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婷宜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引言

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开始意识到环境问题对人类的影响,尤其是生态环境日益严峻,如工业下的环境污染、人口的快速增长等问题。利用新的技术,特别是使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环境监测问题,已在很多国家获得认可并在政策上赋予了大力支持。2020年我国政府也在巴黎气候大会上做出重要承诺,将在2030年之前碳排放要达到峰值,2060年碳中和的目标承诺。我国为实现这一目标与承诺,要求能源行业做出巨大转型。为此,2021年,我国已正式执行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成立意味着我国正式进入了绿色金融的时代。青海省作为三江源的发源地,是我国生态环境的极敏感区和气候变化的启动区,绿色发展是青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唯一途径。也是保障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进入20世纪,世界经济发展迅猛,但对环境的伤害也是极大的。全球气候变暖现象日益凸显,“温室效应”也是在这个时候首次被提出。世界各国的人们开始更加关注气候变暖带来的负面影响,各国政府开始重视并开始气候问题的多边协作。并有超过半数的国家组织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对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也意味着国际性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成功建立。此外,1997年各国还签订了《京都议定书》,以温室气体排放权为交易标的碳金融市场。该文件明确的细则,根据温室气体排放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在交易市场上对碳排放权进行自由买卖,对限制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起步较晚。2011年,我国在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随后我国碳排放市场才陆续开启。2021年2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项下创新推出碳中和债。上海证券交易也推出专项用于碳中和的绿色债券。目前我国试点碳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权配额和远期配额,绿色金融产品也有碳基金和碳债券等显着碳减排和碳吸收这些绿色项目。与普通绿色债券相比,资金用途更加聚焦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绿色建筑等低碳领域。

青海省作为我国生态的敏感区域,碳债券交易发展较早。2018年,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青海省首笔绿色金融债,该债券实现了青海省绿色金融债券发行零的突破。近年来,生态环境制约了青海省经济的发展,这对传统资源性高耗能产业周期影响波动比较大。但绿色债券具有投向周期长、收益不高等特点,使其天然不具有超额收益,这使很多绿色债券的发行举步维艰。目前青海省的绿色金融仍以银行信贷为主,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有限,金融供给与未来绿色产业再升级之间仍存在缺口。但随着新兴优势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工业经济结构得以优化,以及国家对绿色金融发展的保障。青海省在绿色金融领域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

二、区块链与绿色金融

区块链的主要优势在于去中心化、代码不可修改、信息可追源、监管公开透明等方面,掀开了绿色金融新篇章。绿色金融包括扶持优化环境基础建设、应对全球环境恶化以及高效利用不可再生能源等的经济项目,为企业提供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服务。因此,绿色金融要求企业的相关部门在做出是否要投资的决策时需要考虑当地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应保证将一定比例的社会经济投资引向绿色项目,有助于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区块链系统中的投融资活动与传统的交易手段相比,可以运用真实不可篡改的数据交易债券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通过发具有公信力的投资指数,发行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对冲风险金融衍生品。区块链技术实现了交易记录的公开透明,在保护交易参与者的隐私的前提下促进了交易产品的流通。因此,将区块链与绿色产业结合起来有助于我国碳中和以及碳达峰目标的实现,具有研究价值。

(一)区块链的碳债券交易技术结构

当前绿色产业交易市场不活跃的情况普遍存在,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信任机制不完善。本文通过运用区块链技术,将绿色产品在区块链交易平台上流通,可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区块链技术根据其在交易过程中所具有的加密性和去中心化两种优势,能够为多方利益团体提供可信的交易基础,促进交易高效有序地进行。加密性是指运用网络匿名的通信方式隐藏交易双方的地址来保证输出端不可追溯的特性。去中心化是与传统中心化相对立的一种交易模式。区块链技术将交易信息保存在数据层,对每个交易对象一视同仁。借助以太坊的区块链网络构建特点,可以满足三江源地区碳交易对匿名性、交易信息安全性以及交易高校效的要求。

(二)以太坊区块链运行机制

当交易的某一行为满足事先设定的条件时,将会触发智能合约与区块链系统产生交互行为,从而完成交易和信息存储的功能。以太坊作为一个区块链交易平台,可以为用户提供自定义模块让用户来自行设计应用,以太坊就提供了流通货币、交易模式等模块,用户只需根据自己的需求将模块自由组合。在以太坊上建立应用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智能合约是以太坊搭建的核心。合约能提供各类功能的业务,通过图灵完备的语言为智能合约提供完整的自由度,从而让用户搭建需要的应用。

(三)区块链的碳债券在市场中的运行机制

三江源政府或当地从事环保业务的企业通过以太坊平台自定义“碳债券”作为碳交易中的流通媒介,联合相关环保机构在年初公开对每个单位分配碳排放量。碳债券作购买为企业一年运营的基础,可根据需求自行消耗,每季度或每年结算一次。青海省作为首批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省份,省生态环境厅发挥兜底和监管作用,记录本省所有企业运营过程中碳排放数据。结算周期末期,各企业可在碳交易市场上自由交易碳排放权利。

碳债券同时也在债券市场上流通,碳债券为购买者提供低风险的绿色融资工具。目前大部分投资者都对碳交易市场持观望态度,市场流动性和交易积极性与投资者承担的风险成正比。因此相较于碳币、碳信用的交易,碳债券风险较小,有助于推动市场的流通,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交易信息透明公开,交易响应和信息传递速度更快,有助于解决碳债券交易中的不信任问题。

三、区块链技术监管领域的应用探索

区块链的技术特点与现代金融市场的体系建设相当契合,它不但可以将支付体系、中央托管、证券结算、中央对手方以及交易数据库等整合起来,而且还具有运行开发潜力的业务包括主数据管理、证券等资产的发行服务、复杂资产记录和匹配等能力。但是由于区块链技术还处于起步阶段,区块链技术在使用中也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也对国家在法律与监管层面工作提出了挑战。特别是在虚拟空间存在监管态度不明确、法律空白等问题。但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金融科技的创新,我国监管理念和法律规则也在快速的发展与完善。

(一)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实践

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监管与约束,其他国家也不会一蹴而就,如德国也有多家银行在最初使用区块链技术时,也会模拟证券交易实战来预测和完善法律规则。他们在进行基于区块链多项业务测试,如复兴信贷银行发行分布式账本技术,主要针对的是欧元商业票据。德国政府认为开展区块链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测试可以在减少交易时间、提升交易速度、降低流动性成本和便利监管方面提升金融业务的水平。同样我国也可以在区块链技术交易推出过程中,针对性实施新的法规,并在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搭建区块链平台,记录下上市证券交易过程。

此外,国外监管机构发展至今已经比较完善,他们一直采取相对中立态度,既不严格限制其发展,也不突破自己底线,对于金融产品申请一直采取审慎态度,保障其在交易过程中的公平行、安全性和可靠性。如德国正在逐渐规范加密货币市场对加密市场监管比较严格,通过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完善加密货币应用的基础设施,包括法律、金融科技等各个方面。在世界组织方面,世界证券交易所联合会(WFE)在区块链技术监管方面提出监管者应当采取适当监管,细化区块链技术监管的细则,将不可预期的政策或法律等外部影响降到最低。该组织还致力于解决各成员在相关问题,尤其是在制定相关指引、行为规范和行业最佳实践等方面力求是会员国达成共识,减少国际壁垒。

(二)区块链技术在青海省的相关实践

我国绿色债券发展虽然起步比较晚,但成效显着。截至2020年底,累计发行绿色债券约1.2万亿元,发行规模稳居世界第二。多家银行开始布局国内碳交易试点,围绕国内碳交易试点交易所开展各类融资创新服务。不少银行还成功发行了碳债券,其中不少碳债券采取“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模式,通过资本市场为债券发行人分散碳资产部分风险,以实现未来收益即期化,为水电、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青海省绿色金融近几年有着长足的进步,政策体系也逐步完善,政策致力于建立打造具有青海特色的生态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青海省在建立绿色金融体系以绿色信贷为载体,明确发展的目标,多措并举,全面发展。在制度保障、金融服务、风险防范、统计评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多维并进,有效促进绿色金融在青海发展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今后青海将通过不断推进绿色金融发展,探索出更多具有区域特色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经济发展之路,为地方绿色经济发展走出一条新的道路。

(三)区块链技术监管实施法律代码化

区块链的应用若无法律的监督管理,对增进其信任毫无助益。如果智能合约的设定与法律实施完全脱节,那幺建立的碳债券交易机制可能会起负面作用。

为了保证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现实中的监管部门无法要求区块链做出改变,也不能篡改触发条件。监管和区块链是相互对立的。例如某个区块链平台将交易行为的触发条件设定在低于法律规定的区间,在法律无法监管的情况下,交易行为不能被制止,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而交易信息的匿名性和不可溯源性会使警方的调查行动困难重重,债券交易市场的信用风险在区块链交易环境中发生率较高,会给投资者会蒙受无端的损失。随着我国碳债券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这一显现正在发生改变,监管部门也加强对债券违约风险的防范。如国家要求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及监管力度要比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质量更为透明和清晰,避免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这其中包含发行人的定期财务信息、重大资产转让、债务逾期,公司破产信息、新增资产质押事项、对外担保、转让股权后失去公司控制权等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上都存在未按要求披露的情况。这些情况也要及时被披露。发行人存在部分关键岗位人员储备不足,内部信息传递不畅等各种问题,保障投资者在投资时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有关区块链的立法情况,我国在这方面有所发展。在最基础法律层面来说,与区块链相关的刑法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名。主要应用于区块链的一般民事法律规范。《民法总则》中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及网络财产、民事责任条款也有所涉及。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作为其上位法的信息与计算科学领域的立法,例如《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全国人大也颁布了相关决定。行政法规方面的相关立法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划分了计算机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因此也可用于对区块链项目的监管。部委规章方面,主要有央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该立法目的是维护交易参与者的金融信息安全以及整个金融行业的交易安全。

司法解释方面,目前主要涉及最高法《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区块链等电子证据的认证进行了规定。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高速发展,监管部门为了应对新出现的交易现象或突发的、不可控事件出台了一些非规范性的通知、公告。从中可以分析出监管部门政策掌控者的主要观念及立法思路,对于往后研究科技领域法制及企业合规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目前来说,我国适用于区块链监管的立法体系,已初步具备了总体框架和基本脉络,并且对特定的行业、领域也做出一部分的立法实践。然而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处于高速变化和发展之中,法律很难当即产生。因此当下我国的法规体系不能针对所有区块链涉及的行业和业务做出立法,需要立法部门不断更新区块链的发展信息和交易方式,对已有的法律框架进行补充、完善,从而促进区块链项目的良性发展,为国家对区块链交易的监管提供稳定的、可预见的保障。

结语

区块链技术可以消除对中间商的需求,提供更直接、简单的交易渠道,最终使每个人更容易地参与到碳市场中。总之,区块链技术有助于开拓以个人为基础的全民碳交易市场,产生规模效应,从而有助于碳金融市场长远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持续进行,实现金融与环境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