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楚瑶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 201620)

“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新时代主题曲,更是实现对外开放重要战略方针,我国加大对沿线国家投资力度,企业也在“走出去”号召下增加对外投资规模。据商务数据显示,我国2018年1月-8月企业对沿线高达55个国家进行投资,金额数值高达119亿美元。随投资规模持续性扩大,我国对外投资风险不断加大,选用合理的路径解决投资矛盾,均是持续性实现对外投资基础保证,如何高效选用法律意识防范风险,保护自身利益是首要问题。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企业对外投资趋势及法律风险概述

随着时代高速发展,我国全方位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合作,根据实际调研数据显示,我国于2018年上半年针对沿线55个国家开展投资,总计74亿美元,同比增长为12%;沿线国家新签订对外承包合同额度高达477.9亿美元,占同期总额度为44.8%;上缴东道国税费高达3亿美元,占比高达71.4%。由此可表明我国企业积极掌握新政策方针,积极开展海外市场,以多种形式展开投资,获取良好的投资成果。“一带一路”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综合性工作,为我国多数企业走出国门提供平台,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虽然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获取一定的成果,但其实施时间有限,缺乏一定从成熟性,其在我国对外投资总额度中并非处于主导地位,随着时间推移,对外投资布局更具广阔性,“一带一路”对外投资在我国总体对外投资中发挥重要价值。“一带一路”对外投资规模持续性扩大条件下,面临风险也不断增加,科学、合理开展对外投资,选取妥善的措施解决投资争端,均是保证对外投资资金安全重要举措。其中如何高效应用法律手段预防风险,发生对外投资争议时,可保障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二、“一带一路”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法律风险原因分析

(一)国内立法缺乏完善

“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投资规模持续性增加,但我国针对其投资立法脚步未保持一致,现下生效规范性文件中,主要参考商务部出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进行投资活动中,拥有丰厚的收益,但面临的风险较大,若法律难以匹配,造成部分缺乏对外投资经验的企业而言,造成不利投资后果。此外,我国缺乏关于对外投资保险立法规范,由于对外投资承担较大的风险,保险机构内涉及相关业务较少,致使我国企业投资过程中缺乏一定保障,影响对外投资活动实施,增加我国对外投资风险。中国目前多海外投资保险相关规定,均属于政府规章或指导文件,缺乏强有力的立法做以支撑,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难以成型。

(二)缺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了解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法规不尽相同,若投资方实际投资过程中,忽视其相关法律条款实施操作,增加我国对外投资法律风险。伴随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强化,我国企业守法意识持续性增强,由于国家语言障碍,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针对投资准入和股东资格东道国法律缺乏系统性掌握,各项活动开展若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状况,致使企业初期损失一定的投资资金。东道主国家法律中关于外商投资准入规程和相关资格确认,是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首要环节,部分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出于自身利益考量,未遵循当地劳动法律制度,抑或对其国家法律熟知度不足,受国外法律惩处,促使其经济受损。追求自身利益同时,对产品质量控制不足,致使投资生产产品出现粗制滥造现象,进而形成一系列法律问题。我国企业自身科研创新基础能力薄弱,致使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可能触碰知识产权法规定,是企业需着重关注的法律风险。

(三)缺乏对国际公约环境保护正确认识

我国对外投资过程中,企业通常会忽视国际公约中相关规程,最为凸显的便是环境保护规则。随着国际社会对生态环境重视程度逐步提高,涉及环境保护相关公约存在大量文件,作为制造业大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中,生产活动实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干扰。我国企业在对外进行投资过程中,过度重视经济效益层面,对国际公约中规则予以忽视,最为凸显的便是环境保护规则。“一带一路”倡议下,沿线国家生态环境平衡不佳,我国企业缺乏有效的环保意识,被东道主国家法律制裁。作为具有里程碑式的文件,《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明确指出2016至2030年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目标。上述文件中可获知,我国企业对外进行投资过程中,加强对东道主国家环境保护,是投资过程中,需着重考量问题。从现下实际状况分析,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集中行业,也隶属于高危污染行业,以及沿线国家自身生态环境脆弱,若对其并未高度重视,会形成一定环境污染,需承担相应的后果。

(四)国际投资争端阶段机制不健全

国际投资争端主要包含三种形式,即外国投资者间争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主居民争端、我国投资者与东道主政府争端。为从本质解决上述矛盾冲突,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协商调解、国际司法程序等。上述国际间形成的投资争端不良影响,对国际贸易造成一定影响,当投资者母国与东道主国家协商未保持一致,增加战争风险。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过程中,其公开度、透明度影响国家仲裁核心问题之一,形成其核心为信息缺乏对称性、决策过程不公开等,影响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争端。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应坚持的原则

“一带一路”战略方针实施有助于欧亚大陆交流及合作,不仅为我国经济开辟新的增长点,而且对沿线国家带来新发展机遇。为进一步保证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不会受到法律风险,需积极遵守相关投资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第一,实现共赢,坚持共商、共享及共担原则。“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应更倾向于与当地政府做好协调,不仅是多数基础设施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所以收入方式和制定价格受多方监管,而且沿线国家处于政局不稳局面,国家执政者主要将核心置于政局稳定层面,对长期经济利益项目积极性不高,加剧我国对外投资难度,需积极遵循共商、共享、共担原则。第二,突破传统经济主权原则。随着经济、文化全球化背景下,原有经济主权难以满足现下时代发展潮流,从战略发展层面分析,不利于我国自身发展。所以应积极突破原有经济主权原则,深层次落实走出去战略,对外投资项目准入阶段加强与发展中国家沟通,约定合同中明确相关风险,规范各项条款,以免由于坚持经济主权产生的风险。第三,坚持企业透明度原则。国家领导人在2013年首次提出“一带一路”战略目标,多个国家提出质疑,增加我国对外投资难度。为进一步贯彻该战略方针,消除其他国家与民众担忧,提高我国在国际投资中信任度,企业需积极做好信息披露,保证信息公开真实性及适宜性。

四、“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风险的法律策略

(一)完善国内立法

“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发展迅猛,要求国内对外投资立法应保持统一,短期内提升对外投资法律位阶,实施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若有条件可请全国人大进行对外投资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手段掌握对外投资实际需求,将各类不足以进行对外投资活动予以阻拦。应积极出台相关法律条例,明确企业实际开展海外投资基本原则,展示官方实际立场,确保海外投资权益具有保证参考。同时,相关部分应做好对外投资指引,定期发布关于沿线国家状况,为我国对外投资企业提供参考。完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健身,保证其相关内容协调,各部门做好相互联动,税务计划应为对外投资企业展开指导,保证企业实施合理税务规划,防止企业面临相应税收法律风险。鉴于我国具有中信保专门开展信用保险业务,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保险业务,且在多个实践项目中获取良好的成效,应积极引入合并立法模式,由中信保经营相关业务。

(二)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

“一带一路”倡议主要关键点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国家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最终将沟通结果明确体现在双边投资协定中。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签订协议书剑较早,家加强双边协定中我国投资者实际角色地位,并适当增加不可抗力约定,如将战争、重大自然灾害致使投资损失,不予以纳入税收中,降低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造成的损失。针对投资主体和决定部门间存在信息壁垒,难以达成信息实时共享。针对“一带一路”投资主体国家而言,提高其风险辨识能力难度加大。因此,构建多边投资安全保证制度,是从本质层面控制投资方风险举措,为各国投资提供基础保证,若投资中出现异常状况,需为投资方提供一定的资金补偿。

(三)深化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了解

企业正式对外进行投资之前,需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法律调查,深层次掌握其相关条款,严格依照东道国法律规定,特别是基础建设建设工程,必定涉及相关承包工程,应加强人员安全保障,社会保险购买等,应不低于东道劳动法律规定;制造产业的投资,应严控其产品质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自身创新能力,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我国企业应强化自身法律风险控制,将法律风险放置于重要位置,严格依照东道国法律规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譬如蒙古国于2014年便出台相关法律限制矿产资源外国投资者准入,需对其加以关注,严格遵守东道国相关法律。

(四)积极参与国际争端机制的完善

现阶段,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作为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唯一仲裁机构,“一带一路”倡议下,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间选取其机构解决,其主要是按照《华盛顿条约》成立,最终实际仲裁结果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投资方若未严格履行相关仲裁结果,东道国有权强制性执行。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其仲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从本质层面分析对发达国家有一定优势,冲裁最终结果不尽相同,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我国需严肃对待上诉机制,参与其解决机制完善,获取更多的主动权。可积极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建立多边投资协议,按照实际状况构建合理投资争端解决专业机构。

(五)严格遵守国际条约中环境保护要求

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环境保护成为全球关注焦点,加之以“一带一路”为倡导背景,沿线国家自身生态环境基础薄弱,自然地理复杂,若在正式投资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时,忽视对环境造成的干扰,可能面临一定的环境保护政策风险。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不应局限于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量,降低技术标准,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损伤,对外投资过程中因环境保护意识不足致使停产,抑或因排放物超标等致使高额诉讼赔偿,最终面临破产。因此,应积极遵守国际环境公约,动态化关注东道主国家自身环境相关法律条款,做好风险控制及预警,及时为地方企业提供环境法律援助,以免陷入环境政策风险中,促进“一带一路”倡议顺利开展。

(六)协调法律冲突

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为了有效解决我国对外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必须充分利用相关法律进行协调和处理,并且必须遵守一下两个原则。第一,强行法优先原则。基于我国当前的法律推行和发展已经有着很长一段历史,因此,在处理法律差异之间的不协调上我国已经独有一套方法与体系,同时处理也较为恰当。一般国内法在执行上已经掌握了绝对的法律地位优势,不论是在立法执行上或是法制的基本维护上都相当有利,而且不仅是国内,甚至在国际背景下也依然能够产生明显效应。因此针对在不同国家上立法规范中的不协调性问题,在一般国内适用国际强行法律加以协调和规定;第二,利益平衡原则。对立法来说,绝大部分都是为了保护强者的权益,对经济利益高层建筑的法律体系来说,这也就展现出了立法中体现的不协调性问题,在法律本质和利益关系上产生了极大的冲突。所以,在出现司法利益冲突和矛盾问题时,应当以及立法来保障切实权益,全面兼顾权益的平等,根据不同的利益加以合理协调,从根本上满足当事人的权益均衡关系,以便合理化解法律矛盾。

五、结束语

“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沿线多属于投资风险较大的国家,致使我国企业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因此,需按照实际状况,不断完善我国法律规则,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法律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