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君安

(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211)

保证公司稳定运行,可以为社会创造良好经济收益,能够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保证消费者能够享受优质服务,促使社会福利进一步提高。所以利益相关者能够对企业经营效果产生直接影响。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企业中高管、监事以及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定,员工能够借助职工大会表达利益诉求。但是以消费者群体角度分析,难以将诉求利益直接传递给公司,之后借助“社会责任”对企业在消费者诉求方面的尊重进行解释。企业借助服务与产品能够不断发展,然而消费者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虽然能够借助消协以及其他保护方式实现救济,然而因为滞后性问题,所以无法全面实现[1]。

一、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的重要性

在市场经济时期,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从公司法保护方面进行分析,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其一,从公司法保护方面提升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视,丰富相关的内容,能够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从而减少问题发生率,为整个行业良性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其二,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能够为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关系”优化提供支持,形成互惠互利的良好局面,同步发展,相互促进;其三,在社会法治化背景下,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为消费者维权提供相应的依据[2]。

二、公司法在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的不足

(一)公司法里缺少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内容

公司契约论以消费者为企业当事人,但是因为并未充分关注该模式借助此种方式对消费者利益进行充分维护,一些存在“股东优先”思想的人员则认为借助利润动机占据市场份额的公司能够保证消费者喜好得到充分满足。通过分析消费者选择,即可以获得其喜好。因此以理性消费者角度分析,为了保证自身消费喜好得到充分满足,会主动收集市场中相关价值信息。在经济资源中,消费者具有主体地位,应该借助选择意象对服务与产品质量、生产方式等进行确定,通过以上内容可以分配社会供给。但是因为消费者并不能够保证进行理性消费,所以消费过程中会发生信息缺乏对称性问题,然而公司契约论对于该项问题缺乏重视。

公司治理模式对于公司治理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相关问题进行有效解释。公司法中规定,企业董事能够平衡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判断力,此种方法即管理主义,已经广泛应用于公司理论中。企业管理人员错误认为企业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建立的团队,董事会进行管理以及分配过程的目标追求应该是最大团队利益,所以团队成员应该服从最高管理人员[3]。

(二)公司法理忽视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价值

企业主要借助广告进行宣传,促使消费者对自身服务与产品加以了解,并进行购买。经营人员在宣传方面投入较大资本,并且对于产品质量缺乏重视,消费者对于相关产品造成的后果缺乏关心,通过消费者直觉形成的误解诱导其消费。比如,在一些食品广告中,主要是对食品健康属性进行强调,同时联系人体机能。一般消费者保护法对于此类广告的定义是“夸大宣传”,并不会影响消费者判断力,消费者也不会因为“虚假广告”对公司进行起诉。所以消费者保护法的开始以及结束主要是以理性为基础,同时错误认为经营者不会影响消费者偏好以及思想。

三、基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路径

(一)合理增加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内容

1.立法目的延伸至消费者保护。对于公司立法而言,经济性是关键考虑因素,保证公司稳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法核心保护目标就是公司权益与股东权益。但是,在公司对社会的影响持续增加过程中,股东利益得到充分补充,修正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于消费者、员工以及其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而言,修订公司法过程中,促使社会责任进一步实现立法化发展目标。但是因为立法并未对公司社会责任具体内涵进行明确,同时社会责任司法适用性不足以及宣誓属性较为突出等不足。因此,对公司法进行完善过程中,应该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界定进行有效明确,促使其司法化程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同时在保护对象方面应该对全部利益相关者进行延伸。

2.董事信义义务延伸者利益保护。与消费者开展交易活动时,消费者市场会发生失灵问题。例如,交易后在不确定事件中会影响产品质量与健康,并且市场规制的救济缺乏及时性。向消费者信义方向拓展,可以把董事设定为股东以及消费者代理人,禁止通过剥削消费者权益方式提高股东利益。分析公司治理环节中从员工保护机制过程中能够发现,公司能够基于信义机制不断获得利益。对于消费者而言,属于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在规避企业财产缺乏合理性管理方面,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并无差异。扩张信义义务过程中主要是以分析消费者利益为基础,如果董事会出现违反信义义务的现象,那幺应该对消费者起诉之后的相关责任进行承担。

(二)增强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力度

通过上述研究可知,公司法忽视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价值,从而导致其在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存在不足之处,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应加强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力度,强化实际效果。

1.增加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视。首先,相关人员应明确公司法消费者利益保护,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还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提高其对消费者的重视程度,增强其商场运营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减少质量、服务等方面的问题,从而增强其自身竞争力。所以,公司法对于消费者利益保护,对相关方皆有益处。在具体进行法律体系完善过程中,应集思广益,征询各方意见,体现消费者的朴素情感;其二,公司法有关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不仅需要丰富相关内容,还要增加保护力度,适当倾向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例如,在责任认定、赔偿等方面,皆要体现这一原则;其三,细化有关消费利益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做到精准、明确,避免因规定不够详细,导致消费者利益保护效果较差,不利于实际问题解决[4]。

2.强化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价值。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应注重其价值的体现,尽量增强其价值。一方面,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应考虑其对消费者利益、公司发展、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影响,寻找利益平衡点,实现价值最大化。例如,将消费者利益保护相关内容,融入现有的法律法规之中,《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可以拓展为“不可以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或者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基于消费者利益保护,进行发展策略和管理方案制定,使消费者更好地参与到企业行为监督之中,增强企业与消费者的联系,提高其对企业的认可度,有利于企业品牌建立。例如,加强对企业信息披露与反馈方面的制度完善,使消费者了解企业现状,及时进行问题和建议提出,及时解决相应问题,保护自身利益且促进企业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消费者利益保护内容不足,同时企业经营对于消费者保护作用缺乏重视。司法部门需要积极通过合理增加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内容、增强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力度等措施,不断提高消费者保护质量,保证消费者利益和企业利益能够实现同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