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

摘 要: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是指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本文从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含义的分析入手,阐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理念之间的关系,并对通过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路径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1-50-2

1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含义

人类社会始终在不断前进,现代化是当前全球各国、各方面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我们党对于现代化的认识也是在不断完善不断改进的。从1945年毛泽东同志提出工业、农业现代化问题,到1964年周恩来同志首次正式提出“四个现代化”的理论(即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再到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把“四个现代化”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在这个对现代化的认识不断加深、不断完善的50年历程之后,2013 年 11 月 12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这表明我们党对于现代化的认识已经从生产力和物质基础的层面提高到了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方面,从问题的表面现象深入到了实质根源,我们党对于现代化的认识已经到了比较完善的程度。在国家治理层面,从国家统治到国家管理再到国家治理也是必然的前进趋势,实现国家治理现代也就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1.1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是指一个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制度体系。一般包括:司法制度体系、政党体系、社会制度体系。具体到我国,司法制度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如何去实现、贯彻这些法律法规,如何监督司法行为的制度体系。政党体系具体到我国来说,主要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党的章程,并按照党的章程管理党内事务,科学治党、从严治党。社会制度体系主要是指人民依法行驶民主权利的各种制度体系,包括政治协商制度、自治制度等。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必须是合乎科学原理的,符合时代潮流的司法制度体系、政党体系和社会制度体系。

1.2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治理体系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能力。一般来说,包括国家机关行使职责的能力、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能力、国家制度完善和更新的能力。首先,作为国家治理的主导者,国家机关要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即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政府机构,根据国家治理的目标,分工合作,上下配合,通过履行本部门本机关的职责参与国家治理。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能力包括两个方面:

①国家要赋予公众充分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力,保障公众的参政、议政权力。

②公众要有相应的意识、知识和能力来参与到国家治理中来,通过参与国家治理实现自己的理想目标,保障自己的权利。国家制度不能是一成不变的,落后于生产力和公众需求的国家制度必然会阻挡国家的进步,而一个国家的制度能否必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革新,不断改进,这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2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理念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实践要求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理念和社会调控方式,法治以民主自由为基础,以良法为根本,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从形式上来说,是指国家治国方式符合依法治国、依法办事,要有相应的制度及运行机制。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的精神。中国共产党先后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两大命题,这表明,法制建设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国家治理需要依循法治秩序,这种秩序的建立离不开法治建设。

2.1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理念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随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 “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这表明,推进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坚持法治在始终坚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问题上是统一的,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

2.2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理念具有共同的实践要求

纵观世界历史和中国历史,实现有效国家治理的基础在于要有稳定的社会秩序。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公众的正常生活难以维系,国家治理也就无从谈起。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事物新现象层出不穷,人民的新思维和新要求也不断涌现。社会多样性的不断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带来了不断的矛盾和冲突。法治通过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司法运作的常态性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作为平衡杆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为国家治理创造基础。

3 通过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3.1 实现法治,须先有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法治最核心的部分,法治精神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治精神是立法的基础,没有科学、健全的法治精神做指导,不可能创立科学公正的法律。其次,法治精神是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指导,只有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才能理解立法者的意图,从而从立法的角度科学地阐释法律,正确的适用法律。最后,法治精神是调和矛盾、跨越鸿沟的桥梁。不同职业不同地域的人对于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对于法律法规的实施也有不同的期待,在立法和法律适用时难免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只有法治精神才能让不同群体的人消除法律方面的分歧,达成最终的共识。

3.2 实现法治,须有良法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法律体系有漏洞,也有不适当的地方。

①法律自身存在不足,在一些新领域缺乏相应的立法,已经有法律法规的领域也有涉及不到的层面。例如涉及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是近年逐渐提出和完善的,但是因为其提出的时间短,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形,在实践中仍然有很多情形无法找到适用的法律。

②现行法律中存在一些不适当的地方,在某些问题上对于冲突和矛盾的调和效果没有达到最优。例如,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犯罪的判定数额始终变化不大,过低的立案标准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对于犯罪的惩治也达不到公平公正的效果。因此,需要集中立法力量,优化立法程序,提升立法质量,扩大参与群体,突出立法重点,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3 实现法治,执法须严,司法须正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仅仅有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不够的,还需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法治国家建设需要注重法律的实施和监督,如果法律得不到彻底的实施和贯彻,再科学再合理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执法必严是法治中国的基础,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前提下,保证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保证执法、司法的正当程序,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历史告诉我们,法治国家的治理方式才是科学合理的国家治理方式,二者相互制衡,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实现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我们当前需要攻克的重要课题,只有将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有机结合,才能实现国家和民族的进步。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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