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

[摘 要]大类人才培养的实践证明,法学本科大类招生进行人才培养,有利也有弊。其弊端是非常明显的,不仅在学生管理、情感培养、理论教学等方面存在问题,尤其在实践教学方面存在非常突出的问题。法学本科大类人才培养模式下,实践课程存在体系不完善、课时被缩减、落实不到位等诸多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该文建议将大类培养的年限缩减,实施“0.5+3.5”的培养模式,并对此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法学本科;大类招生;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 G64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9324(2020)48-0-02[收稿日期] 2020-10-04

一、法学本科大类招生的概况

(一)法学本科大类招生的概况

我国从1952年开始实行专业教育,大类招生是相对于专业招生而言的。入校后,学习大类基础公共课之后,需要再次选择专业。大类招生对于学生的个体发展有好处,能够满足社会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而且大类招生对于应对各省教育厅的招生专业名额限制有其独特的优势,是一种理性选择[1]。自从2001年北京大学实施“元培计划”[2]开始大类招生培养,到目前为止有很多高校都在实施大类招生培养。有关统计显示,全国“211工程”院校中,综合性大学实施按大类招生比例较高,达到了77.5%,而理工科类型大学、财经类大学、农业类大学、医药类大学、师范类大学等高校实施的比例都没有超过50%,即使是实施按大类招生的高校,开设的大类也很少[3]。国内高校大类招生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按学科大类招生,二是按院(系)招生,三是以基地班或实验班招生。而法学专业尝试大类招生培养的可谓凤毛麟角。

(二)大类招生的国内外现状

1.国内现状。关于“大类招生”“大类培养”方面的国内成果数量不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有学者关注大类招生的问题。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一是根据专业来讨论大类培养;二是宏观上讨论大类招生的招生、分流、学生管理等问题。实施大类招生培养的专业,目前比较集中,有管理类、化学类、工程建筑类等,而法学大类招生培养的少之又少。中南大学从2008年开始实施法学大类招生,“1+3”模式,法学和社会学两个专业作为法学大类来招生[4]。齐齐哈尔大学从2015年开始,将法学、社会学、政治学与行政学三个专业作为法学大类进行招生,“2+2”模式;2017年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也并入法学大类,实施“1.5+2.5”模式。

2.国外现状。国外高等教育中没有大类招生培养这样的模式,但是国外高校都很重视通识教育,其实其内涵与本文讨论的大类招生培养有异曲同工之妙。美国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密歇根大学的本科教育都采用新生入学不分专业,低年级进行通识教育的方法,强调培养知识面宽的复合型人才[5]。哈佛大学很重视主修课程的“深度”与辅修课程的“广度”;柏林工业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强调培养理、工、医科学生的人文素养;欧美的一些高校,低年级开设基础课、高年级甚至研究生阶段才区分具体专业,从而培养厚基础的通识人才。

二、法学本科大类招生视域下实践教学的困境

(一)实践课程体系不完整

按照2014版齐齐哈尔大学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法学专业实践环节主要包括法律见习、专题辩论、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课程。实践环节内容比较丰富。而进行大类人才培养之后,由于专业培养年限缩短到两年,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中删去了专题辩论和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的时间也大大缩短了。

学生在大一、大二的两年里,只是学习五门法学专业课程,其他的专业课程只能在专业分流之后才能学习,而实践环节也只是在专业分流之后进行。分流后的两年里,专业理论课程过多,没有时间安排学生进行实践,因此导致大类人才培养机制中,实践课程体系不完整,学生的实践能力得不到应有的锻炼。

(二)实践课程学时被压缩

法学大类培养学制为四年,在有限的时间里,需要有一至两年的时间来学习大类基础课,以齐齐哈尔大学的法学大类人才培养方案为例,学生需要在头两年里学习法学、社会学、政治学与行政学三个专业开出的大类基础课,总学时为60学时,三个专业各占三分之一。如果学生最终分流到法学专业,该生在大类阶段只学习过法学的五门核心课程,其他的理论课程需要在大三时继续学习,而实践课程则在大三才刚刚开始。与不进行大类培养的法学本科生比较,进行大类培养的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的前两年里,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积累、没有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循序渐进的培养。大三下学期准备法考的难度大大增加。

(三)实践课程落实不到位

由于实践环节的学时缩短了,导致实践环节课程落实不到位。以毕业实习为例,毕业实习的学时缩短为6周,学生进入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头两周是熟悉环境、阅读卷宗的过程,等到第三、四周才开始能够尝试着伸手帮助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律师干点活,第五、六周才刚刚了解具体的工作流程,完成感性认识的过程。这时候毕业实习就结束了,没能够趁热打铁,让学生进一步巩固相关的工作技能。因此,现有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实践课程落实不到位。

三、法学大类招生实践教学的完善建议

(一)实施“0.5+3.5”的培养模式

完善法学大类人才培养模式,首先就需要缩短大类培养的时间。齐齐哈尔大学在2017年的时候,将最初的“2+2”模式,修改为“1.5+2.5”模式。缩短了大类公共课的学时,减少了大类基础课程门数。但是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2017版的大类人才培养方案中,大类基础课,占60学分,法学专业课仅占1/4,为15分。事实上,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专业课程学分是减少了。建议实施“0.5+3.5”的培养模式,在入学第一个学期进行大类基础课程的学习,在第一学期结束后就进行分流,这样的话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来说,并不影响后续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学习,尤其是在第二学期开始就可以安排法律见习,让学生对法律职业形成感性认识。

(二)完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法学专业是一门应用型很强的学科,具有非常显著的实践性特征。因此,法学本科大类招生按照“0.5+3.5”的模式进行培养,在分流后的3.5年里,应设立完善的法学实践课程体系,至少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理论到实践的各个环节的实践。

(三)增强实践教学课程的实效

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不仅需要体系完整,还需要增强其实际效果。增强法学实践课程的实践效果,就是个系统工程了,既需要提高教学学生对实践课程的认识,又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来增强实际效果。在这里重点讨论一下可以采取的增效措施。首先,需要提高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法学专业的教师队伍应该是一个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队伍,这样教师在指导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实践的时候,才能知道其关键、指导时有的放矢。其次,要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到教师的实践中来。法学专业教师不仅可以在课堂上传道授业,在课堂下也是可以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的。法学专业教师代理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可以由学生做一些资料搜集、卷宗整理、案例查询、文书撰写等等基础工作,既节约了教师的时间、又锻炼了学生。

总之,法学大类人才培养模式,既有其优势、又存在一些问题,关键是如何对待。法学本科大类人才培养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实践课程的体系健全、课时充裕、落实到位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最核心的问题其实是大类培养年限的问题。因此建议尽量缩减大类培养阶段的年限。

参考文献

[1]李秀娟.按学科大类招生构建“平台+模块”课程结构体系 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4(6):106-108.

[2]邓鹏飞,罗由萍,吴水星.大类培养下普通化学实验教学改革初探[J].广东化工,2017,44(5):193-194.

[3]冯开甫.高校按大类招生的冷静思考[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85-87.

[4]李斌,罗赣虹.高校大类招生:精英教育的一种推进模式[J].大学教育科学,2012(5):11-16.

[5]钟国忠.邱吉福.高校“大类招生、分流培养”模式探索[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7(2):7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