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艺娟

(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一、什幺是无效合同?

合同依法成立后开始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严格按照法律条款的规定来进行。第二,合同成立后,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虽然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由于合同中的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就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有效合同的对立面,指的是尽管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但是合同成立后有违背法律要求、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那幺该合同也属无效合同。由此可见,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因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有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那幺该合同也是无效的,此时该合同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更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幺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直至被确定无效的当日所有的内容都被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从合同成立当日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已经履行的行为和职责合同当事人有权驳回,无效合同自被确立无效之日起及以后不可能变为有效合同,由于该合同有违背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所以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1]。

一般情况下,无效合同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的特点。无效合同的违法性体现在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该合同中的内容以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其次,无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的特点。无效合同的不履行性指的是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以后所有的合同内容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将不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无效合同自始至终均无效。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那幺该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被认定为无效,自订立之日起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无效合同并不能通过修改而变成有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认定

无效合同指的是虽然合同已经订立,但是由于该合同缺乏法定有效要件,所以该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无效合同都有着违反法律的特点,所以认定无效合同的主要原则也是从法律的基础上来进行判定,主要的原则如下:

(一)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

通常情况下讲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那幺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否则该合同并不可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当合同已经订立,合同中的内容或者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内容时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那幺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2]。

(二)谨慎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国家制定的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内容是作为判定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最主要条件,在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中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并不成立。已经被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认定为无效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

(三)合同当事人发起无效合同认定

认定无效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当发起无效合同的认定,而不是仲裁法官轻易判定该合同是否无效。根据合同法理论以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只有法院认定已经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那幺该合同失去效力,在法院没有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时那幺该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法院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提出对合同有效的疑问或对合同有效提出挑战时才会主动去认定合同是否无效。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有明显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有明显的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外,法院不能够也不要去主动判定该合同是否无效,这既有利于尊重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愿又有利于维持双方或多方良好的经济关系。

(四)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

在实际案件中,若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并没有主动质疑合同是否无效,那幺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实际确认是由法官来决定。当该合同在订立之后存在明显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则该合同将被自动认定为无效;如果合同在订立后没有明显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则将不以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来作为处理案件的主要着力点。

(五)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有区别

假如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就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但此时该当事人可能并不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针对这一现象,法院可建议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必直接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直接认定为无效合同,而是只有在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强制性规范时,才主动对合同的无效与有效展开裁定。

(六)无效合同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当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时,那幺合同中已经履行的部分都将重新认定,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因为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那幺无效合同下履行的合同内容对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涉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内容将会在自合同被确定为无效之日起开始判定多方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两年的诉讼时效。

假如该合同被确立为无效合同时,合同内容并未履行也不涉及双方或多方的利益纠纷,那幺该合同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一般情况下,若合同被确立为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按照约定的生效日期来确认时效期间,而对于已经履行或者是合同中的内容部分获得履行的合同,应当参照有效合同的确立方式来加以确定。

三、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分析

虽然我国法律对判定合同无效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情况下合同无效的判定内容非常复杂,法官在裁决时应当以法律中对无效合同认定的原则为基础并根据具体的合同情况来进行处理。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一)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

假如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该合同中的内容已经完全履行或者该合同中大部分的内容已经被履行,合同内容履行后产生的标的物也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更符合所在行业的规范,那幺自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日起就不能够再使用适用返还原则,而是应当采用折价返还原则。如果折价返还的物品有明显的质量缺陷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那幺应当重新进行返还,或者对标的物因损耗而减少的价值以金钱进行补偿。假如合同履行后产生的标的物已经投入使用,并且该标的物自使用之日起就不可逆或者不能恢复原貌,那幺可应用返还原物的原则,并且由违背合同规定的当事人赔偿给另一或几个当事人损失。除此之外在现实情况下,如果标的物已经投入使用,合同也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幺合同中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继续使用该标的物,但是要拿出部分财产或金钱来弥补没有过错的一方。

(二)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假如该合同的主体资格不符合规定,并因其原因而导致整个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但是该合同的内容已经履行或者大部分内容已经被履行,此时虽然该合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仍可按有效合同来进行处理。这是因为合同主体的有效与无效对于合同主体产生的结果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因合同主体无效而导致的合同无效对合同履行后的标的物的质量等要求,并没有明显的或者是并无任何影响,那幺该合同仍属于有效合同。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只要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按照自身的真实意思,并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来进行履行,那幺在法律上就不能够轻易地去否定双方之间的交易活动。另外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并且该违法行为导致了该合同无效,在处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有效合同进行处理。同样如果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违法情节,违法情节出现后该合同已经无法再继续正常履行,那幺此时该合同就称为无效合同,但是违法情节出现的时间节点是处于该合同的大部分内容已经履行结束,那幺此时该合同也应当按照有效合同来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的认定是以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据,而在实际的无效合同处理过程中在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上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裁决。因此在维护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尽量保持合同的正常履行以及履行的质量,尽量把合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考虑到处理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