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 军

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四川 凉山 615000

一、引言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为了保证被追诉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目前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制度下,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度相对较低,大部分值班律师只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为了改变这种现象,需要对现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制度进行完善与优化,促进值班律师有效参与度的提高,为被追诉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

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标准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值班律师而言,需要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行。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需要保证被追诉人享有接受法律帮助的权利,同时需要值班律师具备相应的资质,更好的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定位

想要建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标准,必须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中,要求被追诉人需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在具结书上签字,在这个过程中,值班律师发挥见证人的作用。与此同时,也有关点将值班律师热定为准辩护人,不需要与被追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而是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委派下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在案件的审查起诉由于庭审阶段,值班律师拥有一些诉讼权利,发挥其平衡公权和量刑协商的作用。此外,还有观点认为不应将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值班律师是不具有出庭辩护的作用,需要区别于辩护律师。

(二)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标准的建立

在我国的国情以及司法环境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点,需要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建立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标准。第一,值班律师必须具有合格资质。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必须拥有法律职业资格A级证书,并且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放弃了无罪辩护的权利,而值班律师则需要为被追诉人争取更多的利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值班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如果值班律师的专业素养不足,缺少辩护经验,会对值班律师的工作效果造成不利影响,无法实现有效参与。与此同时,值班律师需要有三年以上的刑事诉讼辩护经验,确保值班律师的辩护经验与技巧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帮助。

(三)履行好告知与讲解义务

作为值班律师,需要向被追诉人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确保被追诉人在自愿的情况下认罪认罚。为了确认值班律师履行告知与讲解义务,需要由被追诉人在告知书上签字,再由值班律师签字,最后提交给公安司法机关保存。被追诉人认罪认罚需要在了解罪行、量刑以及程序选择的基础上进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值班律师需要通过专业法律知识对其进行阐释,避免被追诉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虽然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有告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义务,但是,值班律师可以对其进行更加专业、更加详细的讲解,即使在被追诉人自愿做出选择,仍然需要值班律师对其进行告知与讲解。

(四)与检察机关协商量刑

在值班律师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的过程中,需要涉及以下内容:第一,值班律师需要在被追诉人与检察机关之间发挥桥梁的作用,向检察机关反映被追诉人的量刑诉求,同时向被追诉人传达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第二,保证被追诉人与检察机关在沟通中处于平等地位。量刑协商需要在平等有效的前提下进行,实现面对面协商,确保值班律师的工作能够对量刑结果产生有效的影响。第三,量刑协商中的内容需要以被追诉人自愿认罪为前提条件,对于其即将面临的刑罚方法、刑种类以及刑罚期限等进行协商。

(五)帮助被追诉人选择程序

值班律师需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被追诉人进行利弊分析,为其程序的选择提供合理的建议。因此,值班律师应避免出现劝说被追诉人放弃普通程序,选择速裁程序的行为,同时不可以对其施加压力,强迫其进行程序选择。被追诉人选择的程序必须是在其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值班律师的帮助,资源选择的程序。

三、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度的措施

为了有效地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度,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充分落实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度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护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以及保障人权的关键因素,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第一,落实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值班律师的本质是辩护人,因此需要赋予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其中包括阅卷权。通过阅卷,值班律师能够对案情产生全面而细致的了解,以便在控辩协商中与检察机关更好的协商。如果值班律师无法顺利阅卷,就无法对后续工作进行充分的准备,不能对被追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答复,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无法实现值班律师有效参与。因此,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必须落实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使值班律师通过阅卷充分掌握案件信息,提高诉讼效率。第二,落实值班律师的在场权。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相关规定中,只规定了值班律师在签署具结书时的在场权,而为了有效地降低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风险,需要落实值班律师的在场权。值班律师在场权的落实,使值班律师能够对侦查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避免相关人员存在不法行为,维护侦查阶段的司法公正。因此,需要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相关规定中落实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在场权。第三,落实值班律师的量刑协商权利。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为了提高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度,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落实值班律师的量刑协商权。值班律师则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通过量刑协商帮助被追诉人减轻量刑。在参与量刑协商的过程中,值班律师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使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提高值班律师有效参与度。

(二)为值班律师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

第一,明确值班律师的准入资格。为了有效地提高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服务质量,需要值班律师的准入资格,值班律师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以及职业精神,并且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的执业经验。因此,在选择值班律师时,需要执业律师有三年以上的从业经验,并且暂时没有承办大案,保证其能全身心的投入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只有这样,才能为被追诉人提供高质量的帮助,保证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第二,提高值班律师案件补贴。按照值班律师的准入资格,大部分符合要求的律师都有自己稳定的案源,而值班律师的办案经费有限,无法与市场价格相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些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加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资金投入,提高值班律师的补贴标准,保证他们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第三,实现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衔接与转化。在目前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官方对值班律师的定位是法律帮助者,其职责与辩护律师存在本质的区别,并不是取代法律援助服务。因此,在值班律师的工作结束后,会有辩护律师继续跟进诉讼工作。在辩护律师接手案件时,需要重新了解案件中的所有材料与信息,可能会存在案情理解不全面的情况。尽管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工作职能不同,但他们的工作目标都是保证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实现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衔接与转化,最大程度上保持律师参与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连续性,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为了保证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值班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服务。为了有效地提高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度,我们需要确认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标准,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完善的值班律师制度,使值班律师更好的参与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法律帮助质量的提升,更好的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