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在试用期,怎幺能跟公司讲待遇?”现实中,许多试用期员工在向用人单位索要试用期待遇时,往往会受到这样的质问。其实,许多待遇并非与试用期内的员工无缘。

节奏管理,既是指任何管理工作都有其运行的规律及节奏,主要表现是在每一个部门或者是具体工作人员在其相关工作的过程中,都必须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任务完成。如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则将打破整体的管理节奏,不利于后续相关工作的开展。

参加培训 有权索要工资

试用期内,刘女士被安排参加为期半个月的岗前培训。而这半个月的工资,公司却拒绝支付,理由是:刘女士参加岗前培训期间没有从事具体的生产劳动,无疑也就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依据按劳付酬的原则,刘女士自然无权获取劳动报酬。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参加上岗前培训,目的是为了让员工能够在上岗后更快地适应岗位,即员工在岗前培训中没有从事具体生产经营的损失,可以在上岗后得到弥补。而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也是在具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定福利 有权要求给予

为期两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后,朱女士发现公司并没有为她办理试用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公司的说法是:试用期内无需为员工办理。由于协商未果,朱女士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朱女士所在公司限期改正。

1990年,德国数学家Stefan Hilger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建立了时标理论,即一种连续和离散计算的统一方法.考虑到概周期现象较周期现象更为常见、自然界会受到人类的开采等因素的影响以及非自治系统更能精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本文研究时标上具反馈项和Holling-type Ⅱ类功能性反应的修正Leslie-Gower捕食模型

公司应当办理。员工福利分为法定福利和非法定福利。对于非法定福利,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具有给与不给的自主权;对于法定福利,则必须无条件给予。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福利,用人单位对此不得规避。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正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决定了公司与尚在试用期内的朱女士照样存在劳动关系,其自然不得推诿。

假日工作 有权获加班费

谢女士就职于一家公司并在结束两个月的试用期后,被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拒绝转正。谢女士虽表示接受,但提出自己于试用期间,曾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被公司要求上班,公司应当支付对应的加班费。而公司以其规章制度已规定试用期内员工不享有加班费为由拒绝。

谢女士有权索要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即只要谢女士被公司安排加班,公司就必须支付加班费。即使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对应的免付内容,也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对谢女士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