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配海

【摘 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有利于安抚被害人、维护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可以减少被害人家属的负担,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节省司法资源。论文通过对本制度的研究,主张从扩大赔偿请求权主体,将赔偿的范围进行合理的、贴合理论与实践要求的调整,建立国家级社会慈善救济体制等角度概括了几个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付机制的具体完善前景和轨制规划。

【Abstract】 The system of civil lawsuit compensation attached to criminal lawsuit is beneficial to appease the victims and protect the economic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reduce the burden of the families of the victims, ensure the unity and seriousness of the trial work of the people's court, and save the judicial resourc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is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larging the subject of the claim for compensation, adjusting the scope of compensation to the requirements of reasonable, matching theory and practice, and establishing a national social charity relief system and so on, 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specific prospect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compensation mechanism for civil lawsuit compensation attached to criminal lawsuit in China.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赔偿请求权主体;赔偿范围

【Keywords】 system of civil lawsuit compensation attached to criminal lawsuit; subject of claim for compensation; scope of compensation.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7-0110-02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概念和价值

想要深入探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付机制的缺陷,寻求该体制的完善之路,就需要对其概念及特点开始切入剖析研究,找到该制度的优点与缺点,从而在其原有基础上继续扩大优点并针对缺点找出合理的完善方案。

1.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付机制的内在剖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付机制的内在涵义,即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在解决刑事被告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为了更为便利的管理附着于此刑事诉讼案件上的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诸多物质层面上的损失而产生的补偿机制。[1]

1.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价值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于我国诉讼法律体系来说是一个比较有特色而又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因为刑事案件受到损害的民事赔付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判决的一项重要体制保障或者说是一条捷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付机制的存在价值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得到展现: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安抚受害人的情绪、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可以减少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负担;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存在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全面、正确地处理案件;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既能够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谨性和统一性,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省法院的人力和财力,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2]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2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缺陷

2.1赔偿请求权主体和赔偿范围存在的缺陷

2.1.1 赔偿请求权主体存在的缺陷

附带民事诉讼的适格的赔付请求权的主体过于狭窄。如果被害人已经成年且无法定代理人,按照规定应当由其近亲属作为适格主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付请求。但是如果根据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夫、妻、父、母、子、女等)均不存在,受害人的其他亲属例如爷爷奶奶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付其损失,这显然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2.1.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存在缺陷

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主要缺陷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来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付请求范畴仅限于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层面上的损失,并不包含精神损害需要赔付的部分。这显然同制定附带民事诉讼赔付机制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严重缩小了附带民事诉讼赔付的客体范畴。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付范畴,应当从以下几点重点理解:第一,其范围是指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即要求该损失的事实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性,这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允许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付请求的重要前提之一。第二,关于赔付范畴与因果关系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就是说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可以说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失并不仅仅局限于受害人所遭受的直接的损失。

2.2 赔偿标准及赔偿义务主体存在缺陷

2.2.1 赔偿标准存在缺陷

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所得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是不一致的,我国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仅以户口标准作为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存在缺陷。法院判决时考虑户籍标准的不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

2.2.2 赔偿义务人范围过于狭窄,存在缺陷

当被告人已经成年并且没有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赔偿款是拿不到的。而其他国家和地区还规定赔偿责任人包括如保险人以及国家相关行政部门,例如,台湾地区设立了区域预算或区域基金,为受害者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而且在民间还设立受害者保护协会,为受害者提供庇护,帮助申请社会救济服务。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完善

3.1 赔偿请求权主体及赔偿范围的完善

3.1.1 扩大赔偿请求权主体范围

针对我国当前的附带民事诉讼赔付机制的完善,首先应当完善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赔付的适格请求权主体的范畴。

笔者认为不应当将该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局限于刑事诉讼法层面上的“近亲属”的范围。既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赔偿制度,就应当将“近亲属”的范畴扩大至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使得附带民事诉讼赔付体制规定的近亲属的范畴与民事法律中所规定的近亲属的范畴相统一起来。其次还应当增加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相关人员作为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因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得被害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本来应当由被害人抚养、扶养、赡养的人员现在没有人照顾他们的后续生活,对他们造成损失,因此他们应该有权利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赔付的请求。

3.1.2 扩大赔偿范围

对于扩大赔付范围的立法建议,最主要的应当是在于增加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对于一些暴力型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上的折磨远远大于物质损害的,如果不能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就难以降低该类型的犯罪率,难以降低犯罪成本,继而给更多的人带来灾难。在确定精神损害补偿的具体数额时,有的人会担心放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但是可以制定一个与量刑标准一样的机制加以规范。另外对于精神损害的补偿并一定就局限于将精神上受到的伤害进行量化然后用金钱来估算价格,也可以将赔礼道歉等行为纳入到精神损害的补偿范畴中来,使刑事附带民事赔付机制更加丰富多彩,更加贴近生活、富有人性化。

3.2 赔偿标准及赔偿义务主体的完善

3.2.1 统一赔偿标准

目前施行的伤残鉴定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中分歧较大,应当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统一可行的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笔者的意见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应当与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相一致。

3.2.2 扩大赔偿义务人范围并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

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可以劳动所得工资除留下基本的生活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例如赡养老人等费用,其他费用应该偿还被害人及其家属。由于被告人分期支付赔偿款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困难的时候可以启动国家代替被告人先行赔付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告人向国家分期支付国家预先代其支付的赔偿款。第二种情形是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有工资可以支付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安排被告人在监狱中劳动并获得一定的工资,其工资除预留基本生活费和必要费用外支付被害人及亲属的赔偿款。被害人及亲属生活困难的可以先由国家垫付再向被告人追偿。第三种情形是被告人被执行死刑。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无财产同时被执行死刑无法赔偿被害人及亲属情形应当启动国家赔偿,由国家代理被告人补偿被害人及亲属的损失,或者成立社会慈善组织等方式救济被害人及家属的损失。

4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综述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经历了从支持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到不支持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一个过程,是一种司法倒退的现象,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本文从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四个方面,分别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构想的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慈善救济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引起重视并试点,以期望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慈善救济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

【参考文献】

【1】刘金友,奚玮.附带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