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雪

摘 要:在查阅数字劳动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发现已有研究总体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关键性问题方面仍存在诸多争议,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具体而言,在数字劳动的概念方面,存在物质劳动与非物质劳动之争;具体形式方面,存在四种形式和两种形式之争;在劳动形式方面,存在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之争,在数字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是否受资本剥削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为了更好地研究数字劳动,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分析框架,加强国内外学界在数字劳动领域的研究对话,为数字中国建设过程中规避数字资本控制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数字劳动 数字经济 数字技术 政治经济学

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进步,推动了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字技术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还改变了以往传统的劳动形态和劳动模式结构,数字劳动逐渐代替了一般意义上的人类劳动,成为一种新的劳动形态。深入对数字劳动的研究,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新与发展,也是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必由之路。

一、国外学界的数字劳动研究

(一)数字劳动的起源

当前国外学者通常会将数字劳动的研究起源追溯到以达拉斯·斯麦兹为代表的传播政治经济学。1977年,斯麦兹就在《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一文中提出了受众商品论,通过受众、媒介、广告商三者的关系阐述了资本主义传媒广告市场的运行机制,引发了一场世界性的“盲点”之争。他认为媒体之所以为受众提供免费的内容,目的是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力、获得忠诚度从而购买商品。媒介竞争的本质不在于传统媒体所生产的商品,而在于“受众”本身,即媒介将受众的忠诚度、注意力作为一种“商品”出售给广告商,同时受众又将注意力聚焦到“广告”上,由此构成了“受众劳动”,这种“受众劳动”就是数字劳动的雏形。

数字劳动一词最早由意大利学者蒂兹纳·特拉诺瓦在《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2000)一文中正式提出。她借用“免费劳动”“网络奴隶”“社会工厂”[1]等概念阐释了数字劳动的本质,认为数字经济中的劳动力问题不那幺容易被视为熟悉的资本主义剥削逻辑的创新与发展。网络奴隶不仅仅是互联网上的一种典型的劳动形式,还体现了晚期资本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复杂的劳动关系。

(二)数字劳动的概念界定及其具体形式

1.概念界定。国外学者对数字劳动的概念界定,主要是根据劳动的属性,将其分为非物质劳动与物质劳动两种形式:

(1)非物质劳动维度。非物质劳动是意大利自治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一个重要理论。他们认为当代资本主义劳动范式发生了转型,即从物质劳动向非物质劳动的转变。意大利学者毛里齐奥·拉扎拉托最早提出了非物质劳动这一概念,他将非物质劳动界定为生产商品的信息内容和文化内容的劳动,并认为其劳动指涉了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商品信息内容的劳动,即工业部门和第三产业部门的大公司工人的劳动;二是生产文化内容的劳动,即界定文化、艺术、时尚、品味、消费等标准的活动,或是与公众舆论等相关的活动[2]。迈克尔·哈特和安东尼奥·奈格里在继承和发展了拉扎拉托非物质劳动概念的基础上,将非物质劳动分为通讯交往式、生产和操纵情感式以及互动式三种形式,认为非物质劳动从性质上看是一种生产非物质商品的劳动,如知识、服务、文化产品等,后通过更深层次的研究,又将非物质劳动分为智力型和语言情感型两种形式。

意大利学者蒂兹纳·特拉诺瓦主要通过强调数字经济与意大利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者所称的社会工厂的联系,来研究互联网上的免费劳动,并对其进行了概念界定,即免费劳动是自愿提供与无偿并存,包括建立网站、修改软件包以及在互联网上建立虚拟空间等活动[1]。乔纳森·波斯顿、尼克·迪尔-维斯福特与艾莉森·霍恩(2010)认为,在数字资本主义不断发展变化的条件下,数字劳动不仅模糊了生活和劳动、工作与玩之间的界限,还模糊了工人、作者和公民之间的差别和界限[3]。泰博·肖尔茨(2012)将数字劳动概括为游乐场和工人在互联网上的劳动,认为所有的在线用户都是工人,他们的劳动都是无偿的、免费的,并通过对Facebook的案例分析,阐明了大多数用户并不懂得自己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其实质是个人劳动被剥削的过程[4]。安东尼奥·卡西利(2015)认为数字劳动是互联网用户通过链接和Web所进行的日常网络活动,并进一步阐释了非物质劳动、受众劳动与认知劳动的概念[5]。

(2)物质劳动维度。克里斯蒂安·福克斯(2014)从物质劳动的角度对数字劳动进行了概念界定。他首先通过介绍研究数字劳动的必要性与卡尔·马克思的回归两者之间的联系,阐明了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的数字劳动研究。通过对马克思的“劳动”进行词源性分析,认为“work”是生产商品的具体劳动,具有质的规定性,反映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而“labour”则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活动,具有量的规定性,体现的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基于马克思劳动生产方式理论分析了数字劳动的基本过程,并对多种数字劳动进行了个案分析,包括富士康企业工人、印度软件工程师、社交媒体Facebook用户的无偿数字劳动等,最终揭示了数字劳动的剥削实质等[6]。

2.具体形式。当前国外学者对数字劳动的具体形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

(1)有酬劳动。主要指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术的互联网行业的相关技术人员。例如软件设计师、软件程序管理员、网页开发人员等。互联网产业的有酬劳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的劳动必须是雇佣劳动;二是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在《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一书中就通过对富士康的装配工人的劳动、印度软件行业中的劳动以及谷歌贵族软件工程师的劳动进行了个案研究。

(2)无酬劳动。蒂兹纳·特拉诺瓦最早将互联网用户在网络平台上的活动视为一种无酬劳动,即“网络奴隶是互联网上的一种典型的劳动形式”[1]。尤里安·库克里奇认为数字游戏产业中游戏玩家的活动是一种无酬劳动。克里斯蒂安·福克斯还通过对社交媒体用户的无偿数字劳动的案例分析,探讨了数字劳动的无酬形式。布莱恩·布朗(2014)从数字劳动的自主性、生产剩余价值、社会关系、受剥削的程度等方面系统地论述了数字劳动的无酬形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