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嗣强

西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4

“天不变,道亦不变”的自然法情怀,经由课堂教化而接受的精巧的法教义学体系,二者协力赋予了一个合格的法科专业学生,即使在低薪初次就业下,仍能保持定力而抱有强烈的职业忠诚。现在的问题是,正在发生的、同时也是可以预见的人工智能及大数据的迅猛发展下,法科毕业生还能坚定、坚守法律职业取向,继续勇敢无畏地面对“低就业率、低起薪”的现实吗?

一、法科毕业生:就业渠道二分与市场导向的客观趋势

自21 世纪初施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现拓展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来,法学教育就走上了职业教育的不归路。与西方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官、检察官等职业,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职业,事实上形成了两条少有交集的不同的法律职业选择路径。而在中国特殊国情下,至少就初次就业而言,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和法律职业,对大多数法科毕业生更具有吸引力——由此也就可以解释,即便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较高的一些着名学校,在学生将“考公”作为优先项的情况下,它们的毕业生就业率仍可能较低。

法学专业低初次就业率,并非法律服务市场对法律职业需求的真实反映——如案件数大量增加同时又要在刑事诉讼中实现“法律帮助全覆盖”形成的巨大需求[1]。而且,如果法科毕业生愿意忍受低起薪,即便没有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者,仍能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乃至法检部门找到事务性法务工作,如律师助理或法院书记员等。故而,从底线思维出发,普通高校的法学院系越来越强调实践教学,强调律师取向而非只是以法官为中心的法律职业教育。必须指出,以市场为导向而非仅以培养“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为指向,是符合法学教育转型要求的。以市场为导向培养的法科生具有全方位的工作能力,要求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应从“法官导向”转向“律师导向”。例如,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前述刑事诉讼“法律帮助全覆盖”已大大拓展了传统的刑事辩护的内容,法律服务向“审判之前、庭审之外以及庭审之后进行扩展和延伸”[2]。在见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之外,值班律师完全可以合理合法地主动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或在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促进双方在公安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人工智能时代法律职业教育的危机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学教育在很多国家都面临一些困境和难题。例如就美国而言,主要是法学教育的高成本、高学费问题[3];就德国而言,主要是向法律服务市场转型问题[4]——中国一定意义上也是如此。现在看来,这些问题还不足以构成真正的危机,真正的危机是法律人赖以安身立命的法律思维、法律技艺被人工智能代替的危机。

(一)迫近的现实: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

目前,法检系统通过“智慧法院”“智慧检务”,能实现卷宗的电子化归档、数据自动引用回填、法律文书自动编辑、案件智能查询,很多行政性、简单性、重复性的工作均可由人工智能“代劳”。人工智能语音速录技术催生了“智能速记员”,可以将控辩双方的庭审对话自动实时识别成文字,包括合议庭法官评议过程也可实时记录。检察系统通过“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实现了对证据合法、合规性校验、证据标准指引以及证据链完整性的审查判断[5]。此外,量刑的智能化也取得重要进展。律师业务中,实体法律机器人已经在我国出现[6]。该机器人除了基本的迎宾、指引作用外,在高度专业化方面,能通过智能化问答、输出咨询报告等方式,为有需求的人们提供智能法律咨询服务。此外,人工智能还能实现法律资料的深度阅读、草拟和审核合同文书等功能。

(二)潜在的危机:低端法律服务市场受到侵蚀

法科毕业生先经承担事务性工作,再到能承担专业性、判断性的职业性工作,符合法律人职业成长规律。前述强调实践取向的法学教育,契合了法律职业市场的现状和实际需求。然而,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在现象上恰可能替代这些事务性工作;换言之,“机器代人”在法律职业市场上同样会发生。法学专业毕业生,当书记员、律师助理等工作机会,不说是完全消失,至少会减少这方面的职位需求。

三、对人工智能时代法律职业教育的正确认知

上述所表现出的危机,对法科毕业生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初次就业机会,提供的是暗淡的判断。但是,人工智能无法在特定情境下产生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共鸣,且至少目前其还无法做到代替人作出法律决定——无论是就具有诉权的当事人,还是就法官检察官而言。现有的研究注意到人工智能技术性对法律职业的影响,但却未能明辨出人特有的“法感”所具有的意义[7],没有搞明白在向人工智能输入信息的前端和作出法律决定的后端始终是人。如果认为既然人工智能代替了人,那幺法科学生就可以疏于相关的基本训练,是不妥当的。因为,至少法律服务市场的客户,即当事人相信的还是法律工作者,而不是机器——因为,即便是机器给出了法律问题的答案乃至解决方案,也需要法律专业者再给予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后,当事人才会接受和认同。

现有研究在理论层面缺乏对法律工作与法律职业的明确界分,态度层面欠缺对法科毕业生初次就业意愿低的理解性同情,同时也欠缺对法科毕业生较高的法律职业忠诚度应有的基本尊重。对此,我们明确予以反对。而反对的重要理由之一是,这些认知没有认识到:人工智能运用的背后,隐含的是普通法科毕业生就业机会、就业质量上提升之重要机遇。

四、人工智能时代市场导向的法学教育:重塑技能结构和法律工作与职业的融合

当前,法学教育界的主流认识是: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结合基础上的职业教育——这种认识实际上综合了不同法学教育主体对法学教育的差异化定位。但是,对于法律职业教育的具体内容仍然存在模糊认识:一是对法律职业类型化不足,定义过于狭隘;二是没有认识到法律事务性工作与法律职业间的关系[8]。我们也应看到,人工智能时代法学基本技能将更具有挑战性。例如,在机器能够将当事人的自然语言和诉求转化为“法言法语”和法律诉求的背景下,反向地向当事人解释、说明“法言法语”含义和恰当的法律诉求的要求提高了——否则,具有诉权的当事人,即法律服务市场的真正客户,仍然无法作出决定并由此启动法律程序。因此,法律职业人传统上以法官职业为中心的首要能力,即“听”的能力[9],将让位于“说”的能力,让位于与客户的沟通能力。因此,即便是在人工智能代替法律工作者一部分事务性工作之后,在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中,与客户的沟通工作,仍将是不能被替代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纠纷的解决方式也在发生变化。例如在德国,“鉴于近年来调解技巧、交流能力等在纠纷解决中所发挥的作用日显重要”,《法国法官法》:“法科学习内容的设定应考虑在司法、法律行政和法律咨询等实践中至关重要的素质培养,包括法庭辩论、谈话技巧、修辞与口才、仲裁、调解、调查和交流等能力。”而我国历来均重视调解、和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中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作为原则并作为结案的方式之一,刑事和解也于2012 年被《刑事诉讼法》所肯定。这些制度性安排在显着地扩大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同时,也意味着传统的社会性调解需要转型,需要专业性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专业性的服务。而在这个过程中,法科毕业生并不欠缺提供专业性意见的初步能力,也不欠缺相应的一腔热血(情)。欠缺的只是沟通的能力以及沟通能力背后对社会现实、人际关系的体验和洞察。

从目前看,传统的低端的法律服务市场,是为成熟律师服务的市场,是为被纳入员额制的法官、检察官服务的市场,是间接的而非真正的面向当事人的法律服务市场。在低端的法律服务市场中,法科毕业生承担的是简单的、事务性的工作——某种意义上被上述真正的法律职业者作为其“工具”使用。其工作没有创造性而令法科毕业生无法体验到工作的意义和乐趣。而且,由于与客户无法建立实质的服务关系,其为法律服务创造的价值也被忽略,从而其起薪低也就不足为奇。因此,人工智能对低端法律服务市场的侵蚀,一方面不必幼稚地欢呼法科毕业生将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也不必悲观地认为法科毕业生将成为机器代替人的“牺牲品”。而是倒逼法科毕业生在与客户的沟通中,在对“法言法语”的解释和应用中,展现其法学素养进而使其体会到工作的乐趣和职业的荣耀[10],由此,便能直接参与到法律服务市场价值的直接创造中去。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法科毕业生服务的低端法律服务市场还有另一个面向,即接触的可能更多的是受日常生计困扰的当事人,其案件不乏伴随利益乃至激烈情感冲突的民间纠纷。为这些当事人服务,获得较高价格的服务价值回报显然不具现实性。但是,为这些普通百姓提供帮助、法律服务乃至进行维权,能够提高法科毕业生工作满足感和工作乐趣,提高个人的社会认同度进而累积职业声誉。因此,为普通人提供法律服务与前一种受限的低端法律服务市场,显然不应在同一价值位阶上进行评价——在本文中,也仅仅是以功利主义计而权将其作为一种“低端”法律服务。

客观地说,前述两个“低端”法律服务市场,是法科毕业生初次就业时必须同时面对的。服务于成熟法律职业人,解决的是法科毕业生“有口饭吃”的问题;服务于普通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是个人未来长期职业生涯之成长、声誉累积问题,其培养了法科毕业生复杂社会法律问题洞察能力以及这些问题的解决能力。而理性面对这两个“低端”,法科毕业生才能最终走向“高端”。抛却前述“名”与“利”的计算,此过程中,法科毕业生的法律工作与专业性的知识、专业性法律意见的提出与应用,必然也会加快融合。而法律工作与法律职业的融合,最终贡献于法科毕业生就业质量的快速提升。

五、结语

法科毕业生低就业率有多种原因。即使认为法科毕业生热衷“考公”因而导致初次就业率低,这也与公务员考试允报专业上法学专业有较高占比有关。显然,这是一个不容忽视但同时也值得肯定的因素——即同时证明,在国家和社会治理领域,这个国家和这个社会仍需要优秀的法律人才。在“考公”之外,事实上还有大量的法科毕业生,系因未能在校一次性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故而怠于或暂时放弃了找工作——这也是法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的众所周知的原因。结合本文前述,二者都可归之于法科毕业生较强的法律职业忠诚度——或曰职业定向度。这说明,总体上中国的法学教育是成功的。

然而,无论是“考公”还是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科毕业生们都不得不最终面对毕业后生存、生活的压力和挑战。而且,即便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法科毕业生在法律职业生涯上仍有较长的道路要走。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是巨大的,有潜力的也是多元的。就普通法科本科毕业生而言,直接的法律市场的机会有限——且受限于自身的社会阅历、社会资源和职业声望。但诚如前述,人工智能时代,从一般的事务性法律工作中解放的初级法律工作者,在直接面对客户——尤其是普通民众为主的客户,赢得他(她)们的信赖方面并非毫无机会。法学教育以“法律服务市场”为导向,而在人工智能对法律工作和法律职业造成的危机的背后,客观上呈现了整合法律工作与法律职业的机会。抓住这一机会,将进一步加速法学教育的转型,并为学生法学素养、法律技能的培养指明方向,进而为法科本科毕业生就业机会、就业质量的提高找到现实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