为;六看纠错态度,是消极应对还是及时补救,分清是坐视不管还是主动纠错。

(三)夯实制度,建立健全指标体系和判断标准

容错纠错主体责任在党委,建立容错清单,不断完善岗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坚持规范流程、公开透明过程,明确界定和细化申请问责追究和容错纠错的条件、执行主体、具体程序及适用范围。建立健全决策法治化保障机制、科学决策的责任制度,促进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建立容错纠错、绩效管理、责任追究等一体化常态化监管机制,健全容错免责认定、审核机制,第三方评价监督、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决策执行效果跟踪评价和及时纠错机制,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部门、党委与人大协同联动机制,正向激励与反向鞭策双重发力,实现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岗位责任追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协同联动,做到容错纠错不纵错,赏罚分明、公平公正。

(四)容纠并举,把“容错”与“纠错”有机统一起来

容错与纠错是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一体两翼”,二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无论是容错机制还是问责制度,本质上都是提高权力运行效能的制度措施。容错是激励手段,是为了保护大胆创新、锐意进取的干部,而不是包庇纵容;纠错才是目的,促使党员干部在“犯错”后,认真查找症结所在,及时发现错误、中止错误,使其不至于越走越远,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更大损失。如果只讲“容错”,不讲“纠错”,以至于“知错不改”,就会变“容错”为“纵错”。如果发现错误、问题不及时解决,就等于在鼓励干部“瞎折腾”。

容错纠错机制、问责机制要并行不悖、同步实施,才可让领导干部一方面心中有戒、遵纪守法,不拿容错当“挡箭牌”,另一面消除顾虑、敢于作为,增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一方面要完善追责机制。容错与责任追究同时启动,加大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的组织调整力度。另一方面要建立核实保护,对于已经查明可以“容错免责”的干部,通过典型宣传、政策解释等,及时消除负面影响,营造舆论氛围。三是对于恶意诬告、借机报复、干扰改革的要加大查处力度,按照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严加惩戒,形成震慑,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五)加强管理,树立反省思维避免“少犯错”

在对干部教育管理上,要在落小、落细、落实上下功夫。注重事前分析研判、加强日常管理的事前预控,防止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健全完善监督体系、严格依法依规执行落实、建立反馈机制的事中控制,重在执行监督,反馈修正。加强评估分析、注重持续改进、强化制度建设的事后评估,重在正视失误,引以为戒。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总结、指导、宣传”三重作用。

合理设置干部考核体系、改进考核指标、强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加强对为官不为的专项整治,视情采取调离、降职、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让那些能扛重活、善打硬仗、不谋私利、坚持原则的干部提拔使用起来,让担当有为者有位、消极无为者失位。

可以说,改革开放之所以能从“杀出一条血路”到“走出一条新路”,与创新的容错不无关系。容错纠错机制适用于改革创新中的“探索性失误”,而绝不是盲目决策、谋求私利的“免死金牌”。实践中,要给干事创业者“松绑”,为改革创新者“兜底”,营造敢于改革、勇于创新、敢想敢试、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调动和激发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新时代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努力创造属于新时代的光辉业绩。

注释:

①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N].解放日报,2018-07-16.

②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全文[N].人民网-人民日报,2018-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