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青云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消费渠道和丰富的购物平台,但方便快捷的背后也存在着消费者信息泄露的风险。消费者在互联网消费的过程中,会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以供商家核实消费者真实身份,确保双方交易安全,但在消费者信息保护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消费者信息泄露,甚至出现恶意售卖消费者信息的情况,这样既扰乱了互联网消费市场的秩序,也给消费者维护个人权益造成了困境。基于此,完善民商法制度迫在眉睫,从多方面增进对消费者信息安全的关注,不断健全消费者信息权相关法律,切实做到维护消费者信息权。

一、关于消费者信息权的概述

(一)消费者信息权基本概念

消费者信息包括消费者的直接信息和间接信息,直接信息包括消费者个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间接信息主要是指依据消费者基本信息能够查询到的和消费者相关的消费记录信息、交通信息、通信信息等多方面的信息。法律严明保护消费者信息权,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侵害公民的消费信息权。消费者信息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共同权益,一方面消费者信息权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保护,保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处于安全地位,能够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真实可靠的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消费者信息权保障消费者的相关信息不被泄露,不被侵犯。“信息决定权、知情权、保密权、修正权以及删除权,这五大基本法律基础是消费者信息权的主要内容。”[1]其中信息决定权和信息知情权是消费者信息权最为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信息决定权规定,消费者能够依据自身的现实情况和真实诉求,决定需不需要或者愿不愿意公开自身的个人信息,而消费者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公开个人信息皆是消费者的自由,以及选择哪个地方公开以及选择哪个时间公开等,都是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的范围,别人无权干涉。信息知情权规定消费者有权明确了解自身的相关信息[2],消费者可以根据法律要求,向商家获取自身信息的被使用情况,以及被使用的范围和方式等,商家不能拒绝消费者获取知晓个人信息使用情况的要求。

(二)消费者信息权基本特征

第一,消费者信息权的主体。消费者信息权是构成个人信息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息权和消费者信息权的主体为自然人。消费者信息决定其权利者在符合自然人的同时又是消费者身份,所以两种权利与法律基础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但是又有所差异。

第二,消费者信息权的客体。消费者信息权客体由直接客体和间接客体组成,直接客体即能够直接显示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需要采取第三方工具便可以获取消费者的信息,如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间接客体无法直接捕捉消费者的深层信息,需要依靠第三方信息工具才能深入把握消费者的信息。

第三,消费者信息权的属性。人身性和财产性是消费者信息权的双重属性。[3]消费者信息权的人身性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紧密相连,展示着消费者的身份。消费者信息权的财产性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当中会体现其经济属性。当商家在了解消费者的消费信息之后,便可以根据消费者的消费情况进行预估和判断,进而可以给商家自身挖掘潜在的客户,从而促进商家收益,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消费者信息权,若不及时遏制,窥探消费者信息现象将愈加普遍。

二、民商法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互联网购物平台遍地开花,为消费者提供了多样化的购物平台和消费渠道。一方面,从消费者和商家双方来看,在互联网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以确保能够享受到商家真实的服务。但在填写个人信息的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将个人信息交付给商家,商家进行核实和确认,然后再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这一过程看似安全可靠,但从长远来看,消费者的信息可能暴露在无人监管的空间,被有心之人加以利用,造成消费者信息被侵犯或是被售卖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商家经常强调会对消费者信息负责,但在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的社会,想要获取消费者的消费信息并不困难,倘若商家并未真正重视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那幺消费者信息必将存在泄露的可能。由此可见,消费者信息安全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另一方面,我国关于消费者信息保护的法律仍有待完善。民商法应当健全相关法律,切实维护好消费者信息安全,做到消费者信息安全流动,为消费者提供稳定安全的消费环境。[4]

三、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路径

(一)建立健全民商法信息保护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民商法法律体系中针对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侵害消费者信息权,若经营者侵犯并利用消费者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消费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个人权益。但在现实过程中,尤其是互联网消费过程中,消费者遵循购物指南填写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提交过程中,经营者或是消费平台并未提供相关保护个人信息的证明,消费者无从得知个人信息是否被泄露,这也是法律管理的盲点。不仅如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使有维护消费者信息权的美好愿景,但并未落到实处,无法将信息侵犯真正纳入民事责任中,因而也无法对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主体起到震慑和警告作用。正因为如此,完善相关消费者信息保护法律势在必行,同时也必须要重新审视现有的法律,进一步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5]因此,还需要不断健全民商法信息保护制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个人权益。

(二)强化互联网平台信息保护义务

强化互联网经营平台的信息保护义务,也是保护消费者信息权的重要之举。互联网经营平台享有商品售卖资格,消费者在互联网平台消费时需要提供相应的信息凭证,为了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在交易过程中就需要互联网经营平台自觉维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首先,享有优势地位的互联网购物平台,应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系统建设,全方位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互联网购物平台应当建立安全具体的信息操作规则,加强对信息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无误。其次,加密保护消费者信息获取环节。合理且安全地获取消费者的信息,对无关本次购物的相关信息不予获取,避免获取信息过多,对消费者本人造成信息安全困扰。最后,加强对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引导信息管理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坚决抵制贩卖信息的行为。并且也要强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保护意识,切实增强信息保护力度,为了增强内部员工的保密意识,可以在入职前签订信息保密协议,以契约形式形成严格的信息管理机制。

(三)优化消费者信息监督管理机制

中国银行、证监会与银保监会内均设有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且各机构的规章制度、监管职责以及监管范围有所不同,进而导致容易出现监管重复和空白以及监管力量分散的问题。[6]民商法也可以借鉴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优化民商法消费者信息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外部监管机构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针对经营者收集、存储、分析、利用与销毁的各个环节,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实时进行信息安全监督,确保每一个环节的合理合法,保证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同时,应该根据消费者信息安全管理需要,明确民商法监管机构有关监管信息的权利和职责,细化监管机构的具体监管内容,从而确保消费者信息监督管理的效率。

四、结语

在互联网消费盛行的大环境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之举,对维护安全和谐市场环境,促进互联网市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消费者信息泄露已成常态的环境下,既需要依靠法律维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也需要依靠经营者的管理自觉,同时也需要消费者自身加强维护信息安全教育,提高自觉维护个人信息的意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是一项长期系统性的工作,必须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从每一个人做起,共同维护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