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伟

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000

诉讼时效是对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使用时间进行约束,超过法定时间,债务人具有抗辩的权利,可要求不履行义务。在金融服务上云端的趋势下,银行基于大数据提供的商业服务更为精细,客户更多通过手机等互联网工具接受金融服务,但因物理接触的减少,商业银行原有的主张债权方式难以实施,如银行窗口、对账单寄送、电话催收等。如何确认服务对象的身份,实现诉讼时效的中断,不仅是商业银行服务的判定准则,也是在诉讼中说服法官接受的重要任务。《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将原来规定的2 年转变为3 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同步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在这一视角下,《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将对权利人、义务人的法律权利产生直接的影响,结合商业银行的业务关系,结合《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内容,对诉讼时间、诉讼方式、证据收集等进行调整,在维护相关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能够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收益[1]。

一、《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基本类型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作用越加凸显。民事诉讼时效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包含普通时效、特别时效以及最长时效等,其中,普通时效的时间是3 年,特别时效是应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纠纷的失效期间,如果法律包含特殊规定,则采取特别时效[2]。最长失效的规定时间为20 年,且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等相关法律规定[3]。

二、商业银行视角下民事诉讼时效适用性分析

《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适用性,要与商业银行的民事诉讼相关纠纷联系到一起,其中,银行的债权请求权并不适合通过《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内容进行裁定。在分析《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适用性的过程中,要结合银行与民众的合法权益,对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国债、金融债券等债权请求等进行裁定中,不能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进行审理,而是需要将民众利益与请求权结合在一起,从而提高《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应用价值。例如,民众利益纠纷问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来解决,如果违反银行资本充足原则,或者忽视股东权益保护,则《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不适用[4]。

从诉讼抗辩权的角度对《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的规定,则法院可以不受理当事人的诉讼抗辩。当事人在请求民事诉讼抗辩中,可结合诉讼抗辩缘由进行说明,法院可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定[5]。在分析抗辩权的过程中,当事人在行使民事诉讼时效抗辩权时,法律层面需要当事人在一审期间进行申请,这可以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时效进行限制。如果民事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在任何时间段内申请,则无法确认一审固定的争议焦点,对一审的事实结果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影响案件审理的有效性、法律性[6]。

在《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中,结合商业银行的综合发展,可进一步明确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时间。同时,在《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民事诉讼时效可以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开始计算。在实际应用中,要考虑合同债务的基本特征,并分析《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立法目的以及降低诉累、提高民事诉讼的整体效率方面的效用[7]。

《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中包含时效中断,当事人可主张申请财产保全或中断诉讼等,银行在申请强制执行或追加诉讼的过程中,民事诉讼中断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且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例如,当事人出现失踪或者死亡等情况,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中的中断条例进行裁定。

《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中提出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依照《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提出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法院等申请民事诉讼的权利,并在民事诉讼权利保护的视角下,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在请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法院可对民事诉讼的中断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权利保护的视角下,维护银行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则诉讼时效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中断,这与《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立法原则保持一致。但是,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考虑民事诉讼的时机,并对申请中断诉讼的时间进行确定,这一权益要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足以认定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了争议的权利之下执行。

特殊情况下的合理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商业银行面向小微客户提供线上服务,包括虚拟信用卡、普惠金融授信等,商业银行在业务的办理流程中可以不与客户进行物理接触。因此,判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和有效主张债权成为新的课题,与传统存款业务相比,线上服务更多是金融授信,在融资和消费过程中,需要授信银行(发卡行)、银联清算中心、消费平台等环节的共同配合,商业银行仅能掌握部分信息,亟须与客户进行对账和确认。故依据法律逻辑和日常生活法则,客户在申请、接受和使用该等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银行的服务提示(银行也需主动公开),并按规范要求履行善意的注意义务,如留意预留手机的短信、还款账户交易明细、信息平台提示等。若发现联系方式出现异常,或未能取得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应主动联系服务银行,主动修复联系方式,否则应推定客户仍能通过原确定的方式接收信息。毕竟按照银行管理规范,银行是不能单方变更客户预留的信息的。客户若认为银行未履行合理告知义务,应以约定的方式或约定的途径,主动向银行或监管机构主张,以证明其已履行善意告知义务。

在《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相关规定中,权利人可以主张自身的权利,但是,在中断效率中,可以对剩余债权申请进行诉讼中断,这对诉讼成本控制方面有保护作用。与此同时,债权人在提起诉讼后,债务本身也具备中断效力,所以,银行债务诉讼时间内,要保证债务人本身的抗辩权利。并根据民事诉讼抗辩权利,对银行的诉讼权利、中断权利等进行划分,债务人不可享有追偿权,法院可以拒绝债务人的追偿诉讼。这说明在《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中,主债务人可以保留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裁定,从而达到公平、公正的裁定目的。

三、商业银行适用《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合同文本

《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赋予民事行为人之间可通过约定确立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在这一视角下,商业银行在服务提供前主动制定规范文本和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服务时,要完善相关合同文本,对合同细则、合同格式等进行细化,对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在商业银行的实用性有促进作用。与此同时,在合同文本拓展中,可从合同文本内容的角度进行审查,针对合同文本内容进行梳理与修订,并对不同客户分期还款、电子邮箱催收、网络平台提醒等进行优化,提高合同相关文本的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视角下,针对民事诉讼时效对商业银行的公告催收、信件催收以及电文催收、账户等进行数据审查,在保证合同文本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础上,从《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角度,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合同文本的格式梳理与修订是基础,与此同时,还需要根据商业银行发展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对客户约定分期行为、账户扣收等进行协商,通过补充合同协议,明确不同客户的还款期限、还款金额等,从而提高《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在商业银行的适用性[8]。

(二)优化商业银行的催收方式

从商业银行催收的角度进行分析,需要对银行催收实务进行整合与拓展,并合理选择有效的催收方式。例如,债权主张(催收)可以以公告、电子邮件、微信、手机银行、电话、信息、上门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在明确催收方式后,还需要对催收过程进行针对性管理,避免出现催收无效的情况。例如,预留手机号码停用或已变更管理人的情况下,及时通过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进行提示,或通过主动联系客户引导其通过严格监管的流程修订原有的联系电话,重新建立有效的联系途径。同时,要考虑《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适用性,结合未通过客户的不通过情况,对催收方式进行调整,从而确保催收的有效。

(三)有效利用时效抗辩权利

《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对诉讼时效抗辩方面的规定比较详细,且对双方当事人都会产生一定的行为约束。所以,商业银行在以《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为依据进行起诉中,要将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全部提交到法院,避免因为证据不足给对方民事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出现。与此同时,在关注对方当事人时效抗辩权利中,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内容进行反驳,并维护商业银行的综合发展权益。在利用《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中的时效抗辩权时,要根据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及时纠正法院所叙述的时效抗辩关键问题,对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在商业银行维权中的适用性有促进作用。

(四)明确连带担保标准,保证债权的有效性

在对《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中,还需要明确担保债权的有效性,充分利用《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借贷中连带担保的从属关系,并根据担保情况,提升商业银行连带担保保证债券的有效性。与此同时,再细化商业银行连带担保要求,从而维护商业银行在债权维护方面的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对商业银行的连带债权(务)中一人进行催收,也可以对其他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但《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这维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在选择担保方式开展金融业务中,还需要结合《民法典》关于保证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业务开展进行优化,从而提高对于坏账、债权的维权效果。商业银行应该及时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要求其对被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确保连带保证债权(务)合法有效,避免时效的风险。

四、结论

本文在对商业银行的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利用进行分析中,对正确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促进作用。商业银行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可根据民事诉讼时效需求,对诉讼抗辩、时效问题等进行梳理,对维护商业银行商业利益以及保护公共权益等有重要意义。充分利用《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内容,在维护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则需要对诉讼时效、诉讼过程、催收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时效等进行综合研究,细化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并提高《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法律效力。商业银行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要选择适当的催收方式,并提高商业银行催收的合法性以及有效性。在对民事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中,则需要保证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对民事诉讼时效的相关文件、信息等证据进行整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时效在商业银行权益维护中的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