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姣

(1.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永州 425000;2.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湖南 永州 425000)

敲诈勒索罪,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对他人进行要挟进而索取一定数额的公私财物行为。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角度上理解,这项罪名并不存在异议,但是在实际司法操作过程中,经常会由于一些问题而产生争议,甚至是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处理上会有不同的结果认定,这就使得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还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基于以上问题,本文将针对敲诈勒索罪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敲诈勒索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本身和刑法条例角度来看,敲诈勒索罪似乎在认定上并没有什幺歧义,然后在实际司法过程中,经常会由于同一行为产生不一样的认定方式,甚至不同司法机关会对同一性质的案例作出截然相反的审判结果,这样很容易让案例存在真假问题。因此,这就让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方式显得尤为重要。单从“敲诈”的字面上我们可以了解到,这项行为大多就是依靠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财务索取,进而获得财物的行为。

(一)合法债务催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般来说,我们会将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认为是故意的行为,并且犯罪主体大多也属于一般的主体,而且还是直接故意的行为,其主要目的也是以非法的行为对他人进行财物索取。因此,如果是在合法条件下进行财物索取的行为就不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其中还有一项存在争议的问题就是债务催要是否构成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债主为了讨还长时间未还的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威胁的语言进行要求索还是不构成犯罪的,同时这种行为主体也不具备主观故意,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二)敲诈勒索数额比较低下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过程中,数额的大小也是可以作为区分是否构成此罪的参考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当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到达一定起始数额才会认定为犯罪,并且起点一般是1000元到3000元不等,其中还要根据具体案例进行性质定罪。当敲诈勒索数额较少时,并且达不到量刑所要求的数额时,只会被认定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对“敲诈”的理解

“敲诈”一词从字面上进行分析就是具有依仗暴力、恐吓或者利用欺骗、威胁他人的手段对他们进行财物索取,其中就包括“敲”和“诈”两重含义。与我们熟知的“诈骗罪”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不同在诈骗罪一般是指借助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或者假冒身份的方式来让被害人有错误的认识,进而引导被害人“自愿”“主动”地将财物交出,其中存在明显“骗”的特征。但是敲诈勒索罪更明显的就是“威胁”的特点,甚至让被害人出于恐惧的心理而不得已将财物交出的行为。

二、敲诈勒索罪疑难问题分析

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背景下。敲诈勒索罪成为一种比较常见的财产性犯罪。这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还威胁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基于此,政府相关部门更要针对刑法领域中对敲诈勒索罪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这样才能处理其中存在的争议,也能够更好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法律社会的形成。

(一)罪和非罪的界限

常见的消费者维权行为不能被判定为敲诈勒索罪。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实现了质的飞跃,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进一步提高。相比以往,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进行维权,当消费者和经营者产生问题时也不知道怎幺去处理,当然,现在人们已经会通过和经营者进行私下协商处理,或者通过消费者协会甚至是法院进行维权。但是,当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经常会因为对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满意时进行巨额索赔,相关公诉部门就会针对消费者的诉讼认定为是敲诈勒索行为[1]。这是社会上常见的问题,如何认定是否犯罪也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因此,在进行具体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从而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规定,进而作出决定。

(二)敲诈勒索罪相关犯罪的界限

第一,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这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暴力程度的不一以及针对对象的不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相比,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要更大。不仅如此,但凡人的主观意识上有了抢劫的意识,并且在客观上还实施了暴力、威胁等手段,这样基本上就会被认定已经构成了抢劫罪[2]。除此之外,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针对对象也不同,抢劫罪主要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而敲诈勒索罪可能侵害到被害人的财产以及财产性权利。第二,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界限。这两项罪名都是我们常见的犯罪认定。但是,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和客体都存在区别,甚至在客观方面也不完全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敲诈勒索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而绑架罪会伤害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侵害。敲诈勒索罪相较于绑架罪而言,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程度更低。

三、完善敲诈勒索罪认定的对策

在我国,敲诈勒索罪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财产犯罪。但是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存在笼统的问题,再加上司法实践的过程较为复杂,因此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敲诈勒索罪都存在很多争议。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数额巨大或者存在特殊情节的”一般就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重罪的认定依据。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下述的情形会被认为是敲诈勒索罪的严重情节:一是多次作案、流窜作案,而且对社会会构成威胁;二是敲诈勒索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例如精神失常、被害人自杀等;三是敲诈勒索孤寡老人、残疾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四是敲诈勒索方式比较恶劣,甚至以威胁社会公共安全作为威胁方式来进行敲诈勒索,还有冒充警务人员敲诈勒索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敲诈勒索等;五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此之外,还需要对敲诈勒索量刑标准进行完善,另外还要对《刑法》进行相应修改,这样才能更好地向社会展示刑法的威严[3]。

综上所述,敲诈勒索罪对我国社会稳定造成十分严重的危害。但是在目前敲诈勒索罪认定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行解决,怎样才能提出更加完善的方案实现对敲诈勒索罪的最终认定?除此之外,由于这项罪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害,甚至会影响人身安全,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将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方法进行明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也可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