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依恩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背景

对于自由,每个国家的学者都有着不同的理解,但并没有一个人否认过人们追求自由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障自由是在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没有人可以否定其他人追求自由的权利。那幺,为什幺自由是值得我们追求的呢?在具体的语境中,各个国家学者对自由的解释都是不同的。所有的自由都是应当保护的吗?各个国家的学者也都持有不同的解释。因此同是“自由”,每个人的理解都是不同的,对自由概念的圈定范围或大或小,当然在不同国家对自由的理解也不尽相同。[1]

对法律的解释,每个国家的学者也都有不同的理解。孟德斯鸠对法律的定义是: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而亚里士多德指出:人民如果想要实现正义必须要坚持法律这一制度,总而言之,大都认为法律是现代国家治理过程中必须存在的。

但是,法律通过立法对法律行为进行了自由的限制,难道是相对立的奴役吗?法律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法律行为不得规避强行或禁止规定;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强行规定。例如,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5条、《民法典》第8条和第153条、《宪法》第5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西方国家相关理论

在对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理解中,比较有影响力的应当是欧洲一些国家和思想家对于自由这一概念的理解。[2]

波斯纳概括密尔对自由的表述为:“你的权利停止于我的鼻尖”,在密尔看来,一个人想做什幺就做什幺,这才是自由。[3]

而在康德看来,这并不是自由!伊曼努尔·康德对自由的表述为:自由应当是与我们每个人有关的概念,我们每一个人都享有自由,但是一个人想要做的事情不一定是符合道德的,我们绝不能为了保障自己的自由,而去侵犯他人享有自由的权利。[4]

为了保障每一个人都享有自由,亚里士多德说道:如果国家中的每一个人都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这样每一个人才是真正自由的。[5]卢梭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理解也是如此:卢梭认为自由就是法律,它就是人们之间的契约,当人民根据法律所行为的时候,每一个人才是真正自由的,如果有人违背了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制度,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法律的这种制裁并不是限制了人们的自由,法律的制裁并没有剥夺人民的自由,相反,是强迫人们自由,因为他们违背的法律是他们自己所制定的,只有法律下的每一个人都遵守法律,才能在保障自己自由的同时,保障自己的行为使他人的自由不受侵害,这样每一个人才是自由的。[6]除此之外,孟德斯鸠进一步论述了自由思想,突出强调了政治自由,并且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保障自由。[7]

通过对西方思想家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看出他们对自由与法律关系的态度,从而给我们的思考提供了一些参考。我认为法律与自由并不冲突,相反,其可以更好地保障自由,以下就是我的相关思考及具体阐述。

三、具体阐述

第一,法律能更好地保障自由,因为通过法律可以确立个人的权利。

艾伦·金斯伯格曾经说过:“只有在规制之中才有自由,正所谓没有堤岸,哪来江河?”法律可以起到堤岸的作用,法律可以用来确立每一个人的权利,保障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个人权利不受侵害,从而进一步圈定自由的界限。从理论上说,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对应的英文单词是“right”,如 The Bill of Rights、civil rights、reservation of rights等。

在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第2条,明确了国家的权力所属者是全体公民;在第二章,具体阐述了公民所拥有的具体权利,比如公民在政治、社会等方面享有具体权利,公民享有平等权、人生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在第33条,法条明确指明了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说,一个社会中,我们如果不承认每个人自己所在社会的法律,个人的尊严就不可能获得尊重,也不可能真正地获得自由。一个社会的法律就是人们行为的规矩,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是不理性的。歌德说,“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节”。法律是社会安定团结的润滑剂。如果《警钟》中涉及的人物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也许就不会实施违法或犯罪行为,也就不会遭遇牢狱之灾。

第二,法律能更好地保障自由,因为通过法律可以限制国家权力。

无论国王、人民代表还是人民领袖,面对不受限制的权力都没有办法做到自我约束。权力需要人以外的因素来限制与监督,这就是宪法。唯在法治之下,才能真正做到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与利益。国家的权力要通过法律确定下来,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只能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之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做到有法可依。[8]国家机关的权力能不能被关住,是判断依法治国成功还是失败的关键,更是保障公民自由的关键。因为人都是贪婪并具有欲望的,在没有法律约束规范的前提下,权力的主动行使容易使权力扩大化,所以必须用法律规范来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制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

第三,法律能更好地保障自由,因为通过法律可以实现实质自由。

国家的最高责任和最低责任虽然仅仅是保护个体、国家不受侵犯、公民不受外敌入侵以致不发生动荡等,就是一定程度的自由。因为国家安定平稳,我们每个生活在国家中的个人才有机会在安定的国家中,在法律的范围内,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但是,如果仅仅是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拥有同一样的东西但并不保证每个人实质拥有的是否一样,必然会压制自由。因为,事实上每个人都不一样,形式上的自由并不能达到实质上的自由,相反,会拉大贫富差距,限制一定人的自由。所以政府就有责任提供一个可能性使每一个人,都享有同样的自由。于是这样就有了福利自由或者新主义自由,政府要适当地保持干涉,多关注地方民生,保护弱势群体,如保护残疾人、幼儿、妇女等。

总之,为了实现自由,法律是必须的,国家实现法治也是一个必然的结果。并且随着各种社会条件的发展,自由的概念、理念、理论会逐渐体现出一些或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比如《刑法》第4条提到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制》第2条提到的检察权独立等都是为了保护个人自由,强调国家不干预或者少干预,所有这些制度或原则都有一个倾向,那就是无论政府还是公共舆论都不应当压制仅仅影响自己的活动,因为不可能有仅仅影响自己的活动,所有行为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他人,只有用法律来规定个人权利,规范国家权力,立法平衡贫富差距,才能实现实质自由,实现真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