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受到历史遗留因素的影响,我国农业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主体较为分散,知识产权的价值、应用范围等都存在着一定的界定困难,这就为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因此,必须要对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一、农业知识产权

农业知识产权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等多个方面,是人们依法对在农业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和标记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1]。农业知识产权本身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如:农业知识产品的研发周期较长;农业知识产权的主体较为分散并且难以控制,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存在一定困难;农业知识科研的成果通常在田间推广示范,所以农业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扩散性;农业知识产权的价值标准难以确定等。由此可见,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会受到农业及农业知识产权本身特点的影响,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立法,才能够真正促进农业的科技进步与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

(一)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较为薄弱

农业科研机构、各大高校都是农业科研的主要力量,但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这些研究机构长期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等,更多地将精力放在论文发表上,反而忽视了相关研究成果的转化,进而忽视了对农产品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着作权等方面的保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农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二)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伴随着农业的发展以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求,我国陆续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文件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进一步的法律保护。但是与其他行业的法律保护文件相比较,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整体依然偏少,很多方面还存在着盲区,各项法律中的条文没有覆盖到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方面面,这样就会影响到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三)执法存在缺陷

农业知识产权的执法职能范围与相关科研单位之间的沟通不通畅,导致执法存在缺陷。通常情况下,当农业知识产权遭受到侵权之后,相关单位只了解诉讼、仲裁等基本的方式,反而对执法大队的职能并不了解,不知道在什幺样的情况下能够要求执法大队进行有效管理。同时侵权所涉及的地域较为广泛,费用高,查处不易,导致执法效果较差,农业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四)创新驱动力较差

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尽完善,导致农业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的刺激作用并不明显。一些农业科技发明创造者能够从科研创新中所获得的回报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关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较弱,在农业中很多环节还是需要依靠发达国家的知识产品输入,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使得科研工作进展缓慢,进而导致相关法律所提供的保护无法满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需求。

三、国外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在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相对较为完善,出台了多种法律保护制度来为农业知识产权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不同法律之间还能够相互补充和配合,形成周密的保护网。同时在很多农业相关的领域中出现了各种判例,并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获得专利权。美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重点放在了高科技领域,所能够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保护范围还是强度,都在世界前列。如:“哈佛鼠”在美国以及其他很多国家都获得了专利,并获得了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2]。

(二)欧盟模式

欧盟成员国所采取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在很多方面也达成了共识,且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整体发展较为迅猛,位列世界前茅。如:德国现行的专利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能够涵盖农业相关的各个领域,包括农业食品、化学物质、植物品种、药品等多个方面,同时还针对生产者出台了专门的法律,对其各项权利进行全面保护。德国非常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因此在很多法律中都有关于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规定。

四、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农业知识产权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借鉴美国以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对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我国在立法的过程中也要坚持走“完善”路线。农业知识产权立法或是地方立法都应当符合地方发展特色及需求,例如在地方知识产权立法的过程中要以地方的地理标志、农业技术发展现状、农业资源情况、农业特产等为基础来逐步完善法律保护措施。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扩大民主的参与度,将不符合客观发展的法律进行修改或废止,无论是在农业专利、商标还是其他知识产权上,都要坚持以地方发展需求为主,综合考虑制定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

(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

农业知识产权目前还没有发挥出促进农业经济高速发展的作用,因此要先解决科研成果与农业产业化的脱节问题,扩大对外开放的程度,鼓励农业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工作,多方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科研成果与产业化的对接,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3]。此外,应当加强各个法律中关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文,对一些片面性、概括性的内容进行充实,或者直接采取出台新法律的方式来逐渐完善各项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新品种的保护,对于综合性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通常都是在种子法、森林法等法律中作为附带内容提出,不仅内容简单而且涵盖面较窄,因此我国应出台对新品种的保护法以对稀有的物种进行保护,明确并强化专利法,或是重新制定新的法律适用在新品种的保护上,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对处罚方式进行细化。

(三)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培育

农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在对其进行保护的过程中,需要以各级政府为主,引导各界树立良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因此,各级政府需要做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培育大众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在实际情况中要不断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权利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使用他人农业知识产权人的法律保护意识,通过宣传、培训等多种方式来提升全民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在培训的方式上要保证多元化,借助互联网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的优势来举办各种培训活动,邀请知名学者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讲授,或是对重大的农业知识产权相关案例进行探讨与分析,并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创新的培育,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四)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效果

在制定农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加强相应的执法效果。因此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要与司法机关进行有效配合与协作,严格执法,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环境。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管理作用,通过执法加大力度打击侵权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的出现。此外农业科研机构以及相关企业都应当要自觉维护他人的农业知识产权,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全面保护他人的农业知识产权,并善于维护自己的权利,依法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农业发展需求的激增,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应当要随之尽快完善。在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要对国外先进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进行了解与借鉴。同时结合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与地方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各项与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并加强执法的力度,为农业知识产权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