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嵇玲

校园欺凌,不是玩笑那幺简单

文|本刊记者 嵇玲

在众多校园安全问题当中,校园欺凌是近年来受关注程度最高的。欺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以强力压迫和侮辱。与暴力相比,欺凌更多指向精神层面的伤害。校园欺凌,因其具有“主观敌意”,往往给受害者带来持续性的心理伤害,有的甚至伴随终生,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国务院、教育部在过去一年多次出台防控校园欺凌的指导意见,而民革中央则在今年两会上提案,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校园安全法》,来惩治校园欺凌现象。

数据:超九成受害者遭遇精神暴力

今年3月人大会议上的“两高”工作报告显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涉及校园欺凌犯罪案件213件,积极开展以案说法等活动,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98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80人。其中,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

与这些可以计数的触及法律的犯罪案件相比,每天都有可能发生的“小恶”不胜枚举。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15年的调查显示,中小学生中经常受欺凌的占到6.1%,偶尔受欺凌的占到32.5%。

2016年3月,中国传媒大学三名学生联合撰写的《校园欺凌受害者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指出,“在校园欺凌中,精神暴力和身体暴力是最为普遍的形式。从数据来看,超过九成的受害者都曾在校园里遭受过同学的辱骂、讽刺、挖苦、孤立、冷漠、威胁、恐吓等精神暴力,近七成受害者遭受过身体伤害(主要表现为打、踢、踏、踩、掐、拧、推、扇耳光、扯头发、烫、烧等)。”

调查报告强调,精神暴力的隐蔽性强但危害性大,往往无法得到学校、老师、家长的重视,对受害者的伤害会日益加深。因此,对于可能的欺凌行为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017年5月20日,南京大学社会风险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和中南大学社会风险研究中心联合发布《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语言欺凌是校园欺凌的主要形式。按照校园欺凌的方式进行分类,语言欺凌行为发生率明显高于关系、身体以及网络欺凌行为,占23.3%。

该报告还显示,中部地区校园欺凌行为发生率最高。就校园欺凌行为调查的样本数据看,中部地区学生的校园欺凌行为发生率最高,占46.23%;且校园欺凌行为呈现出以“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东北地区”的地理空间分布形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河认为,“校园欺凌这一现象一直以来都是存在的,只是现在媒体通过议程设置把它炒得过热了,校园欺凌在10至15岁的特定年龄段容易出现,过了这个年龄段就会减弱或消失。”

界定:蓄意的重复欺负或侮辱

2016年12月,一位妈妈发布公众号文章《每对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园霸凌说不》,描述了儿子在学校遭遇“霸凌”导致“急性应激反应”的事件,引起强烈关注。随后,学校调查认定该事件为“偶发事件”,尚不足以认定涉事学生构成校园“欺凌”或“暴力”。在这里,家长和学校的分歧在于对校园欺凌的界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严格来讲,“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不是法律用语,国际公约对于如何界定校园欺凌也没有统一标准。

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挪威学者丹·奥维斯给出的定义:一名学生长期反复地受到另外一名或多名学生的负面行为的影响,主要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主观敌意,欺凌方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意愿,而非意外事故;二是力量的不对等,欺凌方和受害方存在身体、心理、经济等层面的不对等,欺凌方由此获得了权力,对受害方施加影响;三是持续性,欺凌行为不止一次发生,或者在未来有可能发生多次。

黄河教授向本刊记者阐述了他对校园欺凌的理解:“校园欺凌一词是直接从英文School bullying翻译过来的(也直译为校园霸凌)。有的学者则将其翻译为“欺负”,并采纳英国学者史密斯教授的定义,认为它是未成年人之间一种特殊类型、双方力量的非均衡性的攻击行为。这种欺负通常还具有重复发生的特点,即欺负者会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重复对某个或某些个体实施欺负。”

在黄河教授看来,校园欺凌不能等同于校园暴力,校园暴力行为主要是通过肢体或借助工具,对其他学生所实施的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而校园欺凌并不限于外在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心理上的伤害。

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将校园欺凌表述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这也为相关部门认定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下发仅半年后,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提出“中小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等多项要求。

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强调,要“建立防控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及早发现、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国家层面对于校园安全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防控:教育和法律一个都不能少

在校园欺凌的具体防控层面,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戒是两大抓手。

校园欺凌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几乎每起校园欺凌的背后,都潜藏着深重的家庭、社会成长环境中负面因素影响。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分会副主任章恩友认为,“欺凌现象与中小学生社会心理状况有直接的关系。一些中小学生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障碍,导致其社会心理的发展存在偏差,个体行为表现出一定的反社会倾向。”

不良社交心理和暴力攻击行为的习得是导致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要重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学校、家长及时通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

在对校园欺凌的惩戒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行政法》等以及行政规定中,具体罪名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并没有专门针对校园安全的法律。

有学者认为,对未成年人量刑从宽的做法,保护了犯罪的未成年人,而忽视了受害的未成年人,在宽容和纵容之间很难找到明显的界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校园欺凌的发生。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家咨询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表示,“我们的主要问题是许多情节轻微的校园欺凌没有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校园欺凌没有严肃处理,就会给学生一个错觉。他就觉得这样做是没问题的,欺凌就会继续发展。”

在今年的两会上,民革中央妇女和青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提交了《关于完善校园欺凌防范和治理机制的提案》,建议将防范校园欺凌的专题教育作为教学要求常规化,借鉴国外立法模式,制定全国统一、层次较高、专门详尽的《校园安全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袁林则建议,法律应明确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家庭保护与教育责任,国家应对家庭在未成年人教育与保护中故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疏忽、教育不当等,根据情况,加大处罚与干预力度和指导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