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蕴岭

区域合作是对区域的再认识和再定义,旨在发挥区域在国家间关系、秩序和利益构建中的作用。

基于长期战乱的教训,欧洲创建了现代民族国家制度,划定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土边界,赋予了国家拥有排他性的治权法权。但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并没能阻止一些国家对外发动战争。两次世界大战都起源于欧洲,欧洲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曾有过建立欧洲合作机制的动议,但没有成功。直到二战后,推动欧洲合作的动议才形成强烈共识,并有了行动。欧洲合作的初始目标主要是创建区域和平,阻止任何国家再发动战争。

欧洲煤钢联营的目标设计是,通过建立区域合作机制,掌控资源和生产的分配,使得单个国家没有发动战争的能力。当然,欧洲合作后来的发展有了更综合的目标和制度构建,而且逐步提升了区域管理的权力和职能。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是一个重要的突破,以区域为依托,创建成员间的经济与社会制度。

在欧盟制度下,现代民族国家的专属权在区域合作机制上被合法分解,许多重要的管理和治理权交由区域职能部门行使,成员国则分享区域合作所创建的利益,包括区域和平、区域市场、区域福祉以及对外利益构建等。与其说这是对民族国家治权和利益的限制,倒不如说是对民族国家治权和利益的扩大。因为超国家的治理和分享,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民族国家在治理和利益创建上的制约。

在欧盟区域管理的制度下,一方面,国家作为基本制度的基础和地位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保证了国家对本国政治、社会、公民、对外关系的基本权力,另一方面,区域制度作为成员国认同的管理载体,具有了合法性的地位和权力。因此,就制度构建而言,国家与区域有着内在的合法性链接,形成了新的双层治理结构;就公民身份认同而言,个人既具有合法的国家身份认同,也具有合法的区域身份认同。当然,在民族国家本位下,如何保持这种二重性的平衡,让二者能够相互兼容,使制度能够运行顺畅,还是需要不断磨合的,因为有时也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定提升欧盟宪法地位的《欧盟宪法条约》,因一些成员反对,不得不改为《里斯本条约》,删除了涉及“宪法”名称和含义的内容,英国之所以脱欧,主要还是因为其对欧盟制度的非认同。

当然,欧盟的区域制度构建具有特殊的背景,也有着欧洲人对区域认同的历史、思想、文化基础,欧盟模式在其他地区很难复制。然而,基于对区域功能的认可与实际发展的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区域合作无论从观念上,还是从实际行动上,都得到越来越强的认同,使得多样性的区域合作成为具有内在驱动力的潮流。

经济上的区域合作是发展最快的,主要形式是构建区域经济合作框架,签署旨在推动区域市场开放的自贸区(FTA)等。推动区域性经济合作机制构建有着内在逻辑,即创建超国家的经济空间,实现规模经济利益。在全球范围内,有以世贸组织(WTO)为主要框架的多边合作机制。流行的说法是区域是多边的补充,其实并非完全如此,在诸多方面,区域层次的构建是必不可少的。

目前,在世界几乎所有的区域,都有不同层次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在亚太,有亚太经合组织(APEC);在北美,有北美自贸区(NAFTA,现改为美—墨—加自贸协定);在拉美,先后建立了南方共同市场、安第斯共同体、中美洲共同市场、加勒比共同体等;在亚洲,有《曼谷协定》、东盟自贸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南亚自贸区、海湾合作委员会、中亚经济共同体等;在非洲,有非洲自贸区、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货联盟、萨赫勒—撒哈拉国家共同体、东南非共同市场、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部非洲国家经货共同体、东部非洲共同体、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等等。

尽管区域经济合作形式多样,成效也差别很大,但是它们有着共同的基本特征:对开展区域合作有着基本认同,对参与区域合作给予积极支持,对通过合作分享利益有着期待。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