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 琼

重庆市城口县委党校,重庆 405900

法治乡村是治理社会的基本模式,对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农村发展建设都发挥着保障性作用。因此,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离不开法治乡村建设的加强,成为制约农村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前提。立足乡村治理,法治建设过程中,一些问题仍然存在,困难不可避免,需要以时代为依托,以法治乡村建设实践为前提,理清法治乡村建设的困境,开拓思维,找准出路,真正实现自治、法治以及德治的互动,加速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

一、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内涵

(一)理解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时代背景

为了实现对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内涵的科学理解,需要以时代背景为依托。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对于新时代的法治乡村建设,根本目标是加速乡村振兴。乡村振兴与民族复兴中国梦息息相关,关乎小康社会的实现,与现代化建设进程关系紧密。为此,法治乡村建设在国家民族大业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另一方面,新时代的法治乡村建设将自治、法治以及德治进行有机融合,构筑乡村治理新体系,也就是说,法治乡村建设隶属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范畴,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

(二)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涵义

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需要实现内外维度的有机结合。从内部构成分析,主要涉及涉农法律法规的优化完善、行政执法体系的健全、司法保障的加强以及涉农纠纷化解机制的构建,在农村全员范围内实现法治素养的增强,全面加速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将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以及法治乡村示范建设相结合;从外部关系角度分析,一方面,法治乡村建设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有着密切关系。另一方面,也是法律体系、法治运行以及法治环境构建不容忽视的因素。

二、法治乡村建设的意义

(一)有利于加快农村改革发展,促进涉农法治问题的解决

在党的工作中,三农问题始终都极具迫切性,关乎农村改革与法治。当前,传统农业现代化加速向现代化农业转化,农村创新发展处于攻坚阶段。为了构建互促互进的新格局,农业农村改革速度必须加快。另外,为了保障与经济新常态相适应,农业改革面对巨大挑战。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改革任务,法治必须发挥在乡村振兴中的引导作用,维护农村市场有序性,规范经营行为。依托强有力的法治监督,保障农业资源合理分配,实现对农业管理体制与机制的积极创新,突破农村一体化发展中的问题,在根本上有效发挥法治创新的价值[1]。

(二)深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加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立足改革与建设,农村、农业以及农民始终是坚强后盾,而农业与农村问题更显根本性地位,同时,法治建设也囊括其中。一旦对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不够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很难实现。结合目前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涉农法律建设仍需加强,尤其是在执法行政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需要依托法治思维以及法治方式进行改善,积极转变职能,推进农村政务公开,化解农村矛盾,优化涉农机制。由此可见,法治乡村建设与依法治国战略关系紧密,事关其发展建设,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基本要素。

(三)优化涉农制度体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

国家治理体系中,涉农问题涵盖其中,基于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农村工作的领导是重要内容。在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体系中,农村社会自治是其重要内容,尤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涉农执法体系涵盖其中。由此可见,涉农制度体系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乡村治理隶属国家治理范畴。一旦涉农制度不健全,威胁社会主义制度的完整性,不利于其完备性发展。乡村治理现代化与国家治理体系关系紧密。

三、法治乡村的困境

(一)乡民缺乏法治权威信仰

立足乡村社会,乡民对司法缺乏足够的信任,存在“信关系”的观念,对法治理解有限,甚至产生法治不如人治的错误想法。这也促使乡村社会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多依靠找关系,法治维权尚未落实到位,法治权威很难有效发挥。另外,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干涉司法的现象,加之司法机关程序透明性不足,村民地位处于弱势,加剧乡民的不良猜疑,对法律权威更加不信任,破坏法治权威以及信仰[2]。

(二)乡民厌诉倾向愈发明显

对于纠纷的解决,诉讼是最终手段,这也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一环,以国家强制保障为基础是最具权威的纠纷解决途径。但是在乡村社会,乡民对诉讼这种矛盾解决方式存在一定抵触想法,厌诉情绪比较突出。在乡村社会,人情所占比重较大,利益、思想观念错综复杂,这就使得诉讼之路存在较大阻力。乡村地域封闭性较强,人情在矛盾纠纷处理中占据主导地位,与诉讼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保持距离,不是迫不得已,不会轻易使用。另外,在乡村,老幼是主要人群,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求助十分有限。即便选择诉讼之路,还要承担诉讼费用,加之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使得乡民对诉讼抱有“敬而远之”的态度。

(三)乡土传统与现行法律规范的不适应性

结合当前乡村社会特点分析,传统色彩的熟人社会现象十分普遍,乡民思维方式以及行为深受影响。基于此,在法律法规介入之后,明显会对人情网络产生影响,促使当事人心理压力增大,甚至遭受乡土传统观念的非议。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应用初期对乡村社会复杂性关注度有限,加之外部不良因素的制约,促使法律法规的推广应用与乡土传统观念出现不适应,大大降低乡民对法治的依赖性与重视度,权威性尚未有效发挥,给法治乡村建设造成巨大阻力。

四、我国乡村法治发展的出路

(一)严厉打击特权行为,培养乡民法治权威信仰

对于法律而言,必须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否则法律形同虚设。因此,法治权威需要落实,促使乡民能够产生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将其作为信仰,这也是法治乡村建设的根本。基于此,基层行政、司法机关以及自治组织的作用不容忽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各级机关以及组织都端正思想与态度,发挥对乡民的引领作用,促使其对法治权威产生朴素的认知以及信仰。另外,要突破人治以及行政干预等现象,给予严厉打击,加大机关监督力度,对干预司法、破坏法治的现象进行抵制。与此同时,要注重基层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保障落实有效的责任机制,提高基层司法透明化与公开化水平[3]。

(二)更新乡民观念,提高乡民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

在当前的乡村发展中,厌诉现象普遍存在,源于多种因素。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的熟人社会下的意识沉积的结果。面对厌诉情绪,需要对乡民价值取向进行调整,落实普法宣传教育,对乡民观念进行转变与革新,引导乡民树立法治至上的思维,维护法治权威性,增强法治思想意识。面对城镇化的发展,青壮年外流现象严重,留守多为老幼群体,因此,在制定发展策略阶段,要遵循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积极开展多元化活动,增强乡民权利意识,提升诉讼观念,促使其不断觉醒与提高。在新时代的法治乡村建设中,避免形式化,重视特殊人群,如残障、低保,尊重其弱势地位,各级机关以及组织要及时作为,主动联系,给予帮助与支持,目的是有效降低乡村弱势群体的法律维权成本,扩大乡民法律维权参与性,树立法治意识。另外,鉴于乡民法律意识薄弱,要积极培养乡村法律人才,以便有效应对乡村法律人才欠缺的问题。结合基层自治组织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立法务委员的职位,为乡村法律服务的开展提供动力。

(三)完善乡村自治,构建乡土规约,弘扬善良风俗

在乡村社会,乡村风俗与传统众多,影响根深蒂固,深入民心。针对优秀的风俗传统,发挥教化的作用,可以继承与保留,促使其发挥对法治乡村建设的辅助与促进作用。但是,对于与时代发展相背离的陋习,要坚决抵制与清除。鉴于乡土风俗传统较强的地域性,因此,在转型过程中,要以基层治理为依托,对乡民的本位主义给予关注,促使其向着积极的方向转化,保障与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另外,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构建与之相契合的乡土规约,强调与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以及法治理念的深入融合,引导乡民遵守法律法规,加速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进程。

(四)依托乡村振兴为背景,全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1.重视立法,强化对农村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

对于国家而言,法律是治国重器,而良法更是实现善治的基础与前提。为了落实良法善治,首要工作是拥有良好的法律,发挥其基础性作用。为此,为了加快乡村法治建设,保障各项工作有据可依,离不开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积极发挥立法的引导作用,实现对大众的积极导向,落实以民为本的核心,达到为民立法的根本目的。乡村法律法规要以农村法治为基础,遵循时代法治规律,保障与时代同步性。一方面,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方向,善于发现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勇于接受挑战,尤其是及时发现与农村农民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正,促使各项政策都满足宪法精神,将党的主张蕴含其中,实现对人民意志的体现。另一方面,对涉农法律法规进行健全与完善,如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生态环境等的法律法规。

2.提升执法水平,增强执法有效性

立足农村,针对执法不严的现象,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切实做好农村执法工作,尤其是重视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与能力,落实相关教育与培训工作,促使其拥有较强的法治思维与法治观念,将依法办事渗透在工作实践之中,形成习惯。其次,执法人员要树立法治思维,成为法治的崇尚者,严格遵守,全面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树立法治思维,自觉遵纪守法,严格进行执法,增强法治观念,拓展法治工作模式。再次,高度重视考核与监督工作,维护执法有序性,保证高效性。为了做好执法人考核工作,需要构建科学的奖惩机制,保障考核科学有效。对于具备较强能力的人员,要给予奖励。面对工作业绩较差的人员,要及时给予批评指正。最后,执法必须力求规范性,以完善的执法机构为核心,保证各个环节得到有效落实,尤其是构筑现代化的执法平台,重视在乡镇建立执法机构,目的是便于村民进行纠纷的解决,实现对自身利益的有效维护。

3.扩大司法队伍,维护司法公正

农民群众利益的维护代表司法的最终目标。为了有效解决村民矛盾,保障合理性与及时性,促使其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要对基层司法人员进行增加,扩大储备。面对案件较多的地区,要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深入基层工作,构建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由专业人士进行案件的处理。对于基层司法人员,法治思维以及法治观念尤为重要,要对其开展专业化培训,促使其拥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同时,对知识结构进行不断扩展与更新,培养法律素养,以便为各类案件纠纷的高效处理奠定基础,发挥法律保障性作用。针对基层司法人员,要避免存在特权思想,彰显司法公正性,促使各类案件能够得到更加公平与公正的审理,遵循法律程序,为农村社会公平性的维护做出贡献。除此之外,要对办案方式进行不断创新。以偏远地区为重点,增加便民诉讼服务站点,以便更加及时地解决村民问题,保障服务的便捷性与及时性,促使农民能够认可司法手段,借助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4.开拓创新普法模式,增强乡民法治思维

对于法治,既与党和国家息息相关,也与百姓群众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需要群众给予关注与参与。乡村法治如果缺少对法治思维崇尚,法治价值无法实现,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在乡村振兴背景之下,法治乡村建设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撑,同时,乡民的积极参与也必不可少。鉴于偏远地区的位置原因,信息交流受阻,农民文化水平有限,要将农民教育水平的提升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积极创新普法方式,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实现法治宣传与科技的有机融合。除此之外,要时刻关注宣传内容,进行积极更新,将农民感兴趣的内容作为重点,如权益保障、医疗保险等方面。在宣传方式上,引入农民感兴趣的形式,如法治电影、微电影等,促使法治精神能够切实深入农民之心,全面提高农民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观念。

五、结束语

立足新时代,在党的领导之下,法治乡村建设不断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全面创新,硕果累累。与此同时,法治乡村建设中也存在一些矛盾与问题,因此,要重视探究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新方略,重视实现乡村传统文化、熟人观念以及现代法治社会的真正融合,发挥智慧与能力,强调法治理论创新与法治实践创新的结合,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为国家的繁荣稳定与和谐提供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