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燕 马 勇

西藏大学,西藏 拉萨 850000

在我国民族法学研究过程中,有几个术语经常会出现,其分别是民族法学、法律民族学、法人类学、习惯法与民间法。就目前实际情况来分析的话,我国学术界对于这几个概念还尚未进行有效区分,部分学者甚至觉得有些概念是可以相互使用的,这使的我国民族法学研究工作因此而受到了一定的影响,限制了我国民族法学工作的发展。因此,对民族法学以及其相关学科、术语概念形成良好把握才是民族法学研究基础与关键,而本文也是就此进行了如下探究:

一、民族法学概念及科学定位

(一)概念

“民族法学”从字面上来分析的话,其就是一门研究民族法的学问,是与民族相关的法律,亦或者是直接被认为有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我国有不少学术研究与着作之中都觉得民族这一词汇是指少数民族。有一点可以进行明确的则是,在现如今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着书之中,不包含主体民族-汉族的法律现象以及法律文化。因此,在对“民族法学”进行定义的时候,我们可以直接将其定义为“研究有关于少数民族法律的学问”,这也是由狭义民族法而引出来的一种民族法学定义。不同学者在对民族法学进行定义的时候,也有不一样的认识,有人觉得民族法学就是以民族法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也有人认为民族法就是以调整民族关系作为主要对象的部门法;还有学者认为民族法就是有关于少数民族权利义务的学说……总而言之,民族法学就是一门以民族关系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具体而言,是以民族法理以及民族法律所规定的基础内容作为研究对象,即以研究民族法律作为重点,同时对民族法理规范本质、内容、功能、形式以及民族法理关系等多方面问题进行理论性概括的一门科学。民族法学与民族法这两个概念是不同可是又存在十分紧密关系的学科。简而言之,民族法学就是一门以民族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所以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

(二)学科定位

在民族法学研究过程中,有关于民族法学究竟属于哪一学科这一问题也有众多学者进行研究,有学者在研究过程中指出:“从法学视角提出来的框架结构的民族法应该是属于法学学科,其更加侧重于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研究,人类学、民族学亦或者是社会学则更加侧重对背景方面的研究。而从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视角提出来的框架结构的法人类学、法民族学等则属于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学科,其更加侧重于对人类、民族法文化以及相关民族特性进行研究,而法学在这一过程中则成为其研究背景。”这观点有从不同角度构建作为标准来对民族法学学科归属进行明确,实际上就是对我国所研究的民族法学与法律人类学、亦或者是法律民族学进行了学科区分。我国现如今所展开的民族法学研究对象大多是作为部门法的狭义民族法,其更加侧重于少数民族法律方面的研究,而非是与民族学的交叉学科,应该属于法学学科。假设我们将民族法学作为民族学与法学交叉而成的学科,民族法学这一词汇自然也就不再使用,反而应该将其称之为法律民族学。因此,笔者认为就现如今我国民族法学研究实际情况来分析的话,其应该是将西医民族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具体而言就是将现行调整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相关法律规范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将民族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来展开研究的学科,虽然现如今真正涉及到国外民族法这一方面的研究还是相对甚少,可是也依然应该将其纳入到民族法学研究范围之中。就目前来看,我国民族法学研究工作依然还是处在初识阶段,依然还在为学科独立性、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等多方面进行思考与论证,各种各样的学术观点也在不断交锋,所以及时寻找到准确的学科定位,把握好民族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对于我国民族法学研究发展而言十分必要。

二、民族法学与法律人类学

(一)法律人类学相关概述

法律人类学属于一门跨越人类学与法学的交叉性学科,简而言之就是法律的人类学方法,即使用人类学方法来对人类社会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这里提到的人类学与法律都是从广义上来分析的,这一学科最开始出现在19世纪,当时研究的内容就是人类早期的法律制度在不同文明之中的表现、变迁以及功能。瑞士法律学专家巴霍芬在1861年就已经发表了《母权制》,而英国则发表了《古代法》,他们均对于原始社会法律制度体系展开了研究,这也是法律人类学研究先驱代表人物。一些西方国家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将法学方法与人类学方法进行了有效结合,希望借助于对一些现存原始社会的调查以及研究,来重新构筑前殖民时期的原始法,并且还因此而创建出了法律人类学。法律人类学的存在为法律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在这一研究领域之中,法律则被当做一个动态的文化现象,其会与其它相关的文学现象摆放在一起进行研究。法律人类学最为核心的思想就是法律多元化,所以很多人类学家在进行研究的时候,都会将自己的目光集中于国家系统与其中独立自律的社会各个领域之间的关系研究上,如秩序要如何维持、义务是怎样产生的均是这一学科需要研究的东西。总之,法律人类学的存在不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学术研究视野,同时也提供了一套极具特色的研究道路以及思考方式。

(二)民族法学与法律人类学

对于民族法学笔者认为其应该是与刑法学、民法学等多部门法学性质相同的一门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则主要是集中在国家法亦或者是正式法等层面上,而主要使用的方法则是法学研究方法,其应该并不包括民族习惯法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等方面的研究。而法律人类学则是法学与人类学交叉而产生的学科,是在法律多元化核心思想指导之下,借助于人类学方法来对不同社会法律文化以及现象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其不仅包含了正式的国家法,同时也涉及到了其它社会领域的规则研究,所以相较于民族法学而言,其研究范围更加广泛,而且研究方式也不一样。不管是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亦或者是各个民族的法律文化,其均是在法律人类学研究范围之中,所以从这一点来分析的话民族法学与法律人类学可以说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学科,两者不能互用。

(三)民族法学与法律民族学

若从汉语角度来进行分析的话,民族法学与法律民族学之间的相似度十分高,可是这两门其实是不一样的学科,其中民族法学并不是指民族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其只是一个部门的法学,就像是法学社会学与社会法学、法学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一样,他们都属于两个不一样的学科。民族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都属于部门法学,而法律民族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则是不同学科交叉渗透而形成的一门学科。

三、民间法与习惯法

虽然很多学者均认为在民族法学研究过程中不应该包含习惯法,可是其作为法律人类学一个基础的研究范畴,笔者还是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与对比。若从法律渊源这一角度来对习惯法进行分析的话,其主要是指国家认可以及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习惯,属于法的渊源之一,在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社会习惯并不具有任何法的性质。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族法学与其它部门法学相同,均是建立在一套独特的概念、规则和原理上,在民族法学研究过程中,民族法学、法人类学、法律民族学、民间法与习惯法这几个概念问题需要进行明确,而本文也是就其展开了具体的分析,希望借此来对民族法学展开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