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我到超市买东西,把包放在储物柜中。买完东西后,我发现储物柜中的包不见了。我向超市经理说明情况后,他服寄存服务免费为由,撇清责任。请问,超市经理的说法合理吗?

内蒙古 李女士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知,保管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需要寄存人将财物交付给保管人,即需要转移财物的占有。而超市的寄存柜是自助使用式,寄存何物、寄存多久全凭顾客的个人意愿,无需将此告知超市。超市的工作人员对顾客的寄存行为无法掌握,自然也就无法控制占有寄存物。所以,在寄存行为中,超市与顾客没有形成保管关系,实际上形成的是无偿借用关系。

借用关系中,作为出借人的超市向顾客提供的寄存柜是能够正常使用的,就无需对寄存物承担保管责任。同时,超市在寄存柜上标明“寄存需知”,应视为向顾客履行了财物安全提示义务。所以,只要顾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财物遗失是因为寄存柜本身的问题,或者超市在提供借用寄存柜服务中存在过失,超市就无需对顾客寄存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刘琬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