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忠善 薛艳宏 何 斐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山西 太原 030024

一、刑罚执行与刑罚执行监督

(一)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是法定的刑罚执行机关,将对犯罪人确定刑罚的生效的刑事判决,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结果体现,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刑罚执行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

(二)刑罚执行监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这项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刑罚执行监督是有效地维护高墙内外公平正义的利器。监督主要包括:对执行死刑判决的监督,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临场监督,验明正身,防止错杀;对监狱执行刑罚的监督,包括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合法性的监督;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等。

二、“纸面服刑”现象分析

“纸面服刑”一词,顾名思义就是写在纸上的判决,没有实际执行,却拿到“刑满释放证明书”。源自巴某某和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却连1天监狱都没有进过一案[1]。

(一)我国“纸面服刑”的典型案例

1.巴某某和故意杀人案

巴某某和(时年17岁),在1992年因与被害人发生口角,遂持刀将韩某儿子捅伤,致韩某的儿子因心脏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次年,巴某某和被原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1993年9月28日,巴某某和违法保外就医出所并长期脱管、漏管。2007年7月,当地看守所违法开具了《刑满释放证明书》,也就是说,巴某某和1天牢也没有坐过,仅仅在纸面上“服”满了十五年的刑期。之后,巴某某和违规入党、违规当选村主任、违规当选人大代表。

2.“9· 3”呼和浩特买凶杀人案

2005年,王某虹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入狱后,2008年6月,王某虹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王某虹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26年3月10日[2]。从王某虹由无期徒刑减至有期徒刑的第2个月开始,他服刑期间共计7次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狱外活动长达7年多,保外就医期间还外出旅游、结婚生子。2020年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A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书显示,5名狱医参与了对王某虹6次保外就医、1次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鉴定造假,使未达到病情危重程度的罪犯王某虹,仅“纸面服刑”。

(二)“纸面服刑”成因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变更执行的基本制度,是国家刑罚制度惩罚性与人道性的落实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上的集中体现。但遗憾的是,不法分子在这中间掺杂了一些利益交换、人情勾兑,使得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缩短刑期的“法宝”。反观“纸面服刑”相关案例,出现“纸面服刑”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两点:

1.司法的腐败。从相关案例可以看出,“纸面服刑”现象的发生,免不了有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失职渎职,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人的身上,但危害极大,严重削弱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2.监督的漏洞。“纸面服刑”直接暴露了腐败问题的存在,同时也体现出相关的检查环节和机制上存在缺陷。应切实常态化监督检查、评查等,发现问题苗头,抓早抓小,及时纠正。

(三)我国对于“纸面服刑”问题查处的决心及力度

本是刑罚人道主义的“绿色通道”,却成了个别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后门暗道”。由此,保外就医造假、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乱象,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2020年10月底至12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首次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同时抽调人员,组成巡回检察组开展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工作。

2021年6月,全国教育整顿办表示:“当前各地深刻总结汲取相关案例的教训,正在按照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全面排查整治意见要求,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各地各政法单位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筛查、重点案件排查等方式,对近30年以来的‘减、假、暂’案件开展全面筛查,目前进度已达90%,并锁定了一批重点案件[3]。”

2021年6月上旬至9月下旬,“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百日攻坚”行动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展开,最高检下发《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问题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减假暂”等案件便是方案明确要重点查办的五类案件之一。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应该说,这是从制度上防止“纸面服刑”的一记实招。

三、刑罚执行监督过程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一)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不健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狱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看守所条例》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这些法律并没有对如何监督作出具体规定。近年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更为丰富的职责,新增了多项业务,但对刑罚执行监督,特别是审前未羁押被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刑罚监督,缺乏规范详细的规定,导致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方法、监督手段、监督保障等方面都不明确。在实践中,具体体现为交付执行检察工作信息不全、底数不清、数据不准等问题,制约了各项监督工作全面、规范、深入开展。刑罚执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司法解释相对滞后,无法适应交付执行检察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已经成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的主要难题。各地检察机关虽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摸索出一些方法,但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制定的具体监督方法也不同,可借鉴度和指导性不强,效力不足,有时还有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

(二)刑罚执行监督重要性的社会认知度不够

刑罚执行与执行监督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缺一不可。但在社会认知层面,刑罚执行有国家公权力保障,一般不会出问题,甚至部分检察人员的思想也无法与时代接轨,不能正确面对新形势,对刑罚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不重视、程序性检查多实质性检查少,有时存在检查不彻底情况等,最终导致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不被重视。

(三)刑罚执行违法的后果没有相应的责任规定

刑罚执行以人民法院裁判确定的刑罚为主要内容,以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和政治权利为执行对象。刑罚执行工作中如果出现差错就必然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侵害。然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也就是说,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时,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而法律未规定监管或者执行机关拒绝接受或拒不纠正错误时的法律后果,即未明确纠正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效力。这致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力被严重削弱,使执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难以保障执行活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而且,监督过程不完整,检察机关发出纠正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一般都是在执行行为违法后的监督,而依据现行法律,检察机关难以发现执行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难以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事前或者事中的同步监督,使司法腐败有了可利用的漏洞和空间。

四、加强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学习,提高刑罚执行监督者的综合素能

通过长期、有效、多渠道、多层面的培训、学习等,熟练掌握刑事执行监督的专业知识,及时了解相关工作动态,不断强化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社会认知水平和有效监督能力,确保依法正确履职。

(二)加强交流,强化上下级、兄弟单位及部门的联动协作

发挥一体化监督的职能作用,强化上下级之间的沟通联络。下级部门及时总结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汇总上报,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工作指导,同级兄弟单位或兄弟部门之间也要强化联动协作,工作中发现的相关线索可相互移送,打造共同监督的工作大格局。

(三)加强外在沟通,让人民群众参与刑罚执行监督

在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过程中,必须强化外在沟通,拓宽监督信息渠道,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来。通过拓展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平台的功能,推广“融入群众、公正执法、情理兼容、促进和谐”的工作新模式。

(四)规范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行为

应当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加强自我约束,杜绝选择性监督。在具体监督层面上,进一步明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监督程序、监督责任和工作质量标准,特别是实现办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和程序化,加强制度管人,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不规范监督、随意监督的行为,确保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五)将刑罚执行与监督相互融合,充分发挥刑罚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在当前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指引下的刑事诉讼新格局中,检察机关也应在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贯彻执行相关理念,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前提下,积极将慎押理念融入工作,确保当押的押、不当押的不押,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六)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为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相关的立法打牢基础

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有关刑罚执行的内容只是零星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中,规定比较原则化,没有形成体系,且大多为弹性监督条款,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工作方法、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为将来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立法打牢基础。使立法的操作性更强,使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有强据可依、有真章可循。

(七)防止“纸面服刑”,重点在于防止“纸面监督”

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如果流于“纸面监督”,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还会层出不穷。应当强化现实监督,紧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环节,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制定操作性强的监督机制,形成严格的监督体系。

(八)加快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针对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有关机关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少数案件处理不公正,甚至一些案件有徇私舞弊、司法不廉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问题,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明确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需要严格审查的实体条件,完善了相关程序机制,加强了监督指导以及工作保障。作为检察机关,应当和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积极配合,切实强化法律监督,保障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真正目标的实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九)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听证、公示制度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审核机制需要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机制的透明度需要增加,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至关重要。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听证、公示制度,杜绝暗箱操作,避免腐败滋生是现实需要。

五、结语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至关重要。行之有效的刑罚执行监督,是构建公平、公开、公正法治社会的保障。而不可忽视的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刑罚执行监督职能过程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不健全、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刑罚执行违法的后果没有相应的责任规定等。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要有效落实,需要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也需要检察人员积极行动起来提升业务素能,更需要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工作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