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贞锴

苏霍姆林斯基曾说:“真正的教育是自我教育。”学生的自主管理是体现其“自我教育”的重要方式。为此,很多学校推行“学生自治”,建立了诸如学生会一类的组织,以此拓展学生德育活动的载体和平台,但在具体运作中,缘于各种因素,又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诸多问题。

【镜头回放】

K老师的“耳闻目睹”

第一节晚自习课间,我坐在教室里,一会儿只见许多学生簇拥在门口,围着一个学生说着什幺。我把一个学生叫过来:“怎幺回事?”

“扣分了!”

“谁被扣分了?”

“刘小伟!”

我又把小伟叫过来:“怎幺了?”

“扣分了——”小伟哭着说道。

“为什幺被扣分?”

“不为什幺,我坐在炉子旁边和潘立超说话,“纪检部”的人就把我叫了出去,说是要扣分,我怎幺辩解也没用——”说着,小伟就泣不成声,很是令人怜悯。很明显,孩子受了很大委屈。

我把“纪检部”那位干部“请”进来,说道:“看在我的面子上,这次算了吧,别扣了。你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值得肯定的,但一定要把握尺度、不要乱扣分。”这位干部也曾是我的学生,“给足了面子”,就此作罢。随后,我对小伟好言抚慰,他的情绪才平静下来。

旋即学生就说开了:“纪检部”经常随意扣分,说不定你干点什幺就扣上了。本班一位担任学校“纪检部”委员的学生说:“现在我们的‘摇钱树(抓违纪、扣别人分多的有奖励)就是初一级部,从开学来初一被扣了80多分。”意思是说专扣低年级的分,高年级学生个头大、不好惹,所谓“欺软怕硬”是也。

这,又使我想起先前亲历的几幕——

镜头一 学校刚成立纪检部时,举办了一次“我心目中理想的学校”主题征文活动,一名学生在文中写道:“纪检部检查员太严厉,动不动就扣分,也没有什幺标准。”

镜头二 学校集会时,班主任站在学生后面,纪检部成员戴着红袖章也在后面站了一排(一人负责“监察”一个班级,监察者非该班级成员)。会后,S校长得意地对我说:“看,怎幺样?”当时,不再参与学生德育管理与策划、作为“局外人”的我没有表态。

镜头三 上课前两三分钟,我走进教室,看见南面的窗帘全放了下来,感觉很沉闷,就问学生为什幺把窗帘全放下来,学生说是纪检部成员到处扣分,放下来是为了“遮人耳目”。

镜头四 一位学生课余写了一篇文章交给我看,题目是《校园生活中的大小事》,其中谈到:“现在有些学生干部(例如纪检部部长)带头打架,就这样的纪律,学风怎幺能好起来?家长怎能放心?”

镜头五 一次,我执教的初二一班学生拿着扣分单向班主任诉说被扣分了,但感觉分扣得冤枉,班主任让学生去找扣分的纪检干部,纪检干部告诉学生去找政教处,去了政教处,那位分管学生纪律工作的主任告诉学生找纪检部长处理,找到部长,部长说这不关他的事。

以上现象,归结到一个核心,就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特别是学生自治问题。这既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层面,也是在学校开展公民教育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此,陶行知先生在《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中有深刻论述。我们可以结合其论述的精神和当前教育动态,以上述征象为引子,作出一些反思和分析。

一、 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既是教育本身内在使然,也是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学生是学校的重要主体,而不是简单的被管理者和受教育者,现代学校更是一个集合体、一个团队,只有将学生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才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因而,学校必须建立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由此,在管理实践中必须注意的是:让学生参与民主管理,是少数参与还是多数参与?是学生全员参与还是部分学生“治理”另一部分学生“为其作主”?学生的参与是一种被动、消极参与还是主动、积极参与?

陶行知先生指出,学生自治有三个要点:“第一,学生指全校的同学,有团体的意思;第二,自治指自己管理自己,又自己立法执法司法的意思;第三,学生自治与别的自治不同,因为学生还在求学时代,就有一种练习自治的意思。把这三点合起来,可以下一个定义:学生自治是学生结起团体来,大家学习自己管理自己的手续。”依照这个定义,学生自治、参与学校管理“不是自由行动而是共同治理,不是打消规则而是共立规则共同遵守,不是放任自流而是在学校引导下练习并学会自我管理,实现由他律走向自律。”遗憾的是,目前许多学校在开展学生自主管理活动时,对于这一最基本的精神要义——并未作出深刻的领会和把握。

二、学生自治中,学生积极性怎幺调动,在什幺情态下的调动才会真正生发实效?

学生自治、参与学校管理,绝不是互相出卖,像有些学校推行的告密式“打小报告”,举报有奖,以致乱举报成风(例如,学生中午在操场上吃冰棒一类的事情也列入举报、扣分范围),班级与班级、学生与学生之间互相拆台、恶性竞争。如此运作,看似简便可行,实则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使得“人性的弱点”更充分、更迅猛地暴露出来。制度没有约束人朝着正向发展,反而推动人朝着负向迈进。为此,必须注意培养学生的几种意识朝正向发展——

1. 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现在许多学校的做法是让学生“反主为客”,涉及学生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对学生的处分等很少听取学生意见,学生只有“听话”没有“说话”的份儿。这种情况下的“学生自治”并不适应学生需要,只是披了一层外衣,内核还是学生的主体性被束之高阁,主体意识没有被唤醒。学生自治之责任,就是使个人的行为对自己负责,对大家负责,负该负之责。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落实,责任意识必定付诸阙如。陶行知说:“学生自治应以学生应该负责的事体为限。学生愿意负责又能负责的事体,均可列入自治范围。因自治与责任有联带关系,别人号令而要我负责,就叫做被治;别人负责而由我号令,就叫做治人,都失了自治的本意。”就像前面“纪检部”的扣分行为,本身和其他学生一样——对本校学生管理的章程、制度订立并未参与,也不会主动提出要求、反映学生意见,只不过单方面受学校、教师指派,被动执行,随意而无主见地做事,对自己的行为自然不明其责,以致“参与管理”异化为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其“执行力”愈强,潜隐之危害可能愈大。

2. 权利意识和权力意识。把权力当成权利,拿着公共权力谋私利、侵害他人权利,这是在权力行使和运作中常可能出现的倾向。学生自治在于让学生在适当权限内正确运用正当之权力——维护学生之正当权利,为学生公众尽其义务,发挥良好的服务和引领、示范作用,而不是权限失当、权力滥用,以此损害他人权利或者伺机谋取不当之利。反观某些学生,或看取个中“好处”(如学生干部可加分等)或爱慕虚荣,或远远躲到一边,唯恐干活受累不“讨好”,此皆“权力意识”偏差所致,和官本位之文化影响、社会大环境之不良趋向有所关联。学校学生自治工作对此应深有警思,加以正确引导。

三、学生自治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学校、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的关系

学校事事不放手,则无学生自治可言;学校一味放手,虽然一时间合了某些学生的心愿,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非也!

这里又涉及到陶行知所言之三点:一是学生自治范围的标准把握,是否“以学生应该负责的事体为限”、是否有超限之处、是否切合学生年龄经验;二是权限关系的处理,哪些须由学校主持,哪些基本由学生主持,哪些地方需要有学校部门、教师作为中介“接洽”、协调,是否有错位、越位、缺位之处;三是“学生领袖”即学生干部的培养、其整体素质与面貌,起什幺样的带头作用。三者缺一不可,互相作用。

从前面某校纪检部的一些运作情况看,此中容易出现两种不良倾向——

一是在“发挥学生主体”名义下忽视或自觉不自觉放弃学校、教师的主导性,形成变相的劳动转嫁和责任推移。有的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以为,既然是学生自治,给学生自我锻炼的机会,我就不用跟着忙活什幺了,干脆放手让学生“头头”领着人自己去做、自行处理,不闻不问,出了问题似也和自己关系不大,无形中助长了管理惰性。须知:学生自治虽由学生发动,但必有学校之督导调控、必要介入,“学校不能不负指导参与的责任”,要让学生明白“事之当然和事之所以然”。对此,梁启超先生曾十分明确地指出,在推行学生自治过程中如果“学生没有经过相当之训练,让他们纯粹自由活动,恐怕不见得便有好成绩,结果甚至因噎废食”。

二是授权不当。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授权方式通常有三种,即惰性授权(事情自己无暇顾及,让下属去做、责任不是很明晰)、刚性授权(事情完全派给下属,下属自行处理自负其责)、弹性授权(事情让下属去做,但拥有的权限、负担的责任也有所界定)。由于学生是“练习自治”、年龄经验认识诸方面于此均有不足,学校更多情况下应予“弹性授权”,对参与全校性工作的学生干部尤其要注意这一点,要有所制约。现在的问题是该惰不惰、该刚不刚、该弹不弹或与此相反,该放手不放手,不该放手者乱放手,该问责不问责,不该推卸的责任乱推卸。这是亟待改进的一点。梁启超先生对此有过深刻剖析,他强调“中学以下的教育”应该“想方法令他和实际的团体生活日渐接近”,其中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在教员监督指导下”开展学生自治工作。梁启超先生力主学校和教师以身作则、切实加强对学生民主生活的指导:“现在提倡学生自动的自治作为将来政治生活乃至一切团体生活的实地练习,这是时代最急迫的要求。毫无疑义的,但在教育界立身的人,不能说空空提倡便算塞责,务要身入其中,随时随事作最公平最恳切的指导”,“中学以下学生未到成熟时期,一面要奖励他们自动的自治,一面非有前辈带着他们上正轨道不可”。

四、在学生自治中,“人情”与“法理”的矛盾关系需要审视

孔子云:“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意思是说:君子关注道德,小人关注有利可图之地;君子重法度,小人重恩惠。这句话谈及了道德、法理、人情三者之间的关系,很有现实意义。在纪检部“履行职责”时,K老师“出面说和”,他并无恩惠于人,只是觉得“熟”,这种“人情僭越法理”之举,岂非夫子所称“小人”之举?K老师和那位“给足面子”的学生干部似乎都是如此。可是,真正的“道德”“法理”何在?

陶行知先生曾说:“修身伦理一类的学问,最应注意的在乎实行;但是现今学校中所通行的修身伦理,很少实行的机会;即或有之,亦不过练习仪式而已。所以嘴里讲道德,耳朵听道德,而所行所为确不能合乎道德的标准,无形无影之中,把道德与行为分而为二。若想除去这种弊端,非给学生种种机会,练习道德的行为不可。”这其中最需要的操练就是自治。陶先生谈到的现象至今依旧存在,一些学校在德育工作中将德育活动及其过程等同于德育目标的实现,忽视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省自律,结果德育的实效性不强、流于形式。

没有标准的随意是不行的,有了标准、依据——但是既没有经过充分论证、为众人认可接纳又在执行中出现随意而为的“人治”,如此施之于众则益加荒谬。 “自己所立之法的力量,大于他人所立之法;大家共同所立之法的力量,大于一人独断的法”,因此,在学生自治中,学生管理制度、规范的制定,不能仅仅“自上而下”传达给学生,更应“自下而上”由学生讨论产生,让他们感到这确实是自己的事情。魏书生、李镇西的班级管理就是这样,让学生自行“立法”、进而共同维持互相监督。

李镇西对其倡导的班级民主管理,明确表示其思想源泉即陶行知先生的“学生自治”理论。在其班级民主管理思想及其实践中颇值注意的有如下几点:

一是强调教师的个人权威和学生自我教育的统一,把“班规”作为二者有机融合的统一体,班集体所有成员包括教师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班级管理须由“人治”走向“法治”。不能把班级兴衰寄托在班主任个人身上,要把教师的权威融入班集体的权威中,“面对纪律师生平等”。

二是把班规的制订过程视为学生民主启蒙的过程,强调民主管理的三大原则:广泛性,行动上少数服从多数、精神上多数尊重少数;可行性,能够落实的行为约束,而不是思想道德的说教提倡,要有适当弹性,不能太绝对;制约性,并非班干部和老师拿来单方面管同学的,而是约束每一个人包括班主任。

三是班干部由投票选举产生、不仅仅是班主任的助手,同时还必须独立地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班干部绝没有“高人一等”的“官念”,其工作不仅仅依靠其自觉性,而是随时置于全班学生监督之下,如“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就会受到专门监察的同学依据《班规》代表全班对其作出惩罚。让“制度”真正发挥“法治”的效用,在集体之中人人皆有义不容辞之责任,人人皆无《班规》以外之特权。

李镇西结合新时期的教育实际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了陶行知先生的“学生自治”思想,其思想经验触及了现代学校科学、民主管理的核心问题,对于我们认识和实践学生自主管理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以上所论,只是一些粗浅的思考,实际工作相当复杂,容不得小视,更需要我们细心体察、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作者单位:山东烟台市实验中学)

责任编辑 黄佳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