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补元

(山西省环境信息中心,山西 太原 030024)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张补元

(山西省环境信息中心,山西 太原 030024)

环境问题与人类息息相关,伴随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始终。在信息时代的今天,作为一项新的环境管理手段,环境信息公开关注度高,发展前景广阔。研究以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现状、作用为基础,具体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普遍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与研究人员提供参考。

环境;信息公开;问题;对策

引 言

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进入信息化社会进程的加快,信息技术给各行各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环境保护也不例外。环境的公共属性以及环境问题的未知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更是决定了环境信息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性。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环境的重要性显而易见,被污染的现代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应该也必须依靠公众的强大力量。对有关环境信息的了解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必要基础和重要前提,而为了更加全面准确的了解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这个途径必不可少。可以说,环境信息公开推动着现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展开,对大到政府、企业,小到环保非政府组织等共同控制污染排放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状况行为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1 环境信息公开的现状及特点

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依据公众对利益相关的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种显性和隐性的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行为主体信息加以收集整理,并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起到惩戒与激励作用,从而达到改进环境行为,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1]。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制度化了的环境信息公开行为,是随着环境信息公开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

从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分析,我国现阶段环境信息公开有3个特点:第一,以法的形式存在并为其作保障。我国于2007年正式通过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开始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过程。第二,主体构成多元化且相互制约与协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管理认识的加深,环境信息公开由初期的主要依靠政府运用指令性控制手段进行环境管理,发展为如排污收费之类的市场经济手段,到现在的以社区为核心的非正式管制的环境管理方式[2],环境管理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且多元主体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在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经常角色互换,共同实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动态平衡,如第127页图1。第三,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下的全民监督越来越受重视。目前的环境信息公开相对重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已经由环境管理者的特有任务转化为社会各群体的职责。

图1 环境信息公开多元主体动态平衡

2 环境信息公开的作用

2.1 政府方面

政府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可以提高政府在人民中的信誉度,引领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社会的构筑。总的来看,政府进行环境信息的公开有两方面作用。一方面,环境信息公开有助于民与政对环境问题的沟通,改善政府环境行为,提高政府在人民中的信誉度。通过环境信息公开这个有效途径,政府不仅可以向公众表达一些重要的环境信息,还可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渠道,充分反映民意,沟通过程中,不仅提高政府运作的透明度,改善政府环境行为,解决一些环境问题,还会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使政府得到拥护和支持[3]。另一方面,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减少失误,保证政府相关环境问题决策的正确度,充分带领全民进行环境保护事业,并稳固政府的政治统治地位。环境信息公开可以促使全民参与环保,政府的环境行为及环境决策更有机会获得来自公众的评价与监督,民众一旦发现政府存在环境决策的失误,可以派出相关组织将民意充分反映给政府,政府采纳民意的同时,既可促进全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还可进而稳固政府的政治统治地位[4]。

2.2 企业方面

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危害到人类的生存健康,工业企业是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排放主体,同时也是环境信息原始状态的集中营。环境信息公开不仅可使政府和公众更充分了解、监督和评价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造成的环境影响情况及对已污染环境治理情况,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准则,还可在企业之间形成明显的对比,对企业起到一定的激励与警示作用。一方面,对环境行为表现好的企业进行资金奖励、政策支持与大力宣传,使其在公众面前获得良好的企业形象,引导公众尽量去购买这些企业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另一方面,对环境行为表现差的企业进行罚款与媒体曝光,迫使其向环境先进企业学习管理措施及技术,加强污染控制,改善环境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的诚信度,树立企业环保诚信形象,快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被淘汰。

2.3 环保非政府组织(NGO)

随着公民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地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逐步壮大,其自行组织、编写并公布的《自然生态环境状况的调查报告》、《具体区域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报告》等已成为环境信息公开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总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环保非政府组织(NGO)监督企业和政府的环境行为,及时了解环境信息,充分发挥其在我国环保事业的桥梁作用。

3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3.1 缺少专门的、高层次的环境信息公开法,环境信息公开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

一般而言,专门的、高层次的法律更具强制力与保障性。虽然目前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已取得一些进展,一些相关的规定和制度也已初步形成,但其只局限于规定和制度,上升到法律层次的相关成文法律针对性不强,层次较低,大都零散地分布在各种法律文件中,环境信息公开的强制力不足,保障性欠缺。而且,目前相关制度对于公众参与的形式,公众知情后如何监督,政府部门如何反馈等问题,也都缺乏统一的规定。

3.2 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形式不统一,信息缺乏及时性、全面性及准确性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及形式没有统一的规定,且主动权基本完全掌握在公布者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导致企业甚至政府部门发布相关环境信息时,出于自身利益,不从全局出发,仅公布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资料,造成环境信息公开缺乏全面性,更有甚者,为某些利益,恶意谎报环境信息资料,造成环境信息公开缺乏真实性,进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且,由于管理、设备、技术等方面原因,所搜集到的环境信息质量不高,信息指标体系不够完整、配套,加之私欲故意隐瞒,信息更新的周期较长[5],存在滞后性,不能及时了解环境信息。

3.3 企业、产品的环境信息公开数量少,且内容单一、模式混乱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我国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单一,数量有限。企业方面,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流于表面的形式,仅要求按规定公开必须公开的内容,内容较单一;产品方面,只侧重于最后排放的总量,未考虑生产设施、生产过程中以及产品和副产品中的污染情况,不能满足利益关系人的要求。而且,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模式混乱,多种多样,没有统一的标准。企业年度报告、内部会议记录、单独的环境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等都可以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载体,模式的不统一,造成了我国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难以收集全面,更难以统一管理。

4 完善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对策及建议

4.1 制定专门的、高层次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保障环境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

我国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仅渗透在极少数法律中,如,《环境保护法》等,并没有专门的高效力法律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等作具体的规定,即使国家环保部颁布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也只是一个效力层次较低的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还远不能适应环境信息公开化的要求。我国应在基本法的基础上,加快专门的、高层次的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如,出台《环境信息公开法》、《环境信息公开处罚条例》等,并不断推陈出新,内容具体,为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4.2 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誉评级和公开,建立配套激励机制

我国江苏省在镇江市试点研究和探索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主要是进行企业环境行为信誉评级和公开,这些行为大大促进了当地环境质量的提高。我国政府应以此为借鉴与参考,进一步完善并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该制度。在推广中,建立绿色等级企业申报、审核、公示、批准等制度,配备配套的激励机制,给予绿色等级企业政策优惠、技术支持和资金奖励,提供政策减免该类企业的排污费用,并引导公众购买其产品和服务等,以增加环保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改进环境目标和行为。

4.3 建立企业环境监督与环境信息部门,编制《企业环境报告》

我国企业一般皆按要求安排了相关环境人员,但企业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立较少,专门的环境监督与环境信息部门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我国应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及环境信息部门,工作人员需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方可上岗,以及时了解并向企业领导和政府披露企业相关环境信息。必要时,适当要求企业编制专门的《企业环境报告》,以详细公开企业环境成本、污染物排放信息等,具体说明排污费、绿化费等与环境相关的项目[6],将其归入企业档案,并对比历年的《企业环境报告》,分析了解企业环境效益情况,以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4.4 增加公众参与,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公众从来都是参与事物发展的重要力量,环境信息公开应加强公众的参与与监督,具体可以通过环保人士自发成立的环境保护组织、环境保护协会等方式,政府应对此类环保组织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并给予一定的权限,保证其环保参与度,加大其环保监督力,及时制止环境污染事件。舆论也是促进事物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其虽不像法律,存在事实上的严厉,但其调节范围之广,影响之大,足以推进事物总是朝着相对好的方向发展。新闻媒体对一些环境典型事件的报道,具有强烈的舆论导向作用,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可通过媒体及时曝光一些环境污染事件及环境违法行为,以加快环境信息公开化进程。

4.5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强化环境责任意识

政府可以凭借媒体如环保公益广告、环保影视宣传片等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通过学校、社区及企业等加强全民环境教育,从而培养全社会的环保意识。首先,借助学校这个教书育人的重要场所,从培养教师环境意识开始,使其在传授科学基础知识的同时,潜移默化地将环保意识灌输给祖国未来的花朵们。其次,社区也是民众集聚的重要场所,环境舒心,住得安心,以各自居民区的环境信息为题,通过环保监督家庭责任制、“小区环境,人人有责”横幅等方式进行社区居民环境教育活动,提高其环境意识。第三,对各企业员工,尤其是对重污染企业员工进行专门的环境教育活动,使其充分认识企业环境保护在全社会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时可以在员工间形成激励机制,促使员工的环境保护行为。

4.6 增强合作与交流,注重人才培养

为了不让人才成为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发展的“瓶颈”,还要增加环境信息统计、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督员等专业人才,首先,可以通过国内或者地区的统一考试,选拔环境信息专业人员。其次,可利用我国高校、研究机构等资源优势,组织实施如政府相关官员和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等环境信息重点人才的培训计划。最后,加强人才交流,增强与国外专家的交流,积极吸取宝贵经验。

5 结语

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公共社会问题,与大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在今天这样一个科技、信息飞速传播的时代,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手段,是一种与民众互相沟通互动的积极方式。本文通过对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基本情况的介绍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对策和建议,对改进和完善这一方法进行了分析研究,有利于今后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发展。

[1] 王华,曹东,王金南,等.环境信息公开的理念与实践[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2] 王华.环境信息公开: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3] 邓研华.生态文明语境中的政府公信力建设[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9(1):12-14.

[4] 王军,翟帆,谭丕功.《山东省企业环境报告书指南》对中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促进作用[J].环境保护,2009(25):9-11.

[5] 张冠文.简论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表现[J].档案学研究,2005(3):28-32.

[6] 龚蕾.日木的环境立国战略与环境会计研究[J].新会计,2010(9):46-47.

Study on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China

ZHANG Buyuan

(Shanxi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Center, Taiyuan Shanxi 030024, China)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d human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mankind. In the information age of today, as a new too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ublic attention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is high, and there are broad prospects for the development.Based on the status quo and the role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mmon problems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present stage in details and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s to the problem to improve Chines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related worker and research staff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enviro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problem; countermeasure

2016-06-21

张补元,男,1980年出生,2003年毕业于太原理工大学,工程师,从事环境信息方面工作。

环境保护

10.16525/j.cnki.cn14-1109/tq.2016.05.40

X32

A

1004-7050(2016)05-01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