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巧丽 林剑英++黄昭艺

摘 要: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深入,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的必然趋势,是农业市场化和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农民组织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做法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1.促进标准化生产,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提升了农民的市场地位;通过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有的获得了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有的注册了商标品牌,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显着地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带动农业结构战略调整,推动形成了“一村一品”的产业格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当地的特色产业、优势产品、组织农民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有效地促进了特色区域经济的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带、产业群,推动了“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发展。

3.提高农民市场谈判地位,有效增加了农民收入。合作社为社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降低了交易成本。有些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实体,对生产的产品统一加工、统一销售,延长了产业链条。合作社代表社员与龙头企业平等谈、对等合作,市场地位明显提升。如:石井昌盛紫菜专业合作社自办加工厂,并为晋江亲亲集团提供原材料。

4.拓宽农业社会化服务渠道,推动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统一提供系列化服务,有的还直到科研院所、大学请专家、请教授给社员传授先进实用农业科学技术,解决了政府包不了、村集体办不了、农民又迫切需要的大问题。群众说:“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一个人才培训基地,一个技术推广基地,一个信息发布基地。”

5.完善乡村治理结构,推动了基层民主管理。加入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的农户,不仅经济上受益,而且有一种归属感,成员相互之间的合作、协作意识明显增强,锻炼和提高了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弥补了农村经济组织的缺失,完善了乡村治理结构,推动了基层民主建设。同时,农民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人。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做法

1.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市农业局、科技局、供销社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和强化服务,深入了解产业分布状况、专业大户种植能手以及农户的想法,同时理顺因以往同业竞争而产生的隔阂和误解,鼓励群众创办、组建或加入合作社,在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帮助选择一个好的带头人,帮助制定章程、财务制度,组织召开创立大会并准备好其它相关注册所需村料。合作社成立后,加强后续扶持,直接给予财政补助,帮助建立科技信息网络点,帮助进行市场分析,完善销售网络。

2.试点示范,典型引路。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去年年初,我市选择3个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运行质量高的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加强农民技术员培训,提高成员的整体素质。在运行过程中,按区域性生产分布现状,选择沿海地区的水头曾岭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中部地区的溪南甲鱼专业合作社、山区的蓬华镇天柱山黑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作为典型,进行重点扶持,带动辐射周边地区发展合作社。2008年水头曾岭食用菌合作社入选全省合作社示范点,其成员已扩展到厦门翔安区;溪南甲鱼专业合作社获泉州市合作社示范点天柱山黑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获南安市合作社示范点称号。

3.深化服务,科技入社。合作社成立后,马上面临如何进行标准化生产、产业结构调整、产品质量认证、产品市场开拓以及解读政策精神等问题,这些都是合作社成员们办不了、办不好的事件。针对这一情况,我市及时派出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入驻合作社,直接参与产前、产中、产后各项配套服务。科技人员下派后,不仅为合作社解决很多现实难题,同时也为相关部门提供相关产业真实可靠的动态信息。

三、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体会与启示

在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我们深切体会到,要推动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产业是基础,群众是支撑。

1.产业是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大特点是它的“专业性”或“同业性”,这是合作社发展的基础。我市在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注重因地制宜,选择有一定产业基础、生产规模和发展前好的产品和产业作为发展的基础。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群体,就容易形成共同利益,就意味着有专业大户,就能从中发展比较优秀的带头人。

2.群众是支撑。合作社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必须通过农户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方式组建,以合作的方式运行。合作社成立与否由全体创立人决定,农户参与或退出合作社由自已决定,政府介入只能宣传和引导。由于农户认识有局限,转变观念需要一个过程,我们积极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鼓励,逐步引导不愿参加为主动要求参加。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防止两种倾向

1.一轰而起,强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成员自己的组织。是否设立,是否参加,都应当由农民自己决定。要依法鼓励和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不能采取下指标、压任务的办法,尤其不能违背农民意愿,脱离农村实际,强制推进,人为地超越合作社发展进程,违背合作社发展的自身规律,甚至对暂时没有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形成压力。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决不是搞合作化运动,不能把加入不加入合作社与走不走集体道路混同起来。

2.疑虑重重,消极对待。也有的人认为目前合作社发展的条件不够成熟,担心发展起来再走老路,担心影响农村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恐合、怕合的想法。我们要向广大群众和基层干部讲清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办,原来的各类经济组织该怎幺办还是怎幺办,农民群众愿意怎幺办就怎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