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敏

提到民办教育你会想到什幺?是帮助家长解决“入园难题”的私立幼儿园,是城市为打工子弟留下的一张课桌?还是“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院?答案都是肯定的。时至今日,我国民办教育已经形成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丰富的发展局面,成为在公办教育之外,满足公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促进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我国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一年来,甘肃省在民办教育领域进行了有益探索与尝试。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今年4月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从政策方面引领民间资本在教育领域的布局,为促进民办教育行业向优质、特色、高水平的方向发展指明了方向。

与此同时,《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甘肃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相继发布,督促监管,多措并举,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定好了总体基调。

民办教育有了政策“撑腰”

来自教育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有民办学校17.1万所,其中民办幼儿园15.42万所,撑起学前教育的“半壁江山”,为缓解“入园难”发挥了重要作用;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11万所,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改革背景下,为教育公平的实现提供了更多机会;民办高中阶段学校4902所,基本保持了规模稳定;民办高等学校742所,在“十二五”期间,为完成高等教育毛入学率40%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办教育的发展,扩大了教育资源供给,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同时,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特色化、选择性的教育需求。此外,民办教育通过调动多元投资主体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开辟了社会资源向教育资源转化的有效渠道,有效缓解了公共财政压力。“十二五”期间,按照各级各类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折算,举办和发展民办教育每年约节省公共财政2500亿元。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的必要性由此可见一斑,而此次发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通过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支持政策、推进分类登记和分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加强安全管理七个方面的举措支持甘肃民办教育发展。

为综合施策,协调管理,《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甘肃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相继发布,更是从督查监管、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安排,进行了细化。教育部门将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作出更大努力。

“民办教育的春天来了!”一位从事民办教育十几年的校长发出如此感慨,他第一次感到民办教育有了政府“撑腰”,为坚持这份事业平添了诸多勇气。

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的梁一仁教授认为,随着民办教育地方政策的落地,未来民办学校将从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获得更多支持,这将为民办教育行业的发展扫除阻碍。

民办教育别成“暴利机构”代名词

近年来,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在教育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伴随着民办教育的评价却是褒贬不一。“天价幼儿园”“高价大学”的批判之声不绝于耳,校外培训机构更是赚足了家长的“票子”,甚至有人把民办教育看成了“暴利机构”的代名词。

这与长期以来,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在不断弱化、淡化有关。在学前教育领域,这可能表现为资本不重视幼儿园办园质量而只顾快速扩张,圈地圈钱;在高中教育领域,这可能表现为学校为抢生源,将高中教育异化为高考培训教育,以升学成绩“赢得”市场竞争;在职业教育领域,这可能表现为举办者把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和企业合作谋取利益;在高等教育领域,这可能表现为学校不重视质量,而做贩卖国家文凭的交易……调查显示,我国超过90%的民办教育举办者都有获取利益回报的诉求,但是,下一步这种利益诉求不是只能通过举办营利性学校才能实现。如果政府在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学生资助等方面给民办教育举办者更多支持的话,就能有效打破这种唯利是图的怪圈,并使民办教育走向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

《实施意见》就对扶持民办教育作出了指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可通过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公共财政扶持,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捐资激励、差别化用地、税费优惠、人才引进、学生资助与招生就业等各项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牵头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和督查,确保国家和省上支持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得到落实。尤其在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方面,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可以预见,民办教育扶持政策中,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就可以得到政府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差别化用地等政策扶持,校方可以把更多的精力、财力投入到办学中,提高办学品质,实现民办教育举办者和办学者的教育梦,培育我省的教育慈善家。

更重要的是,省上通过支持这些普惠性民办学校,可以引导民办教育举办者、办学者的教育理念。民办教育存在的价值,除了丰富教育资源外,更重要的是为受教育者提供多元教育选择,而不是加剧整个社会的急功近利。也只有提供高品质的教育,民办学校才能获得持续、健康发展。当然,民办学校的急剧功利化,也和我国教育评价制度有关,引导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者重视教育品质,推进个性化教育,还需要改革教育评价制度。

政策助力民办教育“规范化”

记者在采访一些教育培训机构时,很多负责人向记者反映,教育培训机构以前处于“三不管”地带,不在教育部门备案,不属于教育部门管辖,所以导致校外培训机构良莠不齐、乱象横生,超前教育学生的现象屡禁不绝,学生“减负”一直减不下来,教育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超前培训、超标学习无从治理。

对此,《实施意见》提出要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全省“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明确审批管理权限、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全面落实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法人治理体系,履行董(理)事会成员备案手续。

在加强对民办学校监管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重视和强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以年检为抓手,促进民办院校规范、健康发展。”从而让信息公开成为社会公众监督民办学校办学的“利器”。

针对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实施意见》指出,要“规范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加大对盈利性学校教学质量、招生和学籍、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要严格防范民办院校非法集资,及时督查民办学校招生情况,确保按照招生计划和办学许可内容招生,严厉打击虚假招生宣传和不按规定收费、退费现象。”

此外,《实施意见》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精神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要求,以及省上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和管理的部署,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设立的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分类登记政策,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可根据全省部署在一定过渡期内完成分类登记,过渡期期间严格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登记,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利好”是,它们获得了明确的市场地位,可以名言正顺地以市场化方式办学、招生、经营。但分类管理能否治理教育校外培训乱象,却有待观察。

从目前各地颁布的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文件看,教育培训机构还实行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审批登记方式,这一审批登记方式貌似严格,却不能杜绝教育部门、工商部门各自为政、彼此推诿的现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实施意见》也给出了治理良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联合有关部门全面摸排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治理”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设置标准,严把准入关,对已取得办学资格的培训机构再次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责令停招整改,坚决取缔整改后仍不达标和拒不整改的培训机构办学资质。配合相关部门清理无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

由此可见,培训机构乱象有得到综合治理的希望。

要维护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一向得不到重视,在民办教育发展中教师的话语权不仅被漠视,身份也曾受到质疑。市场化办教育的理念下,一些民办教育举办者把学校看成了私有企业,把教师当成“店员”,民办学校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大打折扣,对教育行业属性的认同感也在不断下降。因此,让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享有身为人民教师的尊严感和荣誉感就非常有必要了。

《实施意见》指出,要加强民办教师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整体规划,指导民办学校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民办学校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学校必须制定并落实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当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晋升、科研立项、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样的权利了,相信民办学校教师对教育事业的认同感和整体归属感就会无形中增强了。事实上,很多到民办学校工作的人看中的不仅是民办学校的待遇,更看重的是民办学校体制机制的活力给他带来的施展才能的空间。因此,下一步赋予民办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从而让民办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发挥,从而保证教育方向和教学质量。

此外,《实施意见》在提出要保护民办教师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到要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体系统一部署,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民办学校校舍必须经过消防部门验收,确保《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食堂必须经过食药部门验收许可,民办学校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确保学校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成立校园欺凌预防机构。”

由此可见,民办学校只有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解放思想,努力兴办教育,秉持“安全教育大于天”的思想,注重学生的安全教育,使学生免受校园欺凌的侵害,使教师安于从教,乐于育人,民办教育事业自然就能走上正轨,师生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