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钦

中共怀宁县委党校,安徽 安庆 246121

由于以往只有政府部门参与主导法律援助工作,覆盖范围有限,服务项目也缺乏针对性,因而目前法律援助开始向社会化方向发展。本文主要对法律援助社会化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法律援助社会化的含义

所谓社会化实际上是属于社会学的一种概念,其对象可以是某一主体,具体指社会对主体产生影响,出现社会化的特征。而法律援助社会化则是指法律援助这一主体受到社会影响后重塑自身的过程,法律援助本身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因而原本就会被社会所影响。但从援助的主体来说,以往一般为政府,在社会化发展后,将会使服务主体、范围以及方式都发生改变,使法律援助制度整体进一步革新。例如主体上纳入社会参与主体、范围上增加法律援助服务对象、方式上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灵活性,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1]。

二、法律援助社会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基于现实情况来看,法律援助社会化发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能够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主体范围,在社会化过程中,鼓励普通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由于法律援助案件本身面临的问题不仅包括法律问题,还包括了许多社会问题,因而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主体不仅包含专业律师,也包含其他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社会工作者,将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主体范围进行扩展,也会使得法律援助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例如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社会工作者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一定人文关怀,并负责与专业援助律师的对接工作,形成一种二元服务模式,更好地满足受援助对象的需求。另一方面是有利于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性的法律援助服务,目前的法律案件种类较多、情况复杂,涉及的群体也为不同类型,例如涉及妇女群体、老年群体、未成年群体以及残疾人群体的权益案件,在开展法律援助时都需要更为专业的服务,而法律援助社会化发展则是将该项工作分散给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这些组织的定位可以针对性为某一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例如针对妇女权益进行专业性维护,切实保证服务内容的“应援尽援”。此外,法律援助社会化发展也能适当缓解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经费压力,可在社会层面上开设一些公益机制来提高法律援助资金[2]。

三、法律援助社会化问题的一些思考

为了研究法律援助的社会化问题,本次研究以S 市的法律援助情况和社会化发展为例,力求于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来打造出法律援助发展的立体化格局,让更多的人可以在法律援助中受益。

(一)S 市开展的法律援助现状分析

1.法律援助具体工作情况

目前的S 市法律援助有关机构主要覆盖层级包括市级与区级,负责援助的案件种类颇多。一般来说需要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只要满足免审条件或是为经济困难群体,不管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也不管属于哪类案件,都应获得法律援助的相关服务。但现实情况中,必须承认的是,S 市法律援助的处理案件数量还是比较少,整体服务水平也是较低。结合有关数据的统计发现,从2015 年到2020 年期间,全市各级法院所受理的年均案件数量约为41.5 万件,2020 年期间,全市有关劳动人事相关的案件立项数量约为5.12 万件,但2020 年全市的法律援助受理案件数量却仅为2.5 万件,数据之差明显,分析相关数据可获知,实有案件中法律援助案件的占比仅能够达到5%左右,这表明了法律援助的覆盖还远远不够,实际落实服务的效率不高。究其原因发现,这与当前法律援助范围约束和申请条件限制有关,导致法律援助仍旧只对少数人提供应有服务,而需要法律援助的大多数人无法获得服务,许多人既无法自行承担诉讼费用,需要法律援助服务,但又不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导致陷入尴尬处境,这类人群也是工作中遇到的“夹心群体”[3]。

2.法律援助工作中社会组织的参与状况

分析S 市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参与状况,可以发现市级总工会已经建立了法律援助相关机制,有需要的劳动者若是满足条件,就可申请获得工会法律援助机制的免费调解、免费诉讼以及免费仲裁的服务。市级妇女联合会的信访室,也安排了专职人员进行妇女权益信访工作,可以接受妇女的法律案件,同时安排了两名心理咨询师来负责接案,正式接访中也会由律师协会派驻专业律师。S 市还在2019 年期间成立了市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专门负责向残疾人群体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帮助,方便残疾人获得法律相关服务,救助工作站除提供法律援助外还包括司法救助。S 大学法学院也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该工作站最早在2013 年开始为本校学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也结合学生所学的法律课程来培育学生多种技能,包括分析法律问题、出庭应诉以及书写法律文书等技能。对外,救助工作站让学生与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沟通,亲身参与到法律案件当中,但是从2012 年开始,民事诉讼的公民代理要求进行了变更,法学院学生也被承认作为诉讼代理人,因而该救助站的工作中也被搁置。

(二)国际上法律援助工作中社会组织参与的经验

在许多西方国家中,法律援助的社会化程度已经颇高,其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也较高,例如英国与美国中,法律援助的实施都是由社会或是私人团体来自行实施,具有较高独立性,而法律援助使用资源一般是来源于社会慈善机构或是政府,这些国家也制定了许多针对法律援助工作控制及规范的政策手段。还有一些国家甚至已经将法律援助纳入到社会福利范围之内,例如瑞典就有这种社会福利制度,政府出资专门为国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还制定了诉讼保险制度,所有国民都可享受保险福利,让人们能够享受到法律保障,不会因为高昂的法律诉讼费用支出而烦恼[4]。

(三)法律援助社会化的发展路径

以S 市为例,其目前主要将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作为主体,而实际能够服务的对象多为少数群体,包括经济贫困群体与其他弱势群体,没办法切实满足当前社会人群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因而其法律援助的社会化发展成为必然趋势,目的是缓解人们法律援助需求的压力,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同时也解决政府法律援助覆盖范围有限的问题,充分利用社会中的各项独立组织及法学院校,进一步补充政府的法律援助服务,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为社会的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1.切实支持法律援助中社会组织的参与

目前的社会组织成立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因而其服务于法律援助对象时也并不会像政府一样严格,选择法律援助的对象会更广泛,也可基于自身的服务宗旨来灵活设置法律援助限制条件。例如,各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时,可以只针对某一弱势群体,并结合自身服务方向来针对性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发挥出特长,像是上述提到的,S 市总工会组织的法律援助服务主要针对劳动者,这也涉及其专业工作,能够保证法律援助服务更为到位,而残疾人联合会则是对残疾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这种社会组织特定服务对象的形式,可以更加贴合特殊弱势人群的需求,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需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科学设置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服务门槛,其服务门槛将会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以及覆盖对象,具体设置门槛时可以结合社会组织所服务的特殊群体类型,不必一定与政府标准达成一致,政府一般从整个社会出发来定义困难群体,例如生活水平低于某一水平线的群体可作为服务对象。社会组织都有着独特的服务宗旨,因而也可以面向不同标准的群体来提供服务,从特殊群体内部来说,社会组织规定的困难标准条件可以更低,服务于更多有需要的人,还可体现出自身服务的侧重点。总体来说,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服务门槛相较于政府会更低,且可以走专业化的法律援助服务道路,政府应积极鼓励更多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机制,进一步扩大社会受益面,让社会中的法律援助服务变得更为多样,让许多政府无法有效承担的法律援助项目由不同组织负责,切实补充整体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搭建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服务会对政府工作进行进一步补充,能够充分利用更多社会资源。但要想保证资源不出现浪费,发挥出最大利用价值,还应当避免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出现重叠,因此,还需建立起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切实明确双方的主要分工。例如,仍旧将政府机构作为法律援助主体力量,而政府无法覆盖到的弱势群体,则可由社会组织来提供专门的法律援助,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需搭建线上沟通工作机制,一些有法律服务需求的人可以申请政府法律援助,若是审核通过则直接由政府受理法律援助,若政府审核其申请不通过,则通过线上转交给社会组织,让社会组织机制来审核申请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服务条件,进而选择提供服务或不予受理[5]。

2.有关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的思考

法律援助体系运转过程中,由政府主导,推动社会参与,将会使该项服务同时具有政府的义务性及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属性,这也是当前法律援助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2009 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了对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成立探索,可以由社会组织或是企业来实施募捐,各组织、企业法人以及自然人都采用自愿捐赠手段,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渠道。与此同时,政府也应当在各个方面给予有效扶植,缓解压力,例如除了资金上加大拨款力度外,制度上及政策上也要充分支持,这些资金都被用作法律援助服务基金,可以为急需援助及经济困难的群体提供帮助,同时还能为公民先行垫付多项法律服务费用,例如评估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勘验费用、财产保全保证金以及执行费用等,辅助法律援助社会化计划的实施,解决社会中发生的实际法律问题。具体的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设立辅助性法律援助的基金项目。结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辅助性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受到阻碍的情况,其根本原因在于机构设置形式,例如S 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处隶属于事业单位,其属于参公管理形式,本身是不具备直接收取费用职权的,因而会导致辅助性法律援助工作难以推进,而对相关基金会进行成立后就可以解决这种难题。可以在基金会中设立辅助性法律援助的基金项目,收取的相关案件费用归入基金会账户当中,后续再利用资金推动法律援助服务的实施。

第二,设立法律援助分担费的有关项目。在法律援助社会化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逐渐扩大援助覆盖面,与此同时,目前国家的有关制度正不断完善,整体法律机制已相对健全,因而法律援助的服务人群也不应当只限制在经济困难群体中,部分群体尽管有一定经济能力,但对于承担高昂律师费和诉讼费仍旧十分困难,这部分人也需要被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不过现有的各地区法律援助标准限制,导致这些人都无法成为法律援助的受益对象,尽管一些社会组织已经开始加入法律援助工作,但仍旧有一些人无法申请法律援助服务,因此,法律援助基金会可以设立分担费项目,为更多人的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支持。在关于法律援助分担费的有关制度制定中,可以参考目前实施已久的国家制度,相关理念一般为申请人基于自身财产情况和收入情况对法律援助费用进行合理支付,其收入越高,分担支付的费用也会越多。

第三,准许社会组织对法律服务项目进行申报,法律援助基金会应当承担自身职责,对于参与到法律援助体系中的社会组织进行帮助,可以选择培育组织的法律援助能力或给予其他资助。若是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时出现经费不足的状况,则应准许其向法律援助基金会申请立项法律服务相关项目,在基金会通过该申请之后,针对项目需求拨放一定资金,帮助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目前,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S 市已经成为先行示范区,其法律援助社会化发展也应探索全新模式,保证更多的弱势群体可以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促使法律援助整体体系实现普惠发展。

综上所述,有关法律援助社会化发展问题已经成为当下热点,法律援助的社会化能够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主体范围,也有利于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性的法律援助服务。由本文分析可知,法律援助社会化的发展路径包括:切实支持法律援助中社会组织的参与、为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