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 爽

金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山东 济宁 272200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的提出以及相关试点工作的开展促进了辩护律师地位的提升,将当前阶段法律援助中,对于律师的信任度以及认知度偏低的情况进行了及时的改善,其中蕴含了一定的“权利本位”思想。同时,该目标的实现也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内核相契合,十分有利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当前阶段,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全覆盖仅仅存在于审判阶段,关于其他相应层面的具体措施实行与落实,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此外,目前与全覆盖目标相配套的制度保障措施没有对公众的有效辩护需求进行充分而及时的满足,没有强化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所发挥的诉讼作用,这对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造成了一定的限制。

一、法律援助视域下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的法律援助现状

(一)法律援助空间待提升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在不断前进,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发展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处理具备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第一点就是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直接提出“法律援助”情况的刑事案件较少;第二点就是在相关案件之中,通过法律援助机构获得相应援助的案件是比较多的;第三点就是经由公检机关进行转交的法律援助案件申请较少[1]。由此可见,在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的过程中,由于辩护律师在办案权力机关中所发挥的作用较小,且在办案机关中对于相应通知的不及时,造成许多刑事案件在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漏洞与不足,亟待完善。由此可见,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的实现中,法律援助仍然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二)相关律师资源的缺乏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如果想要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的实现,律师资源的丰富是非常重要的保障与前提。但是,据相关调查显示,在当前阶段我国的大部分地域中,律师的总数都呈现发展不足的趋势,即使是类似北京、上海等的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也没有对当地的法律援助需求做到充分的满足[2]。在相关律师资源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部分律师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综合能力水平不足的情况,还有部分律师仅能够对专门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对于其他刑事案件的处理显得力不从心。此外,各个地域的律师资源分布也不够均衡,在远郊地区的机构部门中仅有少数律师的分布,而且由于这些地区存在投入成本高、收入低的情况,使得律师对于刑事案件接手与处理的意愿并不高涨,由此能够看出,在法律援助视域下,若想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的实现,律师资源的丰富与培养是至关重要的。

二、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的价值体现

(一)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改革的必要性

在许多已经具有成熟法律体系建设的国家中,针对在相关案件中获得律师的辩护的权利,已经成为了这些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仅为全部刑事案件的30%左右[3]。同时,在我国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缺乏造成了法律知识匮乏的被追诉人,要独自面对专业水平高、法律知识丰富的公诉方的情况,这就会使控辩双方失去相对平衡性。因此,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的实现,显得刻不容缓。对于促进该目标实现的改革措施要从辩方权利的强化角度入手,进行相应措施的推行与落实。

1.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要求

在与认罪认罚制度相关的案件审判中,由于会涉及在认罪后,相关程序的选择、对控方提出量刑建议的意见以及法律审判后果的衡量等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大部分的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于这种专业水平较高的情况都难以自行进行处理[4]。由此能够得出,专业辩护律师的直接有效参与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重要手段之一。例如,在美国的罪状答辩程序中,被告人在案件审判中,是否获得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是法官在案件处理中,衡量相应程序合法性以及正当性的重要指标之一。

2.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需求

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中,“法庭审判”的核心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庭审的实质化建设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在庭审的实质化建设中,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据的适用、质证等过程都要求在庭审过程中完成,在完成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据运用原则以及直接言语原则,在最后的判决阶段,法官要依据庭审中的材料呈报,形成自由心证,并且要做出公正客观的判决。而推动庭审过程正常进行以及公正客观判决结果形成的重要前提和依据,就是在保证控辩关系平等的情况下,促进抗辩式庭审模式的形成。这样才能够有效地促进抗辩双方实质对抗的实现,同时,也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需求[5]。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全覆盖目标实现的价值并不仅仅体现在这里,但是,庭审的实质化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一定是体现其价值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充分体现出我国《试点办法》的进步性

我国《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和依据,标志着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改革的体系化以及制度化。

1.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律援助的发展过程中,传统的法律援助可以划分为申请型以及通知型两种。“申请型”的法律援助主要是由于经济困难,或者受到其他相应客观因素申请条件的限制进行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因而该形式的法律援助在实际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次数较少,真正获得此种法律援助的案件也较少[6]。而“通知型”的法律援助仅限于在四种法定的特殊案件情形之中,指定性极强,范围较窄,根据我国近年来的相关调查以及公开数据显示,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平均在30%左右,在实际进行案件审判的过程中,法律援助率以及刑事辩护率更是都呈现出低迷的发展趋势,这非常不利于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与辩护权利在审判中的重要地位、重要作用以及公众对辩护权利的需求是不契合的,且表现出明显的差异。

而针对这种情况的产生以及持续,《试点办法》的出台,将“法律援助”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将“法律援助”辩护扩展至适用于程序审理的全部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所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之中。而通过这种审判阶段辩护的全覆盖,可以将部分案件中,由于辩护律师的缺席所引发的“辩护权利缺位”局面进行缓解,十分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人权进行保障,同时,对于十分有助于“抗辩式”庭审模式的构建,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发展。

2.将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保障措施进行了完善和健全

对于相应保障措施的完善与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是对于人民法院通知义务的明确,同时,对于违反义务的行为,进行因程序性违法而撤销原判的分别设定,并发回对相关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体性制裁;(2)是对律师激励机制的构建,奖惩分明,对于表现优秀的律师要提供选拔其成为检察官或法官的机会,并予以相应律师经济上的补贴奖励,而对于一些因未能尽职尽责而产生失误的律师也要及时予以相应的惩戒,进而激发从业律师的工作热情;(3)是针对于法律援助模式的革新,促进由受援助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受援助人的家庭经济水平进行部分援助费用的承担,以及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新型模式的发展与构建,进而真正意义上完善和健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保障措施[7]。

3.促进了相应规定的细化,健全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证

首先,赋予了律师辩护意见重要地位,将以往案件审理中,律师意见可有可无的局面进行了充分的打破,促进了律师辩护意见受重视程度的提升。在实际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将需要重点采纳的律师辩护意见进行了及时指出,而对于一些不被采纳的意见也给出了不予采纳的理由。其次,促进了权利救济渠道的通畅,加强了对于律师执业行为的重视与保护,使合法的辩护行为免受不当违法侵害。此外也要注意及时调查和收集执业律师所反馈的相关信息,进而保证法律援助救济的有效与及时。最后,及时进行了阅卷权的行使,且将相应的权利内容作了更加清晰、细化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于律师的阅卷要求要及时予以配合,同时,要注意人民法院不能够对于辩护律师进行任何不合理限制的施加。

三、法律援助视域下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的路径探究

(一)促进辩护律师数量以及专业水平的提升

由上文可知,当前阶段,我国的辩护律师数量无法及时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因此,国家一定要加强辩护律师队伍的人员建设,进而促进律师人数的增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想要实现对于刑事案件的全覆盖辩护,相应辩护律师的专业素质以及综合水平一定要及时地进行提升,以便于促使相关案件辩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关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一定要及时遵循执法原则,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在我国的刑罚范围内已有相应的规定,就可以认定其犯罪,而如果没有就要无罪释放。而辩护律师要想认定其属于刑事犯罪,就要对刑法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及时的熟悉,进而促进自身辩护水平的提升,而要想将嫌疑人的行为性质进行明确,就要将辩护规定作为相应的原则进行遵守。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进行辩护时,也要及时明确相关刑事案件辩护法律条文以及不同刑事案件的处理策略,推动自身专业水平以及辩护能力的提升,进而增强刑事案件的辩护准确性。

(二)加大相应资金的投入

法律援助对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目标实现有着极强的促进作用,法律援助机构属于我国公益组织的一种,它的发展属于我国政府对我国公民所应该履行的义务所在。当前,在国内外的许多国家已经将“法律援助”纳入到司法程序之中,由此能够看出“法律援助”对于国家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意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的过程中,相应建设资金的投入对于该目标的实现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的,在进行资金投入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问题会对全覆盖目标的实现造成一定的限制。而针对这种情况与问题的产生,国家应该进行多层次经费资金保障与机制的创建,进而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帮助。

经费资金保障体系与机制的构建,要将法律援助形式以及与其相关的项目建设进行及时的纳入,保证相应保障体系机制建设的全面性。而从我国国家发展的情况与水平来看,当前阶段的刑事诉讼辩护律师仍然处于一种较为缺乏的局面之中,基于此,国家可以及时与相关的企业进行合作,在保证资金投入的同时,对于资金投入渠道的开拓也要进行得及时。较为常见的形式就是公益性的投资,如社会慈善活动的开展等,这样就能够保证在实现全覆盖目标的过程中,有大量资金的支持,相应援助律师的权益也能够得到及时的保证,也对政府补贴所规定的标准进行了及时的满足。

综上所述,在法律援助视域下,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的实现是十分有助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的,但是,在当前阶段,我国刑事案件中,能够进行援助辩护的律师数量较少,这就造成了一些被控诉人无法及时得到相应的援助。再加上相应制度体系建设不够健全且相应资金投入较少,使得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工作都难以得到及时的开展。因此,我国应该增强相应资金的投入、加大相应体系建设的力度,同时还要注重辩护律师数量以及专业水平的提升,以保证被诉讼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促进辩护质量的提高,进而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