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了更明确的规定,这对规范劳动就业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企业可以运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企业的利益,使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受侵犯。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的竞业条款又是一把双刃剑,条款的滥用也会对劳动者的就业权乃至生存权造成极大的影响,最终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因此,本人认为应从范围、期限、对象等几个方面来完善竞业条款,约束企业对竞业禁止的使用,同时保持好企业和劳动者两方面的权益。

关键词:竞业禁止;商业秘密;就业权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当时的《劳动法》没有制定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条款,仅作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相关规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我国劳动用工制度。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

1 建立竞业禁止制度的意义

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也正处于经经济高速增长的转型期,但却缺乏成熟的社会诚信体系。商业竞争越发激烈,许多行业也增长迅速,企业要想在市场上站稳脚根,并不断发展,更多的必须依赖企业的信息、技术等知识资产,这些知识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同时也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价值高却也极易传播扩散,任何人都可能在不承担费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这将无形的影响企业去创造价值的动力,而去寄希望于不正当的手段,占有他人的商业秘密。现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能否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直接决定着企业的成败,而同时,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也面临着巨大的诱惑,频繁更换着工作。合理的竞业禁止制度,可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威胁,同时平衡好企业的利益和劳动者就业权之间的关系,有限制地承认劳动者离职后禁业合同的效力,使之达到“双赢”的格局,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手段。

2 竞业禁止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者应具有就业权,这也是劳动者生存权的重要体现,但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劳动者的自由就业。劳动者在离开一个单位后,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从事他原来从事的,已经非常熟悉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行业或岗位,这可能对劳动者的个人发展造成影响,甚至会影响劳动者的生计。

在现在社会,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社会分工越加细化,个人掌握的技术、知识也更加专业,范围也更窄。劳动者与原来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将很难转行,若不能从事与原专业相关的工作,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无法正常就业。同时,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决定了劳动者在受到最长两年的竞业限制之后,是否还是适应先前从事的技术性、经营性工作也是个未知数。当然,企业会为受到竞业限制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但当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的协议时,所处地位是否平等,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协商一致的产物,却无从得知。特别是当协议严重失衡时,劳动者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都不能自由使用时,就将导致劳动者的生活甚至生存受到巨大影响。

另外,合理的人才流动,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劳动者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才能,这将有利于人才的成长,整个行业的前进,从面推进社会的发展。但当人才的合理流动受到了竞业禁止过分的限制,便会适得其反。

3 对竞业禁止的几点建议

①对竞业禁止的行业范围作出明确的限制,以防止竞业禁止条款的滥用。这个这个范围是指禁止劳动者离开原工作企业后,不能在一定时间内涉足的行业范围,这个范围必须是清晰的、明确的,而且不能随意地扩大到整个行业领域,应具有合理性和适用性。②竞业限制协议要成立,其前提是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处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只有享受了这个权益才应该去履行相应的义务。竞业禁止其实是对劳动者就业机会的一种限制,提出竞业限制的企业是这种权利的受益者。企业通过竞业协议限制了其他的利益竞争,减少了可能存在的损失,并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在法律上应该是对等的,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应视为是无效的。可考虑根据行业、劳动者薪资水平及限制期限的不同,对劳动者所获得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作出一些比例上的限制,同时还应考虑商业秘密为企业带来的利益,要求经济补偿不能低于某个水平,这就可以防止劳动者在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时,若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也会得到最基本的权利保障。③在对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上,《德国商法典》规定的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瑞士劳动合同法》对此的规定是最长不得超过职工退职后的3年,而《意大利民法典》对高级职员及一般职员作了区分规定,分别为5年和3年。英国根据不同的商业行为在时间限制上作出区别对待,如不设立竞争企业的,规定期限为1年;若原劳动者不掠夺客户的,规定期限为不超过5年。日本则通常认定为离职后2年。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则将竞业限制期限规定为不得超过2年。在期限的设立上,可效仿英国立法,或根据劳动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等级及其所担任职位的不同,以及劳动者所从事的行业,技术更新的速度不同,进行区别处理,更进一步的细化,以防止用人单位限制过当。④竞业禁止协议的对象人员必须明确,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是全体员工,而只能是企业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应附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滥用。必须严格控制签订协议人员的合理性,防止用人单位为阻止人才流动而与各类人员订立协议,但凡不应知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不得与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综上所述,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使经济发展得到促进,同时保护好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就必须合理地应用竞业禁止条款,使商业秘密保护和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得到有效的平衡,建立统一标准,并对竞业禁止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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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一弛.人力资源管理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文跃然.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4]邱婕.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作去强扶弱的调整[J].中国劳动,2006.

作者简介:林闽敏(1983-),女,福建莆田人,本科,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