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伟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攀高,民间借贷纠纷也逐年增多。而在这两类纠纷中,大部分案件都涉及到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实践中往往因为该问题的争议而增加了很多案件,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还存在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随着实践的发展,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标准、内容都有很大的变化,因此,现有的立法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笔者指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不足,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完善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键入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出现845891条结果,说明从2013年以来,该类案件数量猛增,已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客观问题。另外,从数据反映的情况看,2013年以来,案件量持续高位增长,2013年共2.8万件,到2017年高达22万件,案件数量增长了约7倍。但是,同时,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制约着纠纷的高效解决,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数量的持续高位增长,说明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范。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不足

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出现,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标准不统一

我国关于婚姻共同债务问题的认定法律依据主要有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虽然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能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对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作出合理的修正和补充解释,但是现实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最主要的就是认定标准方面的问题。其一,关于用途标准。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要证明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将用于共同生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用途标准。虽然用于共同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存在很大的困难。一方面,不同的法官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概念理解、范围、内涵和外延的理解都不同,容易导致认定不准的问题。另一方面,夫妻之间的生活具有私密性和隐私性的特点,因此要真正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很困难的。其二,时间标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夫妻债务的时间认定标准为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只要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非举债方能证明该债务为个人的除外。该时间标准在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在现实中衍生的问题越来越多。问题大多出现在后面的“推定债务”上,因为一旦发生纠纷以后,让非举债方证明借债属于单方债务,其举证难度与上述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举证难度无异,因此,该规定在也有完善的空间。

(二)范围不清

范围认定标准不清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其一,关于婚姻法第41条的理解。婚姻法41条仅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该处采取的是概括式的法条陈述方式,对何为夫妻共同生活等没有进行范围界定,让司法实践操作困难。其二,关于相关意见第17条的理解。该意见第17条规定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该条采取的是将个人债务剥离,剥离后剩余的以共同债务定性。从法律意义上说,这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个人债务很难予以完全剥离,存在一些模棱两可的情况,此时如果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平。

二、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立法的建议

(一)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法国的经验可以参考。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与法国的制度大体类似,遵循法定和约定并行的制度,法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界定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意义。法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夫妻为了家庭日常生活、子女教育所负债务,该条文在法国的民法典第220条有具体规定。该条文规定,除非夫妻双方有特殊约定,否则双方都需要对外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而且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法国这种制度以夫妻共同扶持义务为依据。在实践中,法国对该条文也作了适当限制,主要包括对所负债务的用途进行了相应限制,如果用于投资理财、娱乐或者其他大额的非家庭用途的,被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该条表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具有必要性和经济性的特征。此条文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现实生活中类似与赌债、大额投资等方面的债务认定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第二类是其他债务,在法国民法典第1413条,属于兜底条款,将单方担保债务、借贷债务排除在共同债务之外,该条对我国处理夫妻共同担保债务有借鉴意义。当然,法国法律还将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欺诈和恶意串通形成的债务排除在外。法国的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多个条文,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我们的启示是在考虑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充分考虑举债目的用途、产生原因,借贷性质,尽量平衡各方利益。

(二)完善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上文已经提到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还存在一些漏洞,例如概念的解释不清、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标准不统一、缺乏专门的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立法。因此,需要通过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促进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解决。其一,在法律中加入专门的篇章。我国的婚姻法总共有五章,包括总则、婚姻、家庭关系、离婚和附则,其中有关夫妻财产问题和债务问题没有专门的篇章,仅在离婚一章中有所涉及。在离婚纠纷中,主要纠纷在于财产债务纠纷及子女抚养权的纠纷。可以说夫妻之间的财产债务纠纷几乎占了离婚纠纷的半壁江山,可见处理好夫妻之间债务问题的重要性。如此重要的问题,需要在婚姻法中加入专门的篇章予以规定,就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范围、处理方式、处理原则等等予以规定,让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其二,解决法律的位介矛盾问题。我国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予以规定,但是这两个法条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让法官在适用法条时左右为难,可能造成无法可依的情况,这也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因此,要解决好法律的位介矛盾问题。在立法和发布司法解释时,要充分考虑已施行的法律,对于有矛盾的地方,新的法律应该通过专门条款予以说明,给予法官以适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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