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天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6)

1 问题的提出

上世纪末伴随着外出打工潮,留守儿童这个新生的概念首次出现在《神州学人》《望新闻周刊》等期刊,通常指因为父母外出务工,孩子无法跟随去城市生活,而选择和祖辈留在家乡上学和生活的儿童。随着留守儿童进入公众的视野,伴随而来的留守儿童犯罪案件也敲打着社会脆弱的神经。

2 留守儿童犯罪特点

2.1 犯罪年龄低龄化,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留守儿童长期和父母分处两地,外加中国传统的“隔辈亲”直接导致了留守儿童缺少充分的教育,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受到物质和精神双重的诱惑驱使,很大一部分留守儿童在适龄阶段选择了逃避学校、甚至直接辍学。但是离开学校的他们又缺乏基本的生存技能,谋生困难,只有从事犯罪活动才能生存下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留守儿童16周岁以下犯罪占取样总数的三成以上,初中及以下学历占总数的九成以上。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把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 周岁,也充分反映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已经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2.2 男性留守儿童犯罪率明显高于女性

首先从大趋势来看,成年人犯罪中,女性犯罪也是明显低于男性。未成年人犯罪中,女性仍然少于男性,受中国传统教育的影响和熏陶,女性在年幼时普遍会得到较多的家庭和社会关注,使得女性未成年人通常具有良好的自律能力。男性由于自身生理结构问题,暴力性、侵财性犯罪居多,并且多是主犯,而女性犯罪多属于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根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数据显示,在押犯未成年犯中,女性仅占不足一成,且主要是轻刑犯,仅有2例是暴力型犯罪。

2.3 留守儿童犯罪多为共同犯罪

在以成绩论英雄的体制下,成绩不好的留守儿童缺乏认同感、安全感,在学校不重视,共同遭遇让这些孩子们在平时更注重报团取暖,当某位同伴遭遇了其他同学的欺负时,很容易一拥而上,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有部分留守儿童独自产生了犯罪的念头后,身边的小伙伴非常容易受其影响,共同配合完成犯罪活动。但是同成年人有组织、有计划的共同犯罪不同,未成年人的共同犯罪,更多的是临时起意,缺乏领导、组织、策划等行为,也不会形成固定的犯罪集团。多数都是逞能或者迫于生计,他们普遍缺少作案经验,个人的体力和技术都有限,无法单打独斗,集合在一起也是为了减轻恐惧,共同加油打气,模仿影视剧作品中的情节。

2.4 财产性犯罪是主流,恶性案件呈上升趋势

经济问题是留守儿童走上犯罪道路的一大主因,我国城乡差异明显,农村地区经济长期落后,人口和资讯的流通让留守儿童比以往任何时候更能感受到贫富差距的存在,在精神的空虚和物质的匮乏双重引诱下,极易出现侵犯财产类犯罪的存在,抢夺、抢劫、盗窃,这几个罪名屡见不鲜。除了普通侵财犯之外,使用暴力手段也逐渐增多,甚至出现恶性杀人、伤害事件。由网络游戏引发的震惊国内的“学生杀师案”,犯罪嫌疑人均为当地留守儿童,他们模仿游戏中血腥暴力的场景,残忍杀死老师获取财物。

2.5 再犯可能性高、不易被教育

虽然我国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但是也仅限于严重的故意伤害、杀人案件,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仍然采用的是保护为主的方法,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8 种犯罪行为负责,不满18 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宽处罚。虽然规定了未成人的教育和惩戒措施,但是基于当地政府的财政支出和实际管理难度,并不能起到很好的管控作用。有的地区少年犯和成年人同时羁押,非但起不到教育和管控的作用,反而让未成年人在羁押场所沾染上不良习气,学会了新的犯罪方法,羁押结束后,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3 留守儿童犯罪产生的原因

3.1 心理上的缺失。

留守儿童多集中在7-12 周岁,此年龄段是建立人生观的关键时期,对身边人和身边事的判断存在较为强烈的主观倾向,判断力不足,心理上和生理上都容易被外界影响。这时如果被身边的不良习气干扰,就会导致留守儿童的心理产生畸形的发展,更有甚者走上犯罪的道路。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关心和爱护,在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者不法侵害的时候,没有诉说的对象,得不到父母的帮助,面临困境的时候,孤独感环绕,产生了拼一把的想法,极易从被害人转变成施暴者。

3.2 义务教育上的缺失。

前文提到,我国城乡差距逐年拉大,在教育方面更是如此,以我省M县为例,全县共有乡镇中小学34所,其中生源300人以下的学校24所,不足100人的为12所,教师中专学历占教师总数的70%,正规师范本科教育仅为12人,教育资源极其短缺。今年疫情以来,线上教学成为主流,M县中小学线上教学率仅为14%,即使学校投入资金购买了直播设备,但广大留守儿童缺乏上课设备。另外,高考的录取分数线直接决定了各个学校均以教学成绩为第一要务,重视学生成绩,对德育教育忽视,直接的后果就是,留守儿童在家得不到家长的教育,在学校也没有受到学校的德行操守教育,使学生极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走上犯罪的道路。

3.3 监护结构上的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此法律规定下,根据实际情况不同,未成年人实际上是在自己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里生活,当然也有一些由老师或者亲朋好友代为照顾,近些年来还有由专门的“长托”机构来行使临时监护权。父母在外地,可能只有过年才能回家呆上几天,父母和子女缺乏基本的交流和沟通,特别是父母认为对孩子有所亏欠,就会放松对孩子的要求,满足孩子提出的各种物质要求,而忽视了子女的精神需求,久而久之,导致子女失去沟通欲望,长久之后会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产生自卑感,甚至是愤恨。

3.4 话语权上的缺失。

“污名化”最早是由古希腊人创造,在当时主要是为了对奴隶等社会底层人士做出特殊标记,有纹身,也有烙印,用这样的方法和普通人做出区别。有学者认为,针对留守儿童的新闻报道在看似理性评价的同时,潜藏了一些对留守儿童的“污名化”趋势,例如为了吸引读者,在报道中故意提及“农村”“留守儿童”等字眼,对报道设置选择性提问,引导读者对“留守儿童”另眼相看。特别是当出现一些极端案例的时候,采用深度描写的方式对“留守儿童”的犯罪手法进行描写,在读者心里建立了一个因为“贫困”和“原生家庭”产生的犯罪人的形象,这些不负责任的“污名化”处理,让偶然变成必然,这些“留守儿童”进一步同社会割裂,塑造了所谓的“问题群体”和“犯罪高发人群”的形象。

4 对策

针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和生理特点,从犯罪产生的内因和外因入手,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社会三方面的力量,统筹协调好各自在所在领域的特长及作用,有效遏制留守儿童犯罪的发生。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的科学施策。

4.1 家庭是教育的基础。

未成年人进入社会之前,需要在家庭这个小环境里孕育和成长,磨练自己的性情,家庭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子女的未来发展。严守家庭环境这第一道防线,家长不仅要做到及时更新观念,更应当带头学法、守法、敬法,树立正确的奋斗观,以良好的家风影响子女,帮助子女建立起完备的心理防线,在人生的路上不走错路。家长还应当增加同孩子的精神交流,多同孩子交流谈心,分享自己的成长经历,倾听孩子的点滴进步,除了关心学习之外,更应当对子女的情感需求。

4.2 学校是教育的关键。

留守儿童待在学校的时间往往要超过同父母在一起的时间,学校承担了大部分的教育职责。要重视法律教育,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邀请检察官到学校做专题讲座,带领孩子们去参观法治教育基地,结合农村留守儿童实际情况,开展有益的普法教育活动,特别是参观少管所和特殊教育学校,让孩子们懂得自由的可贵。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学历低的特点,可以有限的开展高中义务教育模式的探索,让孩子们重回课堂,对立志于学习的要鼓励其上高中继续学习知识文化,对立志于工作的针对其兴趣爱好到职业技术学校培养技能,把孩子们留在校园。

4.3 社会是教育的延续。

一是坚持去“污名化”,让留守儿童更好的同社会融合接触,享受到社会进步带来的福利,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帮助。二是试点改革户籍制度,让留守儿童能够在城市随父母上学,根除“借读费”、“插班费”等阻碍农民工子女上学等问题,应当让更多的儿童可以跟随父母,在父母身边接受义务教育,从根源上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三是保护留守儿童不受非法侵犯,切实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对针对被害人是留守儿童的案件,要做到快捕、快诉、快判;同时针对犯罪嫌疑人是留守儿童的案件,要制定适合其生理和心理的审判及惩戒制度,结合目前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形成一个宽缓的惩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