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圆慧 宾雪帆 卢薪存 杨艳萍 郑紫怡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5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基础理论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

农村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制度下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来的一项新权利。在《农地三权分置意见》中,明确界定了土地经营权的内涵,即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来自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用益物权所分离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所设立的一种新型物权——权利用益物权。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意义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是我国农地权利制度的未来选择,在农村土地改革方面的一种必然趋势。农村土地经营权将其物权化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安排,不再像原有的法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具有一种身份意义的象征。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更有利于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首先,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在法律层面上,可以有效地弥补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这一概念在法律上的空缺,为今后的土地经营权立法细则和司法解释提供更好的法理支持;其次,在发展层面上,能够对经营权进行在物权上的程序,更好地保障利益双方的权利,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再者,在风险防范层面上,更有利于完善抵押体系,减少风险,为农民带来更大的创收,为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带来保障;最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更有助于解决土地抛荒问题,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实现抵押融资,使农村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制度的不足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普及不到位

就目前我国呈上升趋势的城镇化速度而言,意味着越来越多农村劳动力离开农村到城镇工作,导致农村土地的闲置和荒芜增多。农民在对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制度缺少认知,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或是主动放弃对承包地的耕种,不劳作,任其荒芜;或者是农民消极作工,土地被用于耕种、劳作,但农民疏于管理、施肥、灌溉导致农业收益降低。而出现土地大面积闲置荒芜的原因主要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生产力的下降和土地的流转相关。第一,我国农业产业收入低且不稳定,农业受自然天气影响极强,产量有着不稳定性,对于产量不稳定的农民没有相应的补助政策,农村年轻劳动力大多不愿意花精力在土地上并通过土地政策赚取微薄的收入,这对于年轻劳动力来说并不能满足其生活的需求。第二,目前现行的土地流转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对大面积的撂荒现象进行强有力的制约;第三,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制度认知不足。

(二)土地经营权的等级制度不完善

在新修订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对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作出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款仅规定了土地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才能进行登记,而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不同的流转方式,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满五年的土地作出明确规定。当前对土地经营权作出的登记规则不能完全兼容所有流转方式。

(三)流转土地用途不当

个别工商企业者在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后,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不顾土地使用状态擅自更改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的建设。例如,建设度假村、农家乐或改从事畜禽业、水产养殖业,更有甚者建设工厂、建设住房。这些非农化经营不仅严重违背土地流转制度设计的初衷,还对土地造成伤害。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1.发展农业经济,精准落实农业补贴

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农业经济。大量的农村土地出现闲置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的收入低下并且农业经济收益周期长,这就导致了大量劳动力外流。减少产生闲置的土地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要大力发展农村的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留住优质的劳动力。

精准落实农业补贴。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的农业“三项补贴”对于增加农民的收入,推动农村农业经济发展都有了显着的成效。农业补贴成为了农民收入的一部分,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可以领取,而真正从事农业的农户有些实则并没有得到补贴。所以精准地落实农业补贴对于减少土地闲置是关键的一步。政府应当落实好核查工作,落实好纪委和监委的监督体系,尤其加强对于农业补贴的执行监督问题,通过精准落实农业补贴,从而逐步减少闲置土地的产生。

2.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力度

其一,在原来例如低保户这种最低保障的基础上,再给予更大的保障力度,不能仅限于几百块的生活补贴上,还需要其他更实际效益更高的保障措施。将土地统一管理、对农户进行统一培训,让农户们了解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具体流转是如何进行操作的,亦是社会保障方面的辅助措施,并确保每一户的土地信息都能登记在专门的系统中方便查找,内容清晰,提高效率,更大程度地保障农民,促使农民能够真正从土地征用中获得切实利益。其二,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从农户本身、到政府再到社会,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设立农户财政专项管理。以政府为牵头带动更多的群体参与进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具体言之:(1)努力缩小城市与农村的差距,给予农村更优惠的福利政策,彻底打破二元的社保结构,争取做到福利到村、福利到户、福利到人的保障力度。(2)建立健全失地农民保险制度。(3)强化政府角色,根据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从国有土地使用中获得的利益将部分分配给农民。

3.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委托代耕,设立代耕的中介机构,增加土地流转的可能性

就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难的实际情况,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政策大力推进委托他人代耕的制度。委托人可以在保留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因各种情况而导致土地撂荒的可以将其土地交给其他农户耕种。这样可以减少土地的撂荒,也有利于其他农户增大耕种面积,增加收入。但前提是,要经过代耕中介机构的审查,同时委托代耕应当是依法、自愿、有偿的。

4.建立风投管理系统

首先,在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础设施上,创设一个风投管理系统,该系统可以按照政府的部门规定,定期采集有实际意义的数据,充分分析市场发展动态,降低市场可能带来的风险。而对于投资部分运用保险为主,系统为辅的投资管理体系,形成专业化、多样化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障制度。

(二)完善土地流转登记制度

1.规范流转制度,创新流转登记方式

规范土地流转制度,应将程序透明化,明确流转的各项制度。可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让土地权属信息、备案登记、交易价格、流转次数、流转合同等信息透明化。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土地承包者利用信息不对称将土地同时流转而对土地经营权人利益的侵害,对土地承包者起到监督作用;还有利于土地经营权人了解更多的土地信息,更好地发挥土地的价值。

2.规范登记管理部门的权责

首先通过立法明确登记部门的各项职责,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真正地明晰土地登记的流程和相关制度。其三,政府要建立土地登记核查工作体系,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土地登记方式。其四,建立起完善的土地流转登记监督体系,尤其着重于土地登记的执行方面,要充分给予重视并制定追责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个人,权责是实现环环相扣。其五,政府应当建立公示制度,把登记管理部门的信息以及土地流转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把权力曝光在公众下,全民监督。

总的来说,将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及其流转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完善的一种趋势,也将有效弥补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这一概念在法律上的空缺,能够保障利益双方的权利,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减少农民的风险,争取为他们带来更大的创收,能够更有效地解决我国农村土地抛荒问题,使农村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对保障农民的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