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峰

(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山东 泰安 271000)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电子诉讼作为一种全新诉讼方式已经进入到人们视野之中,电子诉讼符合人们追求效率要求,正在引领诉讼潮流。由于电子诉讼形式多种多样,在发展过程之中对传统诉讼产生了较大影响,甚至对传统诉讼程序以及原则造成了冲击。为了适应这种全新电子诉讼模式,我国司法部门以及立法机构需要加强研究,明确电子诉讼在实践中出现的不足,制定出解决方案,以便提升我国诉讼效率。

一、电子诉讼的概述

电子诉讼是信息化背景下逐渐发展而来的全新诉讼模式,时间相对较短,但是越来越受到我国司法部门重视。目前,电子诉讼依旧处于起步阶段,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

第一,诉讼过程电子化。通过将电子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诉讼过程之中有助于实现诉讼过程电子化,同时也反映了电子诉讼整体性。目前,越来越多的法院已经建立了电子法院系统,通过电子法院系统可以进行立案、公开及执行等各项诉讼活动,实现了诉讼活动电子化[1]。

第二,诉讼环节电子化。在诉讼过程之中,人民法院可以将诉讼活动中的某个环节与电子信息技术结合,实现了局部性电子诉讼。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举证质证以及文书送达等方面广泛使用了电子化模式,这不仅有助于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在庭审过程之中,通过视频系统可以实现远程庭审,同样也有助于节约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当前,电子诉讼在我国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发展非常迅速,通过使用先进信息电子技术可以提高我国司法建设水平,同时积极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我国诉讼体系,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电子诉讼对民事诉讼产生的影响

第一,对民事诉讼诉讼方式以及公开原则产生影响。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很多案件民众都有旁听权利,审判也应当采用公开形式审判案件。但是在电子诉讼模式下,审判过程常常是通过视频系统完成,民众常常只能通过视频了解当事人的一举一动,如果法院不向广大民众公开视频内容,民众根本无法旁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播整个庭审过程,在互联网上将庭审质证以及证词等各项细节在网上公布,民众无须现场聆听,可以通过互联网详细了解整个庭审过程,避免电子诉讼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在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亲口向法院提起口头诉讼,同时当事人也需要亲自向法院提交诉状等各项必备材料。在电子诉讼环境之下,当事人并不需要到法院直接递交诉状,当事人只需要将诉状发送到法院指定邮箱或者其他接收地址,这种全新模式不仅可以节约当事人时间,同时也可以提升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2]。

第二,对直接言词基本原则产生冲击。在传统民事诉讼中,参与各方都需要出庭,需要在庭上举证质证,这也是我国司法审判直接原则的重要体现。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常常会以当事人口头言辞作为案件审判的重要依据,体现了言词原则在庭审中的表现。通过言词原则,法官可以仔细观察双方面部表情及各项细节行为,以便法官做出正确判断。在电子诉讼模式之下,直接言词原则被打破,很可能会给法官判案造成负面影响,这也是未来司法研究的内容。

第三,转变庭审方式以及证据模式。在传统案件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在开庭之前需要做好充足准备,以便在庭审过程中质证,说服法官信任自身的观点。但是在电子诉讼模式之下,电子诉讼常常是以网络提交证据,双方当事人并不需要直接会面。在电子诉讼模式之下,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参与到庭审过程之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电子诉讼证据需要上传至互联网,而互联网是一个相对开放空间,各项证据存在被篡改的可能,对最终审判会产生消极影响[3]。

三、基于电子诉讼背景下的我国民事诉讼应对策略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信息化时代到来,电子诉讼已经成为当前时代发展的潮流,我国司法部门需要紧跟时代的变化,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更好地为民众提供高速的私法服务,我国司法部门需要加强对电子诉讼的研究,例如我国司法部门可以通过在某地设置试点法院的形式试点,电子诉讼构建智慧法庭,通过电子诉讼开展审理工作以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在诉讼庭审的过程中,由于电子诉讼与我国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兼容之处,为此我国还需要根据电子诉讼所产生的新情况修正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诉讼在法律上使用提供法律支撑,同时我国法律还需要明确规定电子诉讼的各项使用方法,以明确电子诉讼的使用方式。在法律修订之时,我国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修订法律法规。为了适应电子诉讼这一全新模式,人民法院也需要作出调整,需要制定出电子诉讼程序。为此,我国立法机关需要及时关注电子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断规范电子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例如,在递交诉讼文书时,我国法律可以规定当事人自由选择递交模式,既可以递交电子诉讼文书也可以递交非电子诉讼文书,通过当事人自由选择规范电子诉讼使用。除此之外,在送达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之下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以提高人民法院工作效率,同时也方便当事人接收。

第二,建立起完善的电子诉讼系统。为了确保定制诉讼可以推动我国司法工作向前进步,同时也为了确保电子诉讼自身的合法性,我们需要为电子诉讼量身打造一套法律体系,改善现行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化时代诉讼新要求。为此,我国立法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之内展开调研,结合诉讼实际状况制定出专门的电子诉讼法律法规,以规范禁止诉讼各项使用流程。例如,在提交电子证据时,法律可以对电子证据大小、格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鉴定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在庭审过程之中,人民法院需要确保整个电子诉讼过程公开透明,因此对所有电子诉讼案件全程录音录像,以便随时查询。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信息化快速发展,电子诉讼必将成为未来民事诉讼发展新趋势。由于我国电子诉讼尚处于探索阶段,为此我们需要深入了解电子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优势,同时也需要分析电子诉讼对民事诉讼会产生的各项负面影响,不断完善现行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制定出专门针对电子诉讼的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制信息化进程,同时也不断提高人民法院服务人民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确保电子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为民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