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平 胡相凤 曹 剑

人民银行基层支行强制休假离岗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王 平 胡相凤 曹 剑

强制休假是指在事前不告知的情况下,对相关部门风险岗位人员实施强制离岗休假的行为。相关人员在休假期间,由指定人员临时代理其工作,并由审计部门对强制休假人员经办的业务实施审计。人民银行基层支行为更好地加强强制休假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出支行风险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管理办法。强制休假管理办法的实施,为防范和控制各类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强对重要业务、重要岗位人员的风险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但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对强制休假离岗审计思想认识淡漠、联动机制未建立、强制休假人员未作明确介定等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淡漠,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从主管领导、人事部门、部门负责人,最后到被强制休假离岗人员,基层支行普遍对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始终抱有一种可有可无的态度,其主要原因是强制休假离岗审计,针对的是部分重要业务、重要风险岗位人员,而不是全体员工。因此,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不被大家所重视。二是少数部门负责人认为,强制休假离岗人员在办理工作移交接过程中,负责人现场进行监交签字,部分替代了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有必要再进行强制休假离岗审计。

2.联动机制未建立,程序运转不规范。

一是从人事、审计到各部门之间,基层支行未建立良好的合作沟通联系机制,关联度不紧密,造成强制休假离岗人员从审批程序、工作安排、离岗审计等都成了各自为是的局面,没有为离岗审计提供方便之门。二是人事部门在强制休假问题上,工作往往处在被动安排的境地,其主要原因是人事部门对各重要岗位人员的工作性质和情况不熟悉不了解,与部门负责人缺乏沟通。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的是逆向操作,即强制休假人员主动提请休假,部门负责人签批,报送人事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后,强制休假人员即行休假,而审计部门作为对强制休假离岗人员实施审计监督的重要一环,人事部门却往往不抄送、不告知,离岗审计也就成为写进规章制度中的一段文字而已。

3.强制休假人员未介定,部门自定不统一。

一是基层支行普遍对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未作明确介定,而是各部门负责人依据谁的岗位涉及资金或现金管理的情况,即认定为谁属于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有的部门负责人则以本部门不涉及资金或现金管理,直接认定本部门没有重要风险岗位人员,不需要安排强制休假人员。部门自定的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既不抄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也就难以掌握需要进行离岗审计强制休假人员。二是缺少对强制休假离岗人员审计后的再监督检查。相关检查只有在上级行涉及各部门业务检查时,才会进行抽查,而重点是会计国库部门,其它部门则涉及较少。同时,基层支行对强制休假离岗人员审计的监督再检查开展得更少,因此,对强制休假人员离岗审计执行情况的效果如何,无法进行全面评估。

二、对策建议

1.加强思想层面教育,提高制度执行力。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强制离岗休假制度认识层面的思想教育,要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对强制离岗休假人员实施离岗审计既是防患岗位风险发生的一道安全防护墙,也是为基层人民银行在认真履行基层央行职责,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构筑的一道安全保护屏障,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二是要进一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铁规章、铁制度、铁纪律的执行,要确保其正常运转关键是领导的带头示范作用,因此,基层支行领导要在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制度的执行上、引领上,层层抓好落实检查关,一环扣一环。部门负责人作为对强制休假离岗人员开展审计,能够有效落实的第一道闸口,更要做制度强有力的执行者和捍卫者,在做好具体工作交接安排的同时,要确保对强制休假离岗人员的审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健全联动协调机制,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一是要建立起良好的联动共进机制,即人事、审计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在实施对强制休假离岗人员审计工作安排上,切实做到人事部门根据全行工作情况,及时对各重要风险岗位人员发出强制休假通知,并抄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则按照审计管理条例,即时对强制休假离岗人员开展审计,审计结束及时向人事和部门负责人提交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部门负责人则在接到强制休假人员通知书后,及时安排好人员做好工作的移交接,要确保对强制休假人员离岗审计的突击性和临时性。二是基层支行人事管理部门,对强制休假离岗人员的休假安排,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全面掌握各部门重要风险岗位人员基本情况,根据工作的季节性和规律性,因人因时因地及时作出强制休假安排,既突出制度的合规性,又体现出工作的人文关怀,切实为审计部门对强制休假离岗人员开展审计做好前期铺垫。

3.明晰岗位风险名录,建立常态督查体系。

一是人事管理部门要认真对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指南》的要求,与各部门负责人共同对所在部门风险岗位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列出岗位风险人员名册,并将名册抄送部门负责人和审计部门,以便今后对强制休假人员实施离岗审计。二是建立健全强制休假离岗人员审计再监督检查制度,即由基层支行纪检监察对人事部门年度强制休假人员工作安排和审计部门审计结论情况进行监督再检查。检查年度对强制休假离岗人员的休假安排情况,对强制休假人员离岗审计的完成情况,对强制休假离岗人员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一一进行核查,从而确保对强制休假离岗人员审计工作的真实有效。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靖安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