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星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低龄化和严重化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不断显现,如何有效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并积极引导未成年犯罪人走向正轨、重返社会,成为我国司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8周岁的公民即为未成年人。而在我国的《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做出明确的年龄界定:12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对社会产生危害、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为未成年人犯罪[1]。

无论是从广义的社会角度,还是从狭义的法律角度来看,未成年人是社会群体中十分特殊的存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和法律的特别关照,也享有比成年人更加特殊的待遇,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认定和刑罚适用方面和成年人存在明显的差异。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强调了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凸显了我国《刑法》中关于教育和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的基本原则[2]。

对于12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正处于成长的黄金时期,并且生理和心理上无限接近于成年人,已经具备了判断是非对错的基本能力,但同样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易被不良的社会现象和习气所带偏,正因为如此,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相比存在许多差异。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未成年人犯罪中呈现出低学历、低龄、女性比例增加、独生子女比例增加、辍学比例提升、累犯行为增加等趋势,同时严重犯罪的比例正在持续上升,并且出现了较多的团伙犯罪现象[3]。同时伴随着科技和网络的进步,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也日趋成人化,犯罪手法日趋智能化,涉及毒品等案件的数量也在日益增多。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处罚的范围

(一)我国《刑法》划分的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的相关政策,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应该以教育改造为主要手段,并采取适宜的惩罚措施作为辅导手段。因此,我国《刑法》在遵循这一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以及未成年人的生长环境,结合具体犯罪事实中的具体情况,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了三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即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具备辨认自己行为是否产生危害的能力,也不能对自身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有效控制,因此并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后,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责令相关监护人对其进行教育,若无监护人则可由政府收容教育。

第二阶段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即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自我思考能力,能够简单判断是非对错,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因此在实施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存在一定的主观意愿,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基本能力。因此,针对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三阶段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即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这个阶段,未成年人已经掌握了基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能力,拥有明确判断是非对错的能力,也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控制,从主观意愿上能够辨别犯罪行为。因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承担自身触犯刑法时所应担负的刑事责任。

(二)我国《刑法》认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

在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审理的过程中,如何界定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对于司法审判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这决定了未成年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范围,也决定了未成年人的量刑空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认定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时,一般从未成年人进行犯罪的时间开始计算;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存在连续状态,则应该以犯罪实施终止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此外,关于周岁计算的问题,是以公历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的实足年龄,这与民间农历算法或虚岁算法不同,是以公历出生日期作为起始点进行计算。同时,12周岁、14周岁、16周岁和18周岁的上限是过完公历生日的当日,从第二天起才可认为满足周岁条件[5]。

(三)我国《刑法》认定的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刑法》针对12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未成年人在12周岁后、不满14周岁时再次实施了这类犯罪,并不能追究未成年人12周岁之前的犯罪行为,只能追究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阶段应负的刑事责任。

如果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这一年龄阶段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即便未成年人在16周岁后再次实施了同类型的犯罪,也只能追究未成年人16周岁后的相关刑事责任;若符合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则应该一并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一)未成年人犯罪在刑罚种类上的特殊性

不管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目标,还是出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时都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刑罚种类。

1.不适用死刑

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几乎是世界范围内的一条准则。在1985年联合国颁布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其中指出无论任何未成年犯罪人都不应处以死刑;而联合国在《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指出,对于未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不得处以死刑[6]。我国1997年所颁布的《刑法》中也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死刑不适用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此处所指的不适用死刑,不仅是指不适用于立即执行死刑的规定,也同样不适用于缓期2年执行死刑的规定。

虽然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成熟,我国针对死刑的判决和实际案例相对降低,但是我国出于社会稳定与国家发展的需求,仍然在刑罚中保留了死刑。因此,对未成年人采取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既能够凸显我国法律具有明显的人性化特点,也能够达到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基本目标。

2.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属于一种资格刑罚,是针对犯罪分子剥夺其参与国家政治活动或管理活动权利的一种处罚方式。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而其他基本政治权利由于未到法定年龄因此并未享有。同时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未成年人并不具有完整的政治权利,因此对未成年人采取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行为是没有价值的,且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这样的处罚不仅不能够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和改造,也会对未成年人未来重归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主要是由于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一直优先考虑通过教育和引导让未成年人能够更好地实现重归社会的目标,而非继续剥夺未成年人的政治权利。因此,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3.不适用没收财产

没收财政是指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将犯罪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收归国有,这是一种无偿的强制性处罚手段。但是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他们大多不具备个人财产,也没有稳定的收入,因此,如果对未成年人采取了没收财产的处罚行为,结果要幺是由未成年人家庭来承担所有罚金,要幺则是让处罚成为一纸空判。这不仅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责自负原则背道而驰,甚至可能让未成年人产生只需通过财产就可以达到赎罪的目的,这不利于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会导致未成年人产生错误的法律意识。没收财产作为一种财产刑,《刑法》中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一个是贪污犯罪的类型,一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很少会涉及到这两个大类,因此没收财产刑罚同样不适用。

4.不适用前科报告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在入职、入伍时,如果存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前科,应该如实向单位报告,不得隐瞒事实。这一规定代表我国公民应承担起前科报告的义务。同时,我国《刑法》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也做出了规定,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接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时,无需履行前科报告的义务。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未成年人刑罚理念,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予以未成年人一个宽容的发展环境,致力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而非让未成年犯罪人被“钉死在耻辱柱上”,让其一生无法正常学习和工作。这不仅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建议

1.扩大缓刑适用范围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目前社会的普遍倾向是进一步推动缓刑适用范围的扩大,能够让未成年犯罪主体避免接受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的处罚。这类刑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但是刑罚目的的实现情况不尽如人意,对于降低再犯率的贡献也不足,甚至还有可能增加社会成本。因此,通过有效的缓刑制度,不仅能够让未成年犯罪主体意识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威严,也能够让未成年犯罪主体意识到法律的宽容性,从而更加积极主动地接受改造和教育,让未成年犯罪主体能够树立起正确的法律意识和健康的心理状态,对于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有积极的帮助。

2.放宽假释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在假释适用条件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僵化现象,未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身心状态。因此为了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改造,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状态进行适当的调整,进一步放宽假释适用条件,必要时可适当缩短假释考验期,从而积极引导未成年人走上正轨。

3.规定暂缓判决制度

法院依据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评估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在相关规定下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主体做出暂缓判决的决定,从而让未成年人能够在限定的考察期间内进行正常的学习等社会活动。当考察期结束后,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做出更为合理的处罚。暂缓判决制度一般适用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犯罪主体,既能够让未成年人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也能够让未成年人不断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在他人的帮助下改正自己的行为,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优秀人才。这不仅能够有效保障社会安定,也能够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虽然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暂缓判决的相关制度,但是司法实践中暂缓判决已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应该积极推广和使用,以便司法的公平公正,也给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因此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处罚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针对刑罚种类进行了调整。这不仅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未成年人刑罚处罚原则,也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和感化,积极引导未成年犯罪人走回正轨重返社会,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国家发展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