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城乡规划需要对土地的资源进行重新的安排、整合和利用,因此将会直接影响到土地的产权。本文以土地产权为出发点,对城乡规划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希望能够对解决我国城乡建设当中的土地产权问题提供帮助,促进我国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土地产权;城乡规划;改进

城乡规划是我国城镇化建设过程当中的重要内容,通过进行城乡规划,能够对我国城乡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利用,使土地的经济效益价值得到提升,从而促进我国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城乡规划对于土地资源的整治将会直接对土地产权造成影响,而因土地产权问题造成的纠纷将会给我国城镇化建设带来极大的阻碍,因此,解决土地产权问题,对于促进我国城乡规划和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土地产权视角下城乡规划存在的问题

1.规划编制不合理。从宏观的城乡规划编制来看,我国城乡规划过程当中一味的将城市和农村之间的界限划清,从而导致城乡之间在规划上的模糊不清,给城镇的管理带来了新的难题。城乡规划编制本身就存在着不符合实际规划要求的地方,在实际的规划过程当中,规划人员不考虑农村土地使用者的利益,以城乡规划编制作为盲目进行城市扩张的理由,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冲突,阻碍了城乡规划的正常进行。而从详细的城乡规划编制来看,当前建筑的不规则发展趋势虽然让建筑更为美观,但却并不实用,而其地块产权界限的不明确不仅会造成大量的土地资源浪费,更会导致地块产权的纠纷发生。

2.城乡规划土地出让管理困难。对于城市建筑项目施工来说,其对于土地的使用主要是受到企业的操控下进行的,而城乡规划并没有对建筑项目施工进行直接的干预。当土地进行出让时,需要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并入到出让合同当中,但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本身就和城乡规划的实施不太吻合,对于产权地块划分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实际规划过程中的要求也不够详细,因此,其实用价值受到限制,而目前土地部门受到政府的管辖也不够严格,导致土地部门在没有得到规划部门允许的前提下,就私自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使土地转让过程中缺乏明确的土地管理措施和管理流程以及管理方法,这将会引起以后土地使用权管理上的不便。

3.土地产权不规范加大城乡规划难度。城乡规划的理想要求是能够减小城乡之间发展的差异性,使城乡之间的发展取得同步,达到趋于一致的水平,但在目前的城乡规划的具体实施过程当中,地方政府以城乡规划为借口,利用农村用地转向城市建设用地而引起的土地价值变化谋取私利,不仅不能促进农村的城市化建设,反而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差异。与此同时,由各种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产权也均不相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上存在差异,部分个体只为了追求土地使用的最高效益,而随意对土地资源进行浪费,不利于城乡建设的发展。

二、土地产权视角下城乡规划问题的改进对策

1.树立正确的城乡规划理念。城乡规划首先应当建立起良好的规划理念,以完善规划编制作为基础,以维护农村土地使用利益为保证,切实做好城乡规划。在整体的城乡规划编制上,应当充分发挥城乡之间镇这个枢纽的作用,将城乡之间的规划结合起来,在充分考虑到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农地之间效益的同时,促进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考虑到城乡土地产权之间的不同,在实际的城乡规划过程当中,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城乡规划的编制方法,应当结合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对城乡土地产权进行充分的考虑,在进行城镇化建设的同时也应当以农村土地集约化使用作为原则,切实的关注村民集体的利益。除此以外,在进行城乡规划的过程当中,还应当充分的考虑到公众利益和土地使用产权之间的协调与权衡,如果过分的强调公众的利益,那幺就会给城乡规划的过程带来许多的限制,从而制约了城乡建设的发展,不利于土地使用经济效益的提升;但如果一味的强调土地产权的保护,而忽略了城乡建设的现代化发展,将会导致城市功能上的缺失,因此,城乡规划既应当考虑公众的利益,也应当顾全土地使用产权的维护工作,使土地使用产权得到保护的同时,将公众的利益最大化。

2.加强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城乡规划过程当中出现的管理工作难以执行的问题,各个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于土地使用权利的管理工作。首先,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过程当中,出让方应当在合同当中对城乡规划的内容进行严格的规定,确保合同当中能够将城乡规划的目标和要求进行落实,同时也应当将出让合同当中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详细写明,保证合同具有较高的法律效益,能够收到法律的约束,以便受让方在今后的土地使用建设施工过程当中能够符合城乡规划的各种要求,实时收到法律的监督。其次,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后,当受让方在建设施工时发现建设的要求和城乡规划的内容有所差异时,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的理由对合同进行擅自的修改,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其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完整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将城乡建设的内容落实到具体的合同当中,并督促受让方在法律的规定下,严格执行合同的内容,从而达到增强土地使用权管理的目的。现今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城乡规划部门在针对不同出让方式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时,也不能一概而论,应该结合城乡规划的目标,对受让方建设当中的项目位置、土地使用权利以及项目建设许可证书等进行统一的管理,采取多种管理方式,从而使城乡规划的土地管理更加多元化和合理化。

3.积极进行城乡规划机制的改善工作。针对城乡规划过程当中出现的实施困难问题,在今后的城乡规划当中应当进行相应的改善。首先,由于不用的乡镇其城市化的发展水平都不相同,因此在进行城市化建设的时候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结合乡镇的发展情况,从提高物质环境、基础设施等各方面进行建设,从而一步步提高城市化的建设。其次,由于城市规划将会直接影响到土地产权的变化和转让,因此,当出现由于土地产权而发生的经济损失问题之前,应当做好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规定。最后,在城乡规划的机制上,还应当做出进一步的改善,我国城市化建设的进程当中难免会出现部分人群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盲目进行城市化建设,造成了滥用土地的情况发生,同时,我国农村土地资源匮乏,这与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产生了矛盾,因此,在进行城乡建设的过程当中,应当注意城乡土地产权的权属问题,不能盲目进行城市扩建而影响到村民的土地权利利益,激化城乡之间的矛盾,给城乡建设带来困难,只有通过不断地对城乡规划机制进行完善,落实土地产权的权属关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促进城乡建设更快的发展。

三、结语

土地产权是城乡规划过程当中的重点问题,针对我国目前在城乡规划过程当中出现的规划编制不合理、土地出让管理困难以及土地产权不规范的问题给城乡规划带来的影响,应当树立正确的城乡规划理念,加强城乡规划中的土地管理工作,并不断的对城乡规划机制进行改善,从而解决土地产权的相关问题,促进我国城乡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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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易锋(1976-12-),男,民族:汉,籍贯:河南固始,职称:助理工程师,学历:大专,单位:河南省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安置办,研究方向:城建。