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本陆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社会治理的两种基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们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但在特定情况下,它们也会产生背离,即出现某些合法的不道德行为或某些不合法的道德行为,这就形成了社会生活中的德法相悖困境。德法相悖困境源于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在约束范围、标准、程度、实现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其实质是在特定条件下用法律绑架道德或用道德绑架法律。在处理教育活动中的德法相悖矛盾时,应以遵守法律为底线,进而发挥道德教化和奥论谴责的作用,力求做事合法,以德服人。

【关键词】教育两难情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案例分析

德治和法治是社会治理的两种常见机制。我国有悠久的德治传统,历来重视道德教化,强调发挥社会舆论和个人自律的积极作用。同时,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基本的道德义务。学校教育治理同样存在法治与德治两种逻辑,它们相互补充,架构起处理各种教育矛盾冲突的基本规则体系。

一般来说,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情境中,二者也可能相左相悖,使问题解决更加复杂化,使教育工作者陷入德法相悖困境。本文尝试结合具体案例,就此问题做些分析讨论。

一、身边的教育两难案例

聘任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工作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一个涉及复杂伦理关系的热点话题。一票否决、末位淘汰、非升即走等具体的聘任规则,更是引来诸多热议,甚至引发激烈冲突。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大中小学普遍采用聘任制,从法律意义上说,每位教师都是有聘期的员工,聘期一到,学校便面临留用还是辞退员工的选择,同样,员工也具有选择离开还是留下的权利。如果学校和员工意向一致,那幺,聘任或续聘并不复杂,只需完成常规流程即可。但是,如果双方意向背离,如何妥善处理好人事聘任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就考验着双方(学校法人和员工)的品格和智慧。

案例:辞退还是留用?

李校长是A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近期为一临聘教师的去留问题伤透了脑筋。

A校是一所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近年来,学校规模逐步扩大,但教师编制数并没有相应增加,学校出现了教学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为了缓解教学岗位的严重缺员问题,学校根据实际每年招聘一些临聘教师。临聘教师属于学校自主招聘的编外教师(即没有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教师),聘期一般为一年,学校给临聘教师缴纳“五险一金”,并用自筹经费(一般是学校办公经费)支付其工资。临聘合同规定,临聘教师需认真履职,不能请长假影响教学工作;如长期请假严重影响教学工作,将直接解除聘任合同。

小陈参加了A校2020年8月组织的临聘教师招聘考试,试讲环节较为出彩,而且,她曾在其他公立学校工作过,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因而便比较顺利地通过了考核,最终被A校聘用担任小学英语教师,聘期为一年,即从2020年8月到2021年7月学年结束。

2020年10月某一天,李校长听了小学英语教研组组长的工作汇报,提及小陈的英语教学存在一些问题,如不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听说能力,教学方法比较简单,主要是让学生机械记忆,频繁进行单元考试。听了教研组长的汇报,李校长非常吃惊,感觉小陈的表现与应聘时的印象反差很大。为了进一步了解事情原委,李校长第二天参加了小学英语组的随堂听课活动,具体观摩了小陈的课堂教学。小陈的课堂教学让李校长非常失望,学生在课堂上除了听老师讲解课文外,其他时间都用来读课文和做练习题。这堂课根本没有体现学校倡导的“听说领先,读写跟上”的英语教学原则。李校长点评了小陈的课堂表现,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建议小陈多向老教师学习,切实贯彻“听说领先,读写跟上”的教学原则,努力改进课堂教学。听了李校长的批评建议,小陈表态说一定会向同组教师学习,积极改进教学工作。

随堂听课活动之后,李校长开始关注小陈的日常教学,期望能有新变化,但结果令人失望。在日常的教学巡查中,李校长发现小陈的教学还是老一套,完全没有任何改变;而且,偶尔还有上课迟到的现象。种种迹象表明,小陈没有改进教学的意愿,课堂教学无非应付差事而已。李校长对此很生气,决定找时间专门和小陈谈谈这个问题;如果依然没有改变,等到学年结束,就不再聘用她了。

不知不觉间,2020年12月已经到来了,如何把2021年春季学期的教学任务提前安排好,这成了李校长近期忙碌的重点工作。星期一的早上,教务主任急匆匆地跑来告诉李校长,临聘教师小陈怀孕了,根据预产期计算,从2021年3月起要请产假,学校需要提前找一个代她上课的教师。李校长听到这个消息后,深感诧异。根据时间推算,小陈在应聘时就已经怀孕了,春季学期肯定不能正常承担教学任务,自然难以完成一学年的工作合同。进而,李校长又想到小陈的平时表现,工作不够投入,教学敷衍了事,很难说她是一位诚信敬业的老师。更让李校长头疼的是,教务主任说,在小陈怀孕期间,学校不能解除她的聘用合同,必须准她产假并找人代课;而且,下学年开学后,小陈即使合同已到期,学校也无法解聘她,因为根据《劳动法》,单位不可以解聘劳动合同期满的哺乳期女职工;但让缺乏敬业精神且不讲诚信的小陈继续在校任教,岂不是误人子弟?

在校长办公会上,李校长介绍了小陈请产假的事情并请大家讨论解决方案。大家对临聘教师休产假不能上课而需再找临聘教师代课的事情感到很无奈,尤其是对合同到期也无法解聘这位临聘教师而深感失望。究竟是遵照法律规定继续留用,还是根据工作实际解聘这位临聘教师呢?李校长和同事们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境地。

(案例素材由北京师范大学学校课程与教学专业2020级博士生李兴勇提供,本文作者做了部分删节与修改。)

当前,许多学校都面临A校相似的人员短缺问题,不得不临时聘任一些编外教师以解燃眉之急。但是,临时聘任的人员未必符合学校要求,同时也牵涉一些特殊状况的应对处理,因而,如何做好临聘人员的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的一个敏感问题。案例中李校长的烦恼并非孤立个案,而是当今学校复杂人事关系的真实缩影。如何基于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规范,合理维护各自的权利,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从而妥善解决矛盾冲突,这是值得认真讨论的现实话题。

二、道德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学术界有许多分析讨论,结论大同小异。总体来说,大家普遍认为,道德与法律作为调节人们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既有紧密联系,又有重要区别。一方面,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其基本方向是一致的,其核心追求都是维护社会秩序,扬善除恶。而且,二者有许多内容是重合的,有些规范既是法律要求也是道德规范,如爱国主义、禁止伤人等等。另一方面,道德与法律终究又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差别或差异也是很明显的。在特定行为的是非曲直判断上,基于道德规范与基于法律规范所得到的结论未必一致。

具体说,一种行为是否合乎道德与法律,大体有四种情况:一是道德且合法,二是不道德又不合法,三是道德却不合法,四是不道德却合法。其中,前两种情况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而后两种情况却出现了道德与法律的背离。在社会实践中,德法一致总体来说属于常态,人们面对德法一致的问题情境,相对来说不难做出正确合理的选择;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出现德法相悖的问题情境,即一个行为合乎道德却违背法律,或者一个行为合乎法律却违背道德。例如,子女是否应该主动告发父母的犯罪行为?这就是典型的亲情与法律之间的德法相悖难题,子女主动告发父母犯罪,肯定是合法行为,但这种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呢?恐怕争议会很大。再比如,村民抓获了一个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并把他痛揍一顿,许多人会认为痛揍犯罪分子是伸张正义之举(道德判断),但法律却不容许村民对犯罪分子动用私刑。如何在德法背离的问题情境中做出正确合理的行为选择,这是对智慧和人性的真正考验。

为什幺会出现德法背离现象呢?解释这一问题,需要在把握道德与法律相互联系的基础上,深入探讨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差异。道德和法律作为两种社会规范,各有侧重、各具特色,具体说,二者的差异大体可以概括为一与多、刚与柔、低与高、禁与导、窄与宽的区别。

第一,在一个正常的国家或社会,法律体系是统一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样的。法律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颁布并由执法机构监督实施,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具体法律,但其要求是一致的、相容的;如果不同法律之间有矛盾冲突,就需要根据宪法或基本法的精神,对相关条款加以修订以达成一致。道德一般由社会生活自然积淀而成,主要表现为良序习俗,往往存在阶层、族群、地域的差异;而且,社会上流行的道德观念,从来都是多样的,有人信奉功利主义,有人信奉利己主义,有人信奉道义论,有人信奉美德论,很难用一种道德主张规范所有人。

第二,在作用方式和实现机制上,法律规范表现出外在强制的刚性特征,而道德规范则表现出内在自觉的柔性特征。法律规范以国家机器为强力工具保障其有效性和权威性,具有令行禁止的特性,基本不讲具体条件和动机意向的差异性。道德规范主要依靠个体的良心自觉和社会的舆论影响而发挥作用,其效果因人而异,深受具体情境和动机意向的影响。换言之,法律的威严和效力来自强力部门的强制强势,而道德的威严和效力来自个体的情感认同和社会氛围。二者一刚一柔,共同维系社会生活正常运转。

第三,在行为规范的水平要求上,法律主要提供底线规范,而道德既有底线规范,又有理想追求。法律明确规定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并禁止各种违法行为。而道德既规定合理行为与不合理行为的界限,又倡导更好的行为,鼓励人们做高尚的人和事。换言之,法律主要告诉人们最低的底线在哪里,而道德主要告诉人们努力的方向是什幺,二者虽同为规范,但有高低水平之别。

第四,在行为规范的保障执行上,法律侧重于禁与罚,道德侧重于导与褒。法律并不干预人们的合法行为,即对各种合法行为,法律是不作为的;而一旦有人违反了法律,即出现了违法行为,法律就会采取相应的禁止和惩罚措施进行干预,以便中止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加以对等处罚。就此而言,法律具有以罚禁恶的特征。道德既谴责不合理的行为(缺德行为),更褒扬、宣传好的行为。道德尤其注重对具有榜样作用的高尚行为的肯定和褒奖,希望更多人仿效和践行高尚行为。相对而言,道德具有正心扬善的特点。

第五,在行为规范的对象范围上,法律规范较窄而道德规范较宽。“道德所调整的对象和作用的范围……几乎涉及人们在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中的一切活动,而法律所要调整的只是人们的某些特定的行为。”山有的行为并不违法,但会受到道德谴责或拷问,例如,一些精致利己主义者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惩罚,但在道义上会遭到批评。

由于道德和法律具有上述种种差异,在特定情况下就会出现道德与法律不一致的情形。在德法相悖的情境中,究竟是道德优先,还是法律优先?这的确是很复杂的问题。希望大家结合前面的案例,共同来思考这一问题。

三、关于案例的学理剖析

在案例中,摆在李校长面前的问题本质上是一个人事管理的德法相悖问题,即一个临时聘任的不称职的怀孕教师是否可以到期解聘。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法律规范是清晰明确的,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解聘处在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毫无疑问,这个法律规范是刚性的,也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但是,站在道义的立场来看,到期解聘一个不称职的临聘教师,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于是,法律规范与道义情理产生了冲突,出现了争执和分歧。

之所以出现这个德法相悖的两难问题,根源不在学校而在临聘教师小陈身上。学校从聘任时的考察,到发现问题时进行的调查和专业指导,都合乎程序和规则,没有什幺疑点和瑕疵。小陈的行为表现则有诸多问题,其中有些疑点值得讨论。入职以后,小陈工作态度消极,缺乏认真履职的意识和自我改进的努力,这是确定无疑的事实,也是学校领导对小陈不满并计划到期解聘她的核心理由。小陈怀孕这件事,则使问题变得复杂化。有几种可能情况:第一,在应聘时,小陈并不知道自己怀孕了。虽然小陈后来因为怀孕而难以全面履行职责,影响了学校工作,但这是无心之过,不应因此而受到道德谴责。第二,在应聘时,小陈知道自己怀孕了,但并不清楚怀孕和哺乳对工作关系有何影响。这意味着,小陈事先知道自己会因为生小孩而请长假,却依然和学校签署了不请长假的工作合同,从道德层面看,这是违背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的。第三,在应聘时,小陈知道自己怀孕了,并且了解学校不能解聘处在怀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小陈在刻意利用法律的保护条款,以最小的工作付出而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包括工作敷衍了事,公薪长假,自动延长工作合同,等等。这就是典型的钻法律空子的精致利己主义行为了,理应受到道义的严正谴责。

根据小陈应聘时是否知道自己已经怀孕这件事,以及她以何种动机对待怀孕与工作合同的关系,可以进一步区分这一事件中德法相悖的关键所在。在第一种情况下,学校领导主要苦恼的是,不得不聘用一个不称职的人,关注的焦点是人的胜任力问题,法律因为特殊原因保护了一个不称职的人,而聘用不称职的人是违背公正原则的。在第二种情况下,学校领导增加了一种新的苦恼,即一个缺乏诚信的人却不用承担不讲诚信的代价,关注的焦点是人的品格问题,法律因为特殊原因保护了不诚信的人及其行为,而不诚信恰恰是美德论所反对的。在第三种情况下,学校领导又多了一种烦恼,即不得不容忍精致利己主义者的损公肥私行为,关注的焦点是人的价值取向即义利取舍问题,法律因为特殊原因纵容了损公肥私行为,而精致利己主义与道德奉献理念或利他精神是格格不入的。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案例中德法背离的矛盾,与小陈的主观动机息息相关,小陈行为动机的不道德因素越多则学校领导面临的德法背离冲突越严重。

学校领导如何处理这个德法相悖的两难问题呢?总体来说,处理德法相悖矛盾,其基本原则是尊重法律规范,发挥道德引领作用。或者说,依法行事,以德服人,以德化人。具体就这个案例来说,李校长可以或有必要做出如下选择:第一,在法律层面,继续留用小陈到哺乳期结束。在现代社会,依法处事是刚性原则,不违法是处理各种矛盾冲突的底线。因而,继续聘用小陈是没有选择的选择。第二,为了说服校务会的其他成员,可以从更普遍意义上论证继续聘用小陈的道德合理性。继续聘用小陈是遵纪守法的表现,背后还有一种深厚的人道主义情怀。或许,小陈是有过错的,但她的孩子没有过错,通过留用小陈而为这个还未出生或刚出生的孩子创造一个稳定安全的成长空间,这传递了关爱生命的伟大人道精神。第三,在后续工作中,有必要对小陈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她在做了妈妈后能够以一种新的精神状态和思想境界投入工作,给予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她依然我行我素,不认真履职,则哺乳期结束后,便可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总之,在处理德法相悖矛盾时,我们既要尊重法律和道德规范,又要善于运用法律和道德规范,力求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矛盾冲突。

(责任编辑:林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