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嘉欣 穆 伟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同人作品的传播速度加快,因此,同人作品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且逐渐走向了商业化发展的道路。但是由于同人作品对原作品有着一定的依赖性,因此很容易就在财产及权益方面与原作者产生一定的冲突,特别是着作权方面的冲突。如何解决这种问题成为同人作品发展的法律方面的重大突破口,也是我国法律逐步健全的关键之一。

一、同人作品着作权侵权纠纷类型

(一)同人作品着作人身权侵权纠纷

第一,署名权。署名权不仅仅包括作者在作品上的署名,而且包括作者以任何形式在作品上的署名,甚至是不署名的权利。但是由于网络的发达,使得同人作品传播的速度非常快,很多同人作品的作者在没有与原作者进行沟通的情况下就在同人作品上署名原作者,会侵犯到原作者的署名权。

第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歪曲以及篡改经常会涉及作品所表达的思想与主题方面的更改,但是保护作品完整权所针对的对象仅限于独创性的表达。同人作品只有在利用原着的表达时,才可能会存在侵权的问题。如果同人作品仅仅使用了原着中的人物姓名,对其性格特点等方面进行重新描写,那幺就很可能不会产生对原着的侵权行为。

(二)同人作品着作财产权侵权纠纷

我国《着作权法》中列举了多项具体的着作财产权,但在实际情况中并不意味着着作财产权的形式仅限于这些内容。同人作品在创作的过程中虽然会用到原着内容,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也进行了表达方式上的选取和改变,因此同人作品与原着在着作财产权上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改编方面。在实际情况中,尽管同人作品并不影响原作者财产权的行使,但是仍然可能会阻碍到原作者的收益,进而导致财产权侵权的问题发生[1]。例如:某小说作家在自己的作品中大量使用某着名武侠小说作者原创作品中的知名人物,虽然经过了二次创作,但是人物关系、性格特征以及故事情节都与原着有实质性的相似。经过司法认定,该作者赔偿原着作者188万元,被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

二、我国着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行的《着作权法》虽然规定了侵权行为,但是并没有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明晰且明确的规定。根据长时间的司法实践,现阶段对侵犯着作权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依靠“接触+实质性相似”,即:与原作品有着一定程度的接触,并且同人作品和原着在内容上也有实质性的相似。如果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那幺该同人作品就会被认为侵犯了原作者的着作权。同人作品本身就是依靠原着进行了二次创作,所以其与原作品的接触是必然,那幺在认定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过程中,只需要判断其作品是否与原着有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就可以认定同人作品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虽然司法实践是这样认为的,但是判断是否侵权的过程确实十分复杂。例如:同人作品的表达方式、内容以及思想等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因此在判断是否侵权的时候,就很难从这些元素中挑出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在面对不同类型同人作品的时候,还可能会出现超越表达方式、内容以及思想等方面的其他元素,这就会导致认定是否侵权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争议。

三、完善同人作品着作权侵权认定的几点建议

(一)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同人作品是新兴产物,类型以及属性都不尽相同,因此在实质性相似内容的认定方面,笔者建议可以根据同人作品的不同类型来进行认定。

第一,在判断是否侵权的时候,应当要明确判断的角度。法官本身拥有非常完善的法律知识,但是其不可能拥有鉴别所有同人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的能力。如果单纯地依靠法官个人判断来作出裁判,那幺很可能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因此笔者建议,在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时候,应当要结合专家给出的专业意见,并结合读者的感受来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应当要加强“三段论”侵权认定法的进一步应用,在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时候,不能直接进行结构、顺序以及组织方面的判断出现相同后就认为是侵权。而应通过“三段论”,先进行“抽象处理”,将不受保护的“思想”删掉;然后进行“过滤处理”,将作品中虽然相同,但是又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删掉;最后将剩下的部分进行“对比处理”,如果仍然存在实质性相似内容,那幺可以认定为存在侵权行为[2]。

(二)设立角色形象保护权

美国已经设立相关的法律来为虚拟角色提供保护,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更加公平地认定同人作品是否存在着作权侵权行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设立角色形象保护权。

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之所以要受到保护是因为其凝结着创作者的劳动成果,且部分学者认为角色形象保护权实际上也是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此外在判断同人作品是否擅自使用角色形象的时候,也需要将同人作品的作者所使用的要素集合进行综合认定,判断其是否指向原着中对应的角色,是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基础。因此,在对作品中的角色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应当要坚持排他性的专有权,但同时也应考虑角色的知名度、商品价值等多方面的因素。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角色形象保护权实施的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相对较为独立的司法判断方法。例如:第一,清晰描述法。作品中的角色如果能够具有非常独特、清晰地描述,具备独创性且角色形象立体饱满,极具辨识性特征,那幺该角色就可能会受到司法保护。如果作品中的角色没有经过深度加工,而是简单取之于生活这种随处可见的形象,那幺这种形象很难受到司法的保护。

第二,角色故事法。当作品中的角色与故事难以分割,且该形象是整个故事的灵魂主轴,那幺这种角色就应当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同人作品中使用该形象和故事主轴,那幺就可以认定为该作品存在角色抄袭的行为,对后续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构建着作权协调机制

在同人作品爆发的时代,紧紧依靠法律手段来对着作权侵权认定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笔者建议构建着作权协调机制,以此来避免纠纷的进一步加剧。

第一,知识共享协议。知识共享协议机制下,可以实现对原着着作权的灵活保留,同时也可以提高作品传播的可能性,并提高作品的利用率。其重点在于提供非商业利用的途径,并搭建作品传播的框架与平台。这种灵活性体现在原作者可以选择部分着作权进行适当保留,同人作者也可以此为基础在原作者的许可下进行二次创作。通常情况下,知识共享协议主要包括:署名协议、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相同方式共享等。例如,部分原作者允许同人作者对其作品进行二次创作,但是不得将二次创作的同人作品应用于商业用途,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侵犯他人权利等。

第二,着作权集体管理平台。同人作品通常由消费者创作并向商业使用转变,部分商业性的平台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线上着作权交易管理平台。一方面为原着作者提供信息登记和管理的服务,另一方面为同人作者与原作者的沟通搭建了平台。我国早在2005年就已经制定了《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允许社会团体对着作权进行集体管理。但无论社会团体提供何种形式的集体管理服务,笔者建议都应当要以着作人本身的意愿为基础,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来思考是否加入社会团体为依托的“着作权托管”。与此同时,平台应当要加强同人作者与原作者的沟通,履行自身的义务,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3]。

四、结束语

随着同人作品的高速发展,同人作品着作权侵权行为的存在也逐渐加剧。为了能够保证文坛的健康发展和良性发展,我国应当要加快完善同人作品的着作权侵权认定相关法律。相关部门应当要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同人作品本身的发展特点,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为同人作品着作权侵权的认定提供标准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