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茜

【摘 要】民商法的制定与民生问题有着较多的联系,该法律之中的相关内容与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之中的较多方面都有密切的关系。民商法之中的连带责任与多个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着一定的涉及。连带责任属于一个相对广泛的说法,其中所涉及到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于一些债务关系纠纷之中出现的共同侵权责任,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对相应的债权人给予保护。笔者仅从自身的观点出发在本文之中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对策。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责任类型;法律条文

虽然我国的民法和商法之中有着较多的法律条文,并且这些法律条文之中的内容也具有一定的多样性特点,但是任何一部法律之中的条文都没有明确的对连带责任进行细致的划分。基于这种情况在将连带责任应用到民商法领域的过程中主要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债务人之间出现合谋对彼此之间的法律责任进行推诿。在对连带责任进行编制的过程中都够将一些现实生活中需要处理的一些纠纷问题进行明确,而对这一问题的明确也正是民商法之中连带责任的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发展与民商法连带责任概念的表述

很久之前我国便提出了连带责任的概念,随着国家的发展也使我国的法律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完善,商鞅变法之中提出的连坐制度事实上就属于连带责任之中的一种。这一制度之中所涉及的的内容大都是一些刑事案件和财产纠纷案件,商鞅变法之中的连坐制度在处罚手段方面表现得过于残忍。而社会的不断变革和法律的不断完善过程中也是法律的形式发生了一定的改变,特别是对于我国这种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之中一项合理和合适的法律制度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人们各项生活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侵权或者纠纷行为,在这些行为出现之后一些债务人能够在相关的合同约定之下对债务进行及时的返还,但是也有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这些责任或者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而影响到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和法律条文来对债权人的紧急利益给予保障,由此也就在相关的法律条纹之中出现了连带责任这一制度。在进行经济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某一方为了使相应的经济利益得到满足而出现对另一方侵权行为的包庇的话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在当前民商法之中的连带责任被制定出来之后能够营造出一个什幺样的法律责环境,并且法律条文制定出来之后具体是为谁的权利和利益提供保障,这便是我们需要对连带责任深入思考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二、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之中所存在的问题的讨论

(一)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

在对相关的连带责任进行划分和确认的过程中必须满足存在以下几种要素才能够实现对连带责任的确定。首先,连带责任需要满足法律条文之中提出的侵权条件,而且在具体实践之中的债务人行为也必须具有相关的违法特征,而且其实际行为也确实对实事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在此案件之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而且这些损失行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某一方较为明显的过错。在满足以上几个约束条件的基础之上还不能断定他们的行为构成了连带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之上还必须满足下面的几个条件:第一,在案件之中必须存在至少两个债务人;第二,相关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必须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且连带责任所涉及到的责任物种类必须是客体物;第三,连带责任的承担形式必须是以法律和当事人的约定基础之下实现的。

(二)民商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1.法院审理过程中共同侵权责任人的责任认定

在相关的债权人对部分共同侵权人进行起诉的过程中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所有的侵权人都必须承担起法律之中的响应责任,但是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审理的过程中法院想要对所有侵权人的损害进行损害判定便比较困难。考虑到如果在案件之中所涉及到的共同侵权人人数过多的情况下下如果相关的债权人无法将全部的涉案证据提出来的话便必然会导致案件审判过程中无法实现对共同侵权人责任的断定。在当前我国民商法只中对于共同侵权这一问题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由此便造成了一旦出现共同侵权人数量较多的话便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参照,进而便是整个案件审查过程中的难度出现了增加,而如何实现对共同侵权人之间责任的分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便成为了当前连带责任之中的一个严重问题。

2.共同侵权责任人所需承担责任大小的问题

在法律之中对连带责任的定义主要是指两个和两个以上的侵权责任人在使相关的债权人经济利益受到损失之后需要对相关的责任进行共同的承担。而实际案例之中法律却并没有对这些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轻重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对全部责任人都需要对部分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进行承担做出了较为笼统的规定。由此便使每一个相关债权人所需分担的法律责任都相对较重。

3.关于连带责任人对债权人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问题

在民法之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解释虽然在较多方面都有所涉及,但是在对具体权力责任和相关的义务进行划分的过程中却很难在一些具体的案例之中做出合理的解释。基于这种情况在对连带责任进行司法认定的过程中就必须对实体法进行引入,如果只是对民商法应用来处理连带责任之中的相关问题的话极有可能使法律审判的过程之中的内容呈现出一定的形式化特点,这样又很难具体的深入到司法审判的具体内涵之中,更难实现对具体案例的具体分析。在对民商法进行应用来处理连带责任的过程中处理案件过程会使案件的处理更多的流于一种表面的形式。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问题的应对方法

(一)在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过程中引入实体法和程序法

如果只是应用民商法来对连带责任进行认定的话很难实现对共同侵权责任的准确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依照一些具体的案例情况和对实体法和程序法加以借助来实现对新案例的审判。通过实体法的应用能够实现较好的对责任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基于这种情况我们便可以尝试性的对民商法进行一定的结合来对相关的价值问题进一步的进行探讨。与此同时在对程序法进行应用的过程中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实体法提供保障,由此在对连带责任的责任形式进行划分的过程中就必须对程序法和实体法进行结合来实现对案件的审理。

(二)对共同侵权人责任的分类认定

考虑到如果涉及到共同侵权责任的人数过多可以通过将相关的责任认定标准加入到侵权行为法之中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在需要共同诉讼的时候只需要对部分进行诉讼便能够实现对情况的划分。而如果案件之中所涉及到的人数超过了相关的标准或者涉案人的涉案情况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就必须对全体的案件当事人都一起进行诉讼,而且法院只有在这种统统诉讼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审理,而如果法院在债权人不能实现共同起诉的情况下便不对案件进行审理。但是对于一些情况较为特殊的案件则可以对涉案的相关债务人进行部分诉讼,在对这种诉讼方式进行应用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相关共同债权人所受到的前脸程度来对责任进行判定。

四、结束语

我们可以将民商法之中的连带责任具体的划分为通过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共同的责任、担保或者委托代理情况下产生的相关连带责任等。基于这种情况就需要对连带责任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并且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一些应对连带责任问题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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