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记,董凯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刑事诉讼本科教学的目标定位与实施对策
——以落实“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为主的分析

孙记,董凯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刑事诉讼本科教学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举足轻重,要努力促进“重实体、轻程序”落后观念的转变,要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输送优秀人才夯实基础。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刑事诉讼本科教学应当做到对选用教材利用能进能出,对司法考试内容的讲授精益求精,对课程的设置统筹兼顾。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刑事诉讼;本科教学

一、问题的由来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我国高等学校为国家和社会培育优秀法律人才系统工程的一项子工程,是由含其自身在内的高等法学教育制度与“法律职业教育养成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统一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终身化的继续教育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一体化的”法律人才培育体制的一部分。[1]此计划涵盖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等诸多层次。本科教育是起点,或者连接着研究生教育,或者直接为国家和社会输送优秀法律人才。后两者内在地要求前者应该固守既往教育固有的通识性、基础性、系统性的前提下致力于精、准,努力培养学生对所学各科基本知识的全面把握,对各部门法精神的妥帖理解,对各部门法的应然趋势与实然状态的明确认识,对各部门法的法律条文的准确解读等。该计划中刑事诉讼本科教学应该以此为基础结合自身的特殊性进行定位,然后有针对性地予以落实。

二、刑事诉讼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本科教学中举足轻重

影响该计划中刑事诉讼本科教学定位的因素很多,但既往传统的当下影响与司法考试中该科所占比重乃重中之重。它们共同决定了刑事诉讼在其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正是这些因素决定了该计划中刑事诉讼教学要攻克的难题,预示着该计划在本科阶段要达至的目标。

首先,这是转变“重实体、轻程序”落后观念的迫切需要。我国传统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重实体、轻程序”,即“程序规范在诉讼中和审判中经常不被遵守,诉讼参与人及听讼官员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往往会免于法律制裁。一些在法律史上被奉为名案的案件在审理判决过程中也常有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而且正是这违反法定程序的做法才使得该案成为名案,并且赢得了世人普遍赞扬。而一些大权在握的司法官员乃至皇帝,对下级官员及普通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加以宽恕的做法,也常被赞誉为仁德之举”[2]。这一传统并没有随历史演进而遭冲击、清算,反在建国后不同时期的各种运动式司法(如多次严打、强化调解等)中愈演愈烈,并始终与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背道而驰。通常来说:程序正义“在法治建设中居于枢纽位置,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义程序,一个国家和人民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和公正度是衡量该国法治程度的标准,缺乏公正程序的法治,是失却理性选择自由的法治,是难以协调运作的;而往往需要强制执行的法治,其结果是违背人的意愿,在怨声载道的哀叹中,留下法治的阴影”[3]。这意味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理想与现实之间主要张力的聚焦在于程序,这固然要通过舆论宣传、普法教育、政策引导、立法完善等多途径达到,但高校法学教育不可缺失,本科教育更是重中之重,程序法学中刑事诉讼要首当其冲,该学科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更是责无旁贷。刑事诉讼涉及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配置,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围绕被追诉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而展开的系列活动,“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必然体现对程序的轻视,忽视程序设计中的分权与制衡,实践中最终会导致因践踏既有程序而“错判无辜”,近十几年来发生的多起重大冤假错案便是例证。这就需要刑事诉讼本科教学在恪守程序正义理念、弘扬正当程序中竭尽全力。

其次,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输送优秀人才夯实基础。不管我们如何定位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乃至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刑事诉讼都应该在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对比中是一枝独秀。从司法考试各科分值所占比例看,刑事诉讼法所占分值位居第三(仅次于刑法、民法),但其在整个本科教学中的课时分配却相形见绌。在当下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学生必须了解这16门课程中各自的基本范畴、基本精神、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具体制度等,这些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内容具有非常大的契合性,理所当然成为教学的重点。不过,刑事诉讼中的考点基于“重实体、轻程序”固有传统的影响,大多数法律条文必然与程序正义理念的内在要求存在差距。这样,刑事诉讼本科教学要将一些基本理念精准地传授给学生,又要兼顾司法考试,难免要在刑事诉讼的应然趋势与实然状态的区分下疲于奔命,为提升教学效果而呕心沥血。

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刑事诉讼本科教学的应对策略

首先,选用教材的利用要能进能出。现在,全国绝大多数高校刑事诉讼本科教学使用的教材都是由陈光中先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6月出版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在没有针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本科教学配套教材出版前,此教材还是比较理想的。它已经将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写得非常清晰。不过,为凸显程序正义,笔者认为教学中尚须适当补充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可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程序正义=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证明+程序性裁判。同时,为了准确地传授刑事诉讼基本知识,传播程序正义理念,揭示忽视程序的弊端,案例的选取应该聚焦我国近十几年来发生的重大冤假错案,笔者将给学生有针对性地选择其中的关键之处详加讲解。只有这样,教学才能真正培养学生的刑事诉讼法律思维,才会使学生真正领悟程序正义,才可能在今后的从业中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不当做法,最终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程序建构。

其次,司法考试内容的讲授要精益求精。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的内容独具特色,它在考试中要考一些理念、概念,尽管比例极小,但是作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却应该在教学环节中独占鳌头,因为它们是支撑起刑事诉讼法学知识框架的基石,是法律人刑事诉讼中进行思考乃至推理的凭借。然后是绝大多数的法律条文,它们占该科考试内容的90%以上。与其他学科不同,这些条文不仅仅是法典的290条,还包括六部委规定、高法解释、高检规则以及与时俱进的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法律解释在一定时期内只能在1 300余条的基础上有增无减。囿于时数,授课必然要精益求精,分析近五年内司法考试的命题分布规律、常考考点、常考法条等,特别是高法解释、高检规则中常考考点而教科书中甚至未提及的法条,要系统归纳、重点讲解、重点练习。这就需要授课者站在理论与实践的前沿潜心钻研,将对教科书基本轮廓的固守与细微之处的拓展有机结合起来。

最后,课程设置要统筹兼顾。鉴于刑事诉讼本科教学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课程设计上必然要将近期目标与长远规划结合起来。当下,刑事诉讼本科教学要在固守72学时的基础上,将贯彻程序正义、穿插典型冤假错案、渗透司法考试等尽可能落到实处。长远来看,突破“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形成以彰显程序正义为主要面向的司法传统乃至法治传统,至少要经过“三代人”的不懈努力。[4]这就需要在刑事诉讼法本科必修课在今后应尽可能增加课时,同时增开国外刑事诉讼法律传统的选修课,尽可能将程序正义的形成史、特定时期的重要事件与经典案例以灵活多样的授课形式妙趣横生地展现出来。

[1]霍宪丹.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代序)9.

[2]郭成伟.中华法系精神[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14.

[3]孙洪坤.程序与法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26.

[4][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5.

编辑∕岳凤

孙记(1972-),男,辽宁建昌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法理学。

2012年黑龙江大学新世纪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2012C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