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科达学校 姚 霖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21 世纪以来,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鼓励支持下,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实现了快速发展,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地方监管缺位,公民办学校发展失衡;有的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存在公参民、民参公、掐尖提前招生等现象……不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违背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因此,近年来,国家越来越强调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民办义务教育的政策从“鼓励支持”转变为“引导规范”。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出台,以及《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的发布,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对民办教育进行了全面规范。但有的地方把“引导规范发展”理解为“压减比例”,忽视了人民群众对个性化教育的需求,有的地方把“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理解成“一步到位”,忽视了风险评估,等等。鉴于此,笔者对引导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健康发展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民促法》作为我国民办教育的核心法律,奠定了民办教育法律的基础,规定了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办学性质等问题,对民办学校的发展方向进行了精准调控,推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然而该法律大多为约束性的条款,提出了各项要求,规定了应当履行的责任与义务,而对民办学校的经费保障等并没有过多阐述。此外,对民办教育的资金来源、资金准入标准、财务会计制度、产权归属以及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设立方式等问题也没有清楚界定。

《民促法》作为民办教育工作的指导纲领,使得各地对民办学校引导规范时有法可依。各地应结合本地的经济水平、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出与本地发展相符的民办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出台相配套的政策法规,推动民办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同时,按照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对民办学校的发展作出合理化顶层设计,贯彻落实各项教育发展措施,制定出符合国家要求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法治管理能力,推动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对民办学校引导与规范的过程中,由于涉及多方主体,应该对学校、家长、学生等各方面主体的切身利益进行综合性考虑与分析,对民办学校的类型和层次进行科学分类,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进行严格管控,考虑民办教育发展的复杂性、长期性,精准稳妥地推进引导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工作。

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在规范中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在规范工作中,不能忽视支持,至少不能侵害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经批准举办、投资较大或者举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确因调减招生规模造成经济困难的,应该给予适当补助或补偿。对于民办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培养的优秀教师,应合理安置,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如在职称评定和参加招教时,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2.尊重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科学安排民办在校生占比达标

从控增量到去存量,何时达标、怎幺达标,制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达标路线图和具体推进措施,让举办者、从业者、学生和家长都有个心理预期。对于当前在校生,应尊重学生个人意愿,在原学校完成学业。对于新生按照5%的招生占比目标,可分阶段、分区域,因地因校施策。

3.因地制宜、因校施策,妥善解决民办中小学退出机制

规范推进民办义务教育占比调减进程,要落实“一校一策、一地一策”精神,避免“一刀切”。对于民办学校占比过高的地区,针对公办学校容纳不了的学生,可以充分利用民办学校的优质资源,尝试政府购买学位的方法,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职责,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同时,要规范购买程序,明确购买标准,如可以参考上海等地做法,按同类公办学生平均成本购买,差额部分由家长缴费补充。

三、加强民办学校的行业自律

《民促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必须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社会效益,坚守教育的公益性,不能过于资本化、商业化和市场化。在我国实施课程教学改革、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背景下,公办学校在义务教育中占主体地位,民办学校要从义务教育本身出发,控规模、强师资、合规范、增特色。

民办学校应该增强质量意识、更新教育理念、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教学方式、优化管理模式、打造学校优势,满足家长、学生、社会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努力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个性化、特色化的教育服务。要改革教育评价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评价学生。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设置,提高课堂效率,落实国家减负政策。要探索教学改革,有效减轻学生负担,对作业有整体的设计思路,加强教研工作中作业设计的比重,全面覆盖素质教育的全部学科。要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建设,提升教师的整体素质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保障民办教师权益和待遇。要不断优化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教育服务,推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特色化办学。

引导规范我国民办义务教育,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尽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要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重视角来规划和调控义务教育的占比,不仅要回顾过去十年二十年的政策变迁,还要看到未来十年二十年的社会变化趋势,充分考虑未来教育的发展方向。

义务教育关系到每个孩子的未来,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引导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既是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现实之需,也是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该正视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抢抓发展机遇,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下真功,在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上谋实招,顺势而为,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