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桦

(新乡学院,河南新乡 453000)

一提到法学教育,人们常常会认为法学教育就是让学生们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了解相关的法律工作流程,以此来满足学业上的要求,但实际上的法学教育目标却不仅是如此,除了传授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之外,法学教育既要注重培养学生们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以及法律观念,又要重视推动法治观念在我国社会中的普及,为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但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当中,无论是法学院校的课程设计和课程安排,还是在法学教师的研究过程中,都可以明显地感受到创造性思维的缺乏,这就会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处于停滞不前,甚至会故步自封、墨守成规的教育状态,不仅会降低我国法学教育的教育质量,还不容易激发学生们对法学的学习兴趣,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与此同时,如果该现象长期得不到改善,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发展,阻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1 创造性思维启发方式在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之所以缺乏创造性思维启发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1 我国法学院校的培养目标太过死板,不具有与时俱进的创造性

众所周知,法学院校的培养目标在整个法学教育培养过程中应起到核心的引导作用。其不仅要对学生们的法学学习任务、培养计划、成绩合格标准以及培养规模等教学环节制订详细的规划,还要根据我国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知识与能力、事业道德素养的相关要求,来不断对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调整。然而,在法学院校的培养目标的实际制定过程中,法学院校的相关领导、教授以及讲师为了避免出现教学错误,经常会采用比较保守的教育理念,不敢轻易地尝试新的培养方案;甚至有时候,法学院校的领导在对法学教育缺乏充分调研的情况下,就随意地更改已制定的教学目标,而法学讲师迫于教学压力,也只能按照该教学目标进行法学教学,使得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充满了官僚主义作风,从而导致了创造性思维启发方式在法学教育中得不到运用。

1.2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联系不够密切

法学院校的课程设计大多以法律理论、法学常识教学为主,注重夯实学生的法律基础,培养学生们的法律意识、法学情感,帮助学生们成为一个法学人才。但是,这却对从事法律职业并没有实质性的帮助,从事法律职业仅掌握必要的理论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大量的实践经验作为支撑,从而才能够熟练的活用法律知识,更好地适应我国的法务工作。然而,有些法学院校虽然安排了学生们去法庭、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的政府机构参观实习,但由于律师与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繁忙,再加上实习学生数量众多,导致该实习过程对法律职业的指导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走马观花” 的实习方式比比皆是,这就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产生了矛盾。究其原因,还是由于法律院校缺乏创造性思维启发方式所引起的,设计的法学课程太过陈化、没有新意,只注重学习法学知识而不重视法律的灵活运用,使得法学院校面对此类矛盾有一些捉襟见肘。

2 创造性思维启发方式的影响因素

在法学教育中,影响创造性思维启发方式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可分为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两种,内部因素主要指的是学生们个人性格与思维方式的影响,而外部因素指的是法律知识的难易程度与学习环境对学生们造成的影响。

2.1 内部因素:学生们的个人性格与思维方式的影响

首先,在法学的实际教学时,一般来说,易于激发创造性思维启发方式的学生,其个人性格主要包括乐观、自律、开放、包容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而这些个人性格在培养创造性思维启发方式上各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就比如,学生们在刚接触到新的法律知识时,大脑往往会处于一种“空白”状态,暂时性地不知道如何去思考,更不知道怎么样才能更好地理解这个法律概念,这时候缺乏个性的学生会产生“厌学”心理,也做不到举一反三的思维模式,只能机械的被讲师灌输法律知识,缺乏对法学学习的积极性,从而使其思维方式简单化、直接化、盲目化,不利于创造性思维启发方式的培养。其次,每个人的所形成的思维方式也不尽相同,这也会在一定程度决定创造性思维启发方式的发挥。比如,当学生们在针对某个问题进行思考时,经常运用自己最擅长思维策略,长此以往会形成思维上的“惰性”和“依赖感”,遇到问题只会限定的范围内去解决问题。然而,创造性思维启发方式要求学生们具有“跳跃式”思维、推理思维以及类比思维等,可以促进学生们打破常规思维,寻求更多的问题解决方法。

2.2 外部因素:知识难易程度与学习环境的影响

首先,法学教育的专业性较强,知识框架较为零散,需要在已学习知识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拓展学习,有时还需要参考课外的实际案例进行教学,这就使得法学知识难以在短时间内掌握。同时,过多的学业压力,也会使学生们产生学习厌倦,使其学习思维受到了一定的压抑,严重的甚至会使学生们丧失独立思考、换角度看问题的能力。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就需要学生们加强知识梳理能力,重视所学知识与其他学科知识的联系,逐步打破学习思维的“僵局”,从而才能使自己的思维不受压抑,培养创造性思维的启发方式。其次,创造性思维启发方式的培养还离不开学习环境的影响。创造性思维需要学生们在学习生活中,将一些看起来若不相干的事物联系起来,并由此激发出新的想法、新的学习心得,并且用于指导学生们的法学学习。

3 培养创造性思维启发方式的具体途径

3.1 法学院校所制定的教学课程要与学生们的学习能力相匹配

首先,相关的法学院校在设计课程的导入问题时,要充分考虑问题的难易程度与学习启发性。如果设计的问题太容易就会导致学生跳不出思维定式,更无法培养创造性思维,而如果设计的问题太难,就会让学生们产生压抑的思维,阻碍法学教育的继续进行。所以这就要求法学院校的教师针对时下的法学热点话题,设计出既能够匹配学生们的认知水平,又能够让学生们需要通过不断地思考来尝试着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有必要的案例还可以组织学生们进行辩论,对学生们起到思维启发的作用。同时,要将学生们对法律研究的不同方向进行划分,使每个学生都能够按照自己的法学兴趣,来选择适应自己学习能力的法学研究方向进行深入学习。

3.2 在法学教育中要学会运用可视化辅助工具进行创造性思维培养

使用可视化辅助工具进行法学教学是一种可以强化学生们创造性思维启发方式的教学方法,可视化辅助工具会让学生们写学习重心从注重法学知识的积累转移到知识获取与问题解决的过程上。在以往的法学教育模式中,总会出现这样的一些问题,就是学生们面对一个实际案例,明明知晓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必要的理论知识,却脑海里没有清晰的思路将这些知识进行整合来解决实际问题,这是由于法律思维混乱、思想不灵活所造成的。在日常学习时,让学生们将相关的法律知识点条理明晰的串联起来,学会建立一种严密的知识逻辑关系,能够进行有效的举一反三、由点及面。这样学生们再进行实际案例分析时,一单涉及某种法律概念,脑海中就能一下子迸发出多种法律思维逻辑,促使产生多种法律观点,从而达到了创造性思维启发方式的教学目的。

3.3 在法学教育中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模式

教师单纯地依靠教学模式的转变还不足以使学生们灵活运用所学到法学理论知识,这不利于创造性思维启发方式的培养,所以在教学环节上,还需要加上一定量的法学教学实践来促进学生们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转化。通常来说,从理论知识的学习到将其应用到实际案例需要一个知识转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们的创造性思维启发方式很容易真正的激发出来,并且能够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发挥出作用。课上通过认真学习教师多教授的法学知识,并奠定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充分培养自己的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课下要多参与提升实际技能相关的法律活动,比如协助律师处理调查案件收集资料,参与辩护、写作流程等。除此之外,法学院校还可以通过对学生们进行多轮次的面试提问与考试测验,以总结学生们的学习效果,对学生们创造性思维启发方式的培养程度进行一个评估,再以此为根据,让教师更好地帮助学生们进行接下来详细的思维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