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丞 廷

(西北大学基建处,陕西 西安 710127)



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

梅 丞 廷

(西北大学基建处,陕西 西安 710127)

介绍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概念,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超过规定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从落实法律责任、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等方面提出了解决的建议。

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认识,目前还不统一,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保证金与保修金并存的现象,甚至有人把它与履约保证金相混淆。这种概念上的混乱,再加上与其对应的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与传统的质量保修期的期限的不一致,直接导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用出现了一些乱象。最明显的就是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随意延长,有些时候直接将之与质量保修期相对应,出现了保证金留置时间过长的现象。客观上加剧了发承包双方的矛盾,甚至逐渐演变为阻碍建筑行业正常发展的障碍。

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明确的概念出自《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其具体规定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称之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这个质量保修金就应该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里很明确的把二者统一为一个概念。

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

从其概念可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与缺陷责任期相联系的,换言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应该就是缺陷责任期届满的日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中确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此可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最长保留期限一般为24个月。但在实际的工程合同中,往往要超过24个月。以作者所接触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其在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中的规定如下:质保期满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70%;质保期满两年后,除本标段所留10万元的质保金外,30个工作日内支付除10万元外的剩余质保金;质保期满五年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10万元的质保金。可以看出,本合同中质保金是分阶段返还,但其最后返还完的时间是五年,明显超过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两年的期限。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作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2.1 合同的起草者对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混淆不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在实际工程中,经常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期相关联,导致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延长。

2.2 建设单位的强势地位

虽然合同的起草者明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为24个月,但是还是刻意延长了保证金的返还时间。这是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一直是买方市场,我们的建筑市场还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施工单位即使知道建设单位违规,也只好沉默。

2.3 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

不可否认,目前我们的建筑市场还很不规范,有法不依的现象还很普遍。从建设项目的启动一直到建设项目的完结,各个环节我们国家都已经制订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章制度,但是落实情况一直不尽如人意,甚至出现制定者带头违法的现象。

2.4 政府监管缺失

现阶段我国还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政府对于一些违规现象采取了默许的态度,这样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包括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上,都存在着监管缺失的问题。

2.5 建筑市场诚信的缺失

当前的建筑市场领域诚信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导致建设单位有意延长保证金的留置期限。一旦没有了保证金,施工单位将不会对建设工程的缺陷进行及时的维修,导致建设单位利益的受损。如果完全寻求法律渠道的解决又不太现实,除非是影响使用的缺陷,因为建设项目的可修复缺陷基本上是不可避免的,对于这样的一些小的缺陷,诉诸法律所消耗的时间、人力是任何一个建设单位都难以承受的。建设单位便利用了当前对己有利的市场形势,强迫施工单位延长质量保证金的留置期限。

3 解决途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有了一个比较明晰的认识,为了彻底解决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过长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落实法律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

虽然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但是如果没有质保金的约束,建设工程的许多缺陷可能得不到及时的修复,影响用户的使用。面对此情形,建设单位只能通过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协调解决,或者寻求法律渠道,而在当前的形势下,政府部门的效能还需提高,法律的落实还需加强,建设单位便宁可走捷径可违规延长质保金的时限。现在,我们国家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在法律的制定、落实方面,应该逐步会比以前有很大的改善,政府的监管力度会比目前更大,建筑市场也会比以前更加规范。

3.2 理清相关概念,正确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法律文件,其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有关单位必须遵守,违反它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质量保证金是与缺陷责任期挂钩的,法律也没有强制性规定,只是工程实务中的惯例。由于二者期限的不一致,导致了合同当事人理解上的偏差。在FIDIC合同条件中,土建工程的保修期限一般为一年,而我国的保修期,比如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以及主体结构确定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房屋建筑一般为50年),这可能是受到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影响。其实二者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的概念。质量保修是发承包双方经济合同范畴内承包方的责任担保行为,属自愿约定性的行为;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属于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畴,是政府对责任人的行政管理行为,具有强制性。所以应该严格区分。即使保修期届满,也不影响对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追究。所以,在实际的使用中,是否可以将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统一,免于混乱,留待有关部门研究。

4 结语

虽然法律上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的留置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工程实务中是普遍存在的。对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还需立法机关统一概念、政府监督机构加强监管以及发承包双方的有关人员明确使用,详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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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guarantee deposit returning deadline

Mei Chengting

(DepartmentofInfrastructureConstruction,NorthwestUniversity,Xi’an710127,China)

The thesis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guarantee deposit, analyzes engineering guarantee deposit overdue statu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such as implementing law responsibility,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ng building market.

engineering quality guarantee deposit, defect responsibility duration, quality maintenance duration

1009-6825(2015)18-0240-02

2015-04-13

梅丞廷(1981- ),男,工程师

TU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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